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採河砂,與偷礦同罪!

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那麼這樣的行為會面臨怎樣的後果呢?我們跟隨下面的案例來看看。

偷採河砂,與偷礦同罪!

案情回顧:

2016年3月至4月,劉某、方某、楊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合夥購買的採砂船在江蘇省新沂河某段水域非法開採黃砂計7000餘噸,並向張某等多人出售獲利15萬餘元。

經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鑑定,三人非法開採黃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計15萬餘元。

不久,被告人方某、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後,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等候處理,三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

偷採河砂,與偷礦同罪!

辦案結果:

法院認為:劉某、方某、楊某在未取得礦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劉某、方某、楊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且方某曾因非法採礦被行政處罰又實施該行為,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最終,法院判決,方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楊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劉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並處罰金5萬元。追繳三人違法所得計15萬餘元上繳國庫。

案件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偷採河砂,與偷礦同罪!

律問問律師表示:非法採礦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切不可以身試法,不少人由於貪圖這樣的利益,斷送了寶貴的前程,採礦活動需要前往行政機關獲得許可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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