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不是真的熬過兩年就能賠?

很多人可能都聽說過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到底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指的是《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該法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很多人可能會這樣理解: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後,即使帶病投保,只要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論如何都得賠付。這樣理解,其實大錯特錯!很多人都理解錯了,或者說被人誤導了!

2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不是真的熬過兩年就能賠?

兩年時間怎麼算?

不可抗辯條款中的兩年時間,指的是保險合同開始生效起計算,截止時間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而不是申請理賠的時間。如果消費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申請理賠,或者故意拖到兩年後,那麼很可能並不適用於這一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雖然主要約束保險公司,但依然且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之所以設立“不可抗辯”條款,其主要目的是約束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出於增加保費收入獲取佣金的目的,有可能不會認真審核。

而一旦保險合同生效超過2年,即使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要求,也不得解除合同,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因為銷售人員放棄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的權利。

從保險代理關係看,也可以視為保險人的棄權行為,保險人不得為此拒絕承擔責任。

如實告知不能少!

雖然,不可抗辯條款對消費者而言非常有利,但也要知道,這一條款也不是隨隨便便就用的。

如果在投保前已確診存在健康隱患卻仍未據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騙保”,那麼,不可抗辯條款也不適用。

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一般來說,如果消費者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又在兩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理賠時可能會遇到以下狀況:如果未告知的內容,對承保或加費的影響不大,並且和這次保險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保險公司則有可能理賠;反之,如果未告知內容和保險事故直接相關,那麼很可能會遇到拒賠並解除合同的情況。

對消費更加公平

整體來說,不可抗辯條款的設定,看起來似乎對保險公司不公平,但更貼近於實質公平。

因為消費者在投保時,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並未確診,或在購買時就被工作疏忽的銷售人員代為填寫健康告知,考慮到保險銷售前端風險的存在,並約束保險人不能濫用解約權利,不可抗辯條款為消費者爭取了應有的保障。

此外,不可抗辯條款也是解決理賠糾紛的法律依據。很多消費者擔心買了保險賠不了,實際上,只要投保時如實健康告知,並且滿足理賠條件,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都會賠付。如果保單生效滿兩年,只要投保時沒有故意隱瞞健康狀況,出險後獲賠的幾率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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