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白銀市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反饋問題整改方案》(市發〔2019〕19號)和《甘肅省醫療保障扶貧問題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甘醫保發〔2019〕19號)、《關於對白銀市醫保扶貧問題整改相關政策調整意見的覆函》(甘醫保函〔2019〕59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反饋問題涉及醫療保障相關政策進行調整,要求停止執行“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自負合規費用年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的全部兜底解決”的規定。
據瞭解,從4月1日起,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含脫貧不脫政策人口)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在年度限額內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加大對省定深度貧困縣醫療救助傾斜力度,對會寧縣、靖遠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70%的基礎上提高5%,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門診患者醫療救助和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暫按現行標準執行。在國家和省、市確定的重特大疾病範圍內,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含脫貧不脫政策人口)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在年度限額內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對省定深度貧困縣的會寧縣、靖遠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80%的基礎上提高5%,年度救助限額為6萬元。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暫按現行標準執行。
根據調整內容,停止執行原省醫改辦、省衛計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新農合)報銷比例的通知》(甘醫改辦發〔2017〕29號)中有關“對所有城鄉居民住院患者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在2016年的基礎上統一提高5個百分點”的規定。
根據《白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18年度市級統籌辦法》規定,從2018年6月起,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住院報銷比例已恢復到2016年的報銷標準,此次不作調整。從4月1日起,分級診療病種定額標準報銷比例下調5%,分別為:市級65%、縣級70%、鄉級75%。重大疾病住院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下調5%,在最高限額內按70%的比例報銷。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含脫貧不脫政策人口)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基礎上提高5%,即享受《甘肅省健康扶貧工程實施方案》(甘衛發〔2016〕235號)中關於“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規定,所需資金統一由省級財政予以撥付。
從4月1日零時起,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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