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發紅包,特別注意的稅收問題

溫馨提示: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員工、給消費者發微信或支付寶紅包(以下簡稱網絡紅包),以及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涉及到哪些稅收相關問題呢?

今天就給大家擺擺這個龍門陣~~

1、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給個人發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

根據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高管用個人資金給員工髮網絡紅包

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高管(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向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不徵收個稅。

微信支付,發紅包,特別注意的稅收問題


4、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因此,1元以下的小額紅包不需要繳納個稅,但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5、消費者使用微信支付貨款,不給開具發票合規嗎?

某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用微信向商家支付款項後,向商家索要發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屬於支付機構預付卡為由,不給開具發票。這種做法合規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267家已經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中,騰訊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財付通業務均不屬於53號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預付卡。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消費者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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