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中國”模式有點“懸”:最高法說打上你的印不代表你有版權

針對“視覺中國”(000681.SZ)所帶來的版權問題討論還沒完。

繼4月19日天津市網信辦對漢華易美天津做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後,今日(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林廣海在2019年知識產權宣傳週活動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但對不享有版權的照片虛構版權,進行牟利的違法行為堅決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予以懲罰。不能僅以水印當作照片作者的署名來認定權利歸屬。

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知識產權專家馬兆銘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個表述對進一步保護知識產權,防止知識產權被濫用以取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月10日晚間,全球六地同步直播發布人類首張黑洞照片引發公眾廣泛關注。但照片公佈數小時後,“視覺中國”網站上便出現了這張照片,並註明此圖如用於商業用途,請致電或諮詢客戶代表。此舉引發巨大爭議,此後“視覺中國”多次道歉。

隨後事件繼續發酵:一些國家標誌性的圖片也被“視覺中國”打上了水印予以售賣,這也將“視覺中國”推上了風口浪尖。

19日,天津網信辦發佈公告稱,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9年4月11日對漢華易美天津傳播違法有害信息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漢華易美天津”正是“視覺中國”下屬子公司。丨

“視覺中國”18日發佈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漢華易美天津”)收到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網信罰決字【2019】第1號》。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天津市網信辦對“視覺中國”的下屬子公司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還在網絡安全層面上,對視覺中國的運營模式,網信方面不便做出判斷。

“處罰決定”中說:現查明,漢華易美天津在通過運營“視覺中國”網站(域名:www.vcg.com)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在多張圖片中刊發敏感有害信息標註,對用戶發佈的信息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置用戶發佈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且情節嚴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漢華易美天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日,“視覺中國”公告稱,公司積極配合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相關情況調查,接受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處罰決定,並將按期繳納罰款。

在“黑洞事件”發生之後,“視覺中國”股票出現連續跌停,從11日的收盤28元跌至低點19.61元,最大跌幅近30%。但隨後股價出現反彈,22日的收盤價為22.49元。

但天津市網信辦的行政處罰暫未涉及到“視覺中國”的運營模式方面。馬兆銘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也是影響到“視覺中國”前途所在:它所稱的“版權”究竟是不是“版權”。

馬兆銘說,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同時,《著作權法》第20條也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根據公開資料,“視覺中國”創立於2000年6月,是一家圖片、視頻等影像產品和服務提供商。該網站宣稱,擁有超過2.7億張圖片、500萬部視頻和30萬首音樂的版權。

林廣海在前述新聞發佈會上對此也進行了詳細表述。他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堅持法治原則,該保護的堅決保護,不該保護的堅決不予保護。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但對不享有版權的照片虛構版權,進行牟利的違法行為堅決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予以懲罰。

林廣海稱,應當嚴格審查照片作品的權利歸屬證據,並應嚴格依據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要嚴格審查照片作品首次公開發表的時間,不得僅以當事人自行標註的可修改的時間證據作為判斷髮表時間的依據。不能僅以水印當作照片作者的署名來認定權利歸屬,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

這些都對“視覺中國”的運營模式提出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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