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可否分配轉讓前的利潤? ​​​​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可否分配轉讓前的利潤? ​​​​

股利分配請求權是基於股東資格享有的權利

在實踐中,公司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他人後還能否享有轉讓前的利潤分配權?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可否分配轉讓前的利潤? ​​​​

答案是:看情況。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為大家梳理了實踐中不同情形下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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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丨 A2.I25488

已經轉讓股權的當事人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可否分配轉讓前的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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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規則

1.股東轉讓股權後不能要求分配轉讓之前的利潤——瀋海球訴重慶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利潤分配糾紛案

案例要旨: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是與股東身份密切相連的,股東一旦喪失了股東身份,就會喪失股利分配請求權。因此,股東在轉讓股權後,不論是對轉讓前的公司盈利還是轉讓後的公司盈利,均無權要求分配。

案號:(2012)渝四中法民初字第3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2.股權轉讓後,在轉讓行為前已確定分配方案但尚未給付,該分配方案確定的公司利潤應屬原股東而非現股東所有——戴海林訴四川威遠三益商業廣場開發有限公司、成都市雙流縣雙遠商貿部等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雖然股利分配請求權是現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和地位的一種專屬性自益權利,但若股東會已通過利潤分配方案,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就轉變為股利給付請求權。該請求權是原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債權,不隨股東的身份轉移而轉移。如果公司在股東轉讓股權前已確定分配方案只是尚未給付,該分配方案確定的公司利潤應屬原股東而非現股東所有。

案號:(2010)成民再終字第3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1輯(總第8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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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原股東可否分配轉讓前的利潤? ​​​​


3.股東轉讓股權喪失股東身份後,對轉讓前存在的未分配利潤已通過股權轉讓款實現的,不再享有紅利分配請求權

——周振江與高德武、田永林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從公司分取紅利是公司作為營利法人的本質要求,也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以及基於股東資格和地位享有的一項基本權能。對於公司可能存在的未分配利潤,因轉讓股權後不再具有股東身份,其對公司盈利享有的相關權益已通過股權轉讓款實現,故不再享有紅利分配請求權。

案號:(2016)川民終460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9-29

4.股權轉讓協議對股權轉讓前的股利有約定的,依約定——禾興國際有限公司與煙臺萬斯特有限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案例要旨: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中對協議簽訂前公司應給付股利的歸屬有約定的,股權轉讓方有權依據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受讓方主張股權轉讓前應分得的股利。

案號:(2015)菸民涉初字第1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8-23

5.股東轉讓股權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之前,其不享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孫利剛與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案例要旨: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是與股東身份密切相連的,在股東大會通過決議進行利潤分配之前,股東所享有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如果股權轉讓前股東大會已經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轉讓股東在喪失股東資格的情況下,依然可要求公司給付股利,相反,如果股東轉讓股權是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之前,那麼股東也就不享有債權,即無股利給付請求權更無股利分配請求權。

案號:(2016)冀1102民初1966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8-08

法信 · 司法觀點

1.股東轉讓股份後有關股利分配請求權行使問題的處理

本類糾紛的處理首先應當明確抽象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與具體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的區別。抽象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權的一種,當公司有盈餘可供分配時股東可以獲得此種期待權,當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人時,該種抽象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也應當與股份一併轉讓於受讓人。而具體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則是一種現實性的權利,是對已經經過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股東可以分得的股利的分配請求權,此種具體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具有債權的性質,可以不隨股東的股份的轉讓而一併轉移。

所以,股東轉讓其股權以後,對其抽象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則不得再主張,而對於具體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則應當視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此類案件審理時的審查重點即在於審查原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否已經就股利分配形成決議,即股利分配的比例是否已經確定,同時還要審查該種具體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否已經由轉讓方隨同股權轉讓協議一併讓與受讓方。如果股利分配比例已經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明確,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並未將此權利一併轉讓給受讓人且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轉讓人對受讓人並無欺詐行為,同時轉讓方對於該種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則對其起訴應當予以受理,對其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如果股東在轉讓股份以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尚未對股利分配作出決議,則該權利在股權轉讓時還未形成現實性的權利,應當與股份一併轉讓,所以此時原告主張分配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利潤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無論在股權轉讓以前公司是否已經實際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

(摘自褚紅軍主編:《公司訴訟原理與實務》,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頁。)

2.已經轉讓股權的當事人要求分配股利案件的處理

首先要分清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利潤分配給付請求權的區別。利潤分配請求權系股東權的一種,當公司有盈餘時可能獲得分配的期待權,不能與股份分離而存在,當股份轉讓時,應一併轉移於股份受讓人。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則自股利分配請求權分支而生,是對已經股東會承認的確定的股利分配金額的具體請求權,屬於單純的獨立於股東權的債權,可以與股份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同股份轉移,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存在消滅時效問題。

所以,本類案件的審理重點是審查起訴人主張的利潤在轉讓前是否已經股東會確定,同時還要審查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中轉讓方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如果在轉讓股權之前股東會已經確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並無欺詐行為,且不存在消滅時效的情形,則起訴人的請求應予支持。如果在轉讓股權之前並未經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則起訴人無權請求分配利潤,無論在轉讓股權之前公司是否已實際存在利潤。

(劉慎輝:《關於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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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71、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的,轉讓人在轉讓股權後有權向公司要求給付相應利潤。

轉讓人因股權轉讓喪失股權後,股東會、股東大會就轉讓前的公司利潤形成分配決議,轉讓人要求公司給付相應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轉讓人或受讓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對抗公司。

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58、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已經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的,轉讓人在轉讓股權後有權向公司要求給付相應利潤。

轉讓人因股權轉讓喪失股權後,股東會、股東大會就轉讓前的公司利潤形成分配決議,轉讓人要求公司給付相應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轉讓人或受讓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間轉移利潤分配請求權的約定對抗公司已經完成的利潤分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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