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 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兜底政策和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白银市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市发〔2019〕19号)和《甘肃省医疗保障扶贫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19号)、《关于对白银市医保扶贫问题整改相关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甘医保函〔2019〕5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涉及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要求停止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全部兜底解决”的规定。

据了解,从4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加大对省定深度贫困县医疗救助倾斜力度,对会宁县、靖远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70%的基础上提高5%,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门诊患者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省定深度贫困县的会宁县、靖远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80%的基础上提高5%,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根据调整内容,停止执行原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29号)中有关“对所有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2016年的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根据《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市级统筹办法》规定,从2018年6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已恢复到2016年的报销标准,此次不作调整。从4月1日起,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报销比例下调5%,分别为:市级65%、县级70%、乡级75%。重大疾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下调5%,在最高限额内按70%的比例报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5%,即享受《甘肃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甘卫发〔2016〕235号)中关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

从4月1日零时起,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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