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副局长说,人家没有财产,不能立案,合法吗?

公民的责任


没有财产就不给立案,当然不合法!

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该给予立案。没有财产并不是法定的不立案的理由,因此不能成为不立案的借口。退一步讲,有没有财产需要法院立案以后经过调查才能知道。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谁又敢保证被执行人就一定没有财产呢?

建议你直接准备好立案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然后去立案庭立案。如果仍然不给立案,那么你可以拿出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立案。


榨汁小二郎


赢了官司输了钱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就是执行问题。但是目前法院执行的问题一直被广泛讨论,很多人都表示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就如问题中所描述的: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副局长说,人家没有财产,不能立案。到最后有了胜诉判决也拿不到钱的大有人在。

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只需提供以下四项材料即可: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是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个别省份已不需要);三是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四是自己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继受人的身份证明。

但是很多人却卡在了执行立案上。很多事情可能法律没有规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这时候就要发挥法院法官的自主性和责任感。很多执行方面的问题执行部门稍微尽责一点就能做到的事,但是却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不能让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

最初债权人遭遇“立案难”,到之后赢了官司又遭遇“执行难”,这是现在很多想打官司维权的百姓面临的问题。所以现在当告知百姓你可以起诉的时候,他们往往摇摇头说:没有用,浪费钱。而更多的是选择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产生这种不信任的原因在于:第一,诉讼成本问题;起诉需要诉讼费,如果聘请律师需要律师费,还需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第二,执行难的问题,即使胜诉了最后也拿不到钱或者达到法院判决的目的。第二个问题才是主要问题。如果能够执行到位,很多人还是会愿意花点钱到法院起诉的。因此,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问题急需解决,让老百姓能够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


上海维权张律师


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就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不给执行立案显然是不对的。 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不予执行立案更是不对的。


一、执行立案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简单说,只要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并且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人没有主动履行,权利人就可以通过执行立案,从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具体来说执行立案的标准包括这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 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可见,执行立案的标准不包含“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即不管是否有财产,都应该立案。

三、执行的法律规范比较多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数十个法律、解释、规定等。

……还有很多。

总起来说,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实在是太多,关于程序类的大约25个,关于实体类的大约7个左右。大圣就不一一列举法条了。

四、至于执行立案后的问题,是进一步如何执行的问题

比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等等。这些都要在先立案后才进一步采取的。而不是先查一下被执行人财产,如果没有就不予以执行立案。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_→欢迎交流+讨论+吐槽👫 创建于2018.1.24 大圣释法 386粉丝·234赞·16回答


大圣释法


大家好,很高兴为大家分享:

首先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执行局局长的法院。

其次当你胜诉后,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题主所说,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说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不给立案肯定是不对的。因为被执行人有没有财产只有在立案之后通过查控系统才可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最后我认为我们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让每个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樱花草的烦恼


这个问题本身有问题。无论是起诉立案还是执行立案,都是由立案庭来审查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只要有生效的判决书,义务人没有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阶段还轮不到执行局副局长说话。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手段,但义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可能会终止执行,但如果权利人发现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在回答这个问题后,但在浏览其他答案时,发现很多人的评论是有情绪性的。本人认为,就提出的问题,作为提问方还是要规范问题,不要道听途说或人云亦云。法治建设和普法需要每一个人理性参与,而不是提一些博眼球的无厘头问题。就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除了专业人士外,大多数是看不出问题本身的错误的。


熊大状普法汇


第一次遇到申请执行,说不予立案的情况。郭广吉律师认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不管什么原因。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是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跟被执行人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关系。再说了,没有申请执行,没有采取查询措施,又怎么能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呢。

再者,执行局副局长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听着都是怪怪的,他怎么知道的呢?

二、申请执行要履行执行立案的相关手续。

申请执行人需要到法院的立案庭去立案,立案后,案件才会转到执行局由具体的执行员负责执行。

所以,申请执行人要自己去办理申请执行立案的登记,不能听其他的法院工作人员说什么,就听什么。立案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再说下一步的事情。

切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时间申请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执行的申请,或者受理后申请就会被驳回了。


郭广吉律师


这完全是不合法的,第一次听说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而不能立案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有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义务的情况属实,执行庭就必须立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不会事先审查他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况且这里还有一个疑问,你拿着生效判决去执行庭立案,还没正式立案启动有关程序,执行庭副庭长怎么可能看一眼就知道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呢?难道他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亲戚吗?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就可以凭借生效判决去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接到申请以后,只要情况属实就应当立案。就算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庭也只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等到他有新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不能成为不予立案的合法事由。


冰焰


答案!



一,不给立案肯定不对,只要你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必须立案执行。

二,至于被执行人有没有财产哪里法院执行中调查的事情,如果真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终结本次执行,等有财产线索了,再次恢复执行。

三,法院打官司,就是说了个理,至于能不能拿回钱,那就另当别论了。诉讼还是谨慎吧!


法商道


法院的生效判决,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不容漠视、不容无视、不容懈怠!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实践中,办理执行成立的立案手续,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人的身份材料,二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生效证明,至于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并非必需材料。但是前置审查并不能影响执行立案的办理,不能因为没有财产而不予立案,而是立案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执行到位。案例中的这个副局长的逻辑关系显然无法成立。

第二,执行程序确实存在很多难点,有很多原因尚需时间方能革除。我国目前没有公民破产制度,加之公民诚信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个别人会抱着赖账心理“耍赖皮”,比如前段时间曝光的“教科书式老赖”事件都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但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言语、言行都不是代表着个人的威信,而是代表着国家跟人民,不能因为怕麻烦、不能因为出乱子而拒人于外、拒案于外,而是应当想方设法为百姓解决问题,有困难解决困难,有麻烦解决麻烦,真心实意为百姓谋福利才是我们真心希望看到的。一句话,有条件要做,没有条件制造条件也要做。

第三,救济渠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的执行案件都是在基层法院办理,而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近几年激增导致法院的办案压力确实很大,但是这不应当成为有关人员搪塞当事人的理由。如果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有关机构编制的完善予以修正,增员增效、解决问题方是正解。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后不予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此解决有关执行问题。

执行难,再难也得办!不仅要办,更要把案件快办、办好、好好去办、真心实意的去办,正如习总书记所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柳基伟律师


有没有财产需要立案执行之后才清楚,法院以此为理由而不受理当然不合法!

民事诉讼过中,在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如果有财产线索的也可以同时提交(但不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此后,法院执行局会根据的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全网的财产检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账户、车辆、股权等,如果能查到财产的将会直接冻结,后期再进行具体的执行行为。

此处,需要明确区分的一点是: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和处于诉讼保全阶段是不同的。

执行阶段是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方当事人确实是应该承担清偿欠款的义务,则法院会利用国家所赋予的公权力进行强制执行,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是处于诉讼保全阶段的,没有相关财产线索,则不会受理。因为此时案件尚处于立案、审理阶段,事实究竟如何尚不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院并不会主动查找相关财产,以免最终承担错误查封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财产以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关的诉讼担保的,法院会受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终案件被认定为错误查封,则可能需要承担错误查封的责任。

综上,如果确实是处于执行阶段而最终法院因为没有财产而不受理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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