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 詳解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 詳解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

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司法官隊伍戴佳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視員、法官管理部部長陳海光,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共同就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回答記者提問。

充分吸收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經驗成果

王愛立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法官法、檢察官法是規範審判權和檢察權運行主體,構建我國法官、檢察官制度的專門法律。這兩部法律1995年制定之後,2001年和2017年又作過兩次修改,這次全面修訂法官法、檢察官法,主要是通過立法來確認和鞏固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將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和員額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措施上升為法律。

這次修訂法官法、檢察官法的一個主要目的,是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推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全面推進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王愛立說,這次法官法、檢察官法的修訂工作是全面貫徹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效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全面推進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法官、檢察官素質水平,維護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他們依法履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更高要求的體現。

王愛立介紹,這兩部法律的修改充分吸收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成果。一是落實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在相關條款上都有體現。二是落實全面推進高素質政法隊伍建設的要求。三是落實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員額制,還包括單獨的職務序列。四是落實司法責任制,法官法、檢察官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五是落實完善履職保障,這部分內容也比較豐富,是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在這次修訂中特別注重加強的。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確“四大檢察”職能

周玉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修訂後的檢察官法在檢察官的職責中增加了一條,由原來的四條增加到五條,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包括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益訴訟,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還增加了“檢察官對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調整,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是全面貫徹實施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需要。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八項職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來執行。檢察官法作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下位法,應當也確有必要對檢察院的職權作出進一步細化和銜接,確有必要在檢察官的職責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第二是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需要。這三部法律都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習近平總書記也指出,檢察官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官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是應有之義。所以在檢察官的職責中,增加了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第三是全面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的需要。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檢察機關的“四大檢察”職能,即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這在法律上明確“四大檢察”職能還是第一次。因此,在檢察官法中,確有必要通過明確檢察官的具體職責,確保全國人大的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第四是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司法需求的需要。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檢察機關順應人民群眾的需求,著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內涵更豐富、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提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這一方面有利於人民群眾更好地理解、把握“四大檢察”職能;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特別是檢察工作的監督。通過這個調整,檢察機關的職能十分清晰地擺在人民群眾面前,切實讓人民群眾感覺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就在身邊,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官就在身邊,切實通過檢察職能的行使,讓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負有客觀公正義務的檢察官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

新修訂的檢察官法增加了“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玉慶指出,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不是現在才提出來的,也不是檢察機關自己發明創造的。檢察機關一直按照這個原則在做,檢察官也是按照這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職務。這次首次在檢察官法中提出檢察官客觀公正的義務,主要有以下考量。

第一是落實和體現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機關不僅僅是一個執法者、司法者,還是一個監督者。監督者就要客觀公正。這就決定了檢察官無論是辦案還是履行其他職責,都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二是落實和體現檢察官的職業特色。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不是訴訟一方當事人,還承擔著一個“護法者”的職責,有確保司法公正的義務。檢察官無論是出庭公訴,還是履行其他職責,都要有一個監督職責在裡面。這就是說,檢察官不能只代表某一方的當事人,應當客觀公正行使職權,全面客觀收集和審查證據,避免當事人主義和單純追訴的立場,做到客觀公正。

第三是落實和體現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的精神。該《準則》第13條明確規定,檢察官必須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地行使職權。客觀公正義務是各國檢察官通用的一個準則。

周玉慶表示,對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專門針對辦理刑事案件作出規定,主要考量是這一義務在刑事辦案中體現得比較集中,同時這方面的規定也非常明確,所以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就為檢察官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周玉慶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僅僅是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審判機關也一樣。我們總的原則是作為一個負有客觀公正義務的檢察官,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全面客觀收集和審查證據,嚴格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通過這樣的措施來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玉慶介紹,具體就檢察機關而言,重點在四個環節上嚴格把關。第一個環節,在刑事立案的環節,檢察機關通過履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職能,對不當立案或越權管轄的案件,以及證據和事實明顯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監督或支持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比如江蘇“崑山反殺案”就是明顯的例子。

第二個環節是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審查起訴。在這一環節,對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我們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一些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存在非法證據,也就是“帶病”的案件,加強審前把關和發揮過濾功能,確保不進入審判程序。

第三個是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證據,也要全面聽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關於無罪的辯護。

第四個是司法救濟環節。在這個環節中,主要是充分發揮控告申訴檢察職能。如果檢察機關發現有冤假錯案,可以自我糾錯,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我們對於防止冤假錯案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特別是注重刀刃向內,對一些以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主動糾錯。通過這樣的行動和舉措,昭示正義可能有時遲到,但是從來不會缺席。”周玉慶說。

剛性的外部監督、配套的內部制約織就一張“監督網”

周玉慶表示,這次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法官、檢察官的權力的確加大了,責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管理,不僅是社會各界,老百姓關注的問題,也是“兩高”高度重視的問題。就目前而言,司法責任制改革後,已經有一整套監督制約的措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剛性的外部監督。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這種制約的關係本身就是一種刑事司法制度層面的監督。比如,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的不捕、不訴決定可以提出複議、複核。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案件,最終有罪無罪、罪重罪輕要提交法庭來審判。

第二,配套的內部制約。這次司法體制改革,以司法責任制為“牛鼻子”,以此帶動整個司法體制改革,其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落實司法責任制,就必須建立權責一致的權力運行機制,通過責任來強化監督。法院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檢察院是“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比如說都明確了法官、檢察官的權力清單。法院有審判委員會,檢察院有檢察委員會進行監督。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都要履行司法監督的責任。還有法官聯席會議、檢察官聯席會議等監督措施。同時還有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案件流程監督和質量評查等。這樣就織成了一個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以權力運行制約機制為紐帶的監督網,做到疏而不漏。

第三,嚴格的制度管理。就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來說,專門對檢察官的任職迴避、懲戒、兼職、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就是要確保這個權力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之內行使。

“我們期待通過這次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改,加快推進法官、檢察官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真正建立起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司法官隊伍。也期待這支隊伍能真正肩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歷史使命,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根本目標。”周玉慶說。

(本報北京4月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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