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社會的不確定性、複雜性逐漸增強,現代性的風險在不斷集聚,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衝突逐步顯現,人民內部的矛盾急劇累積。尤其是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協調甚至斷裂,成為當今中國群體性突發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頻出的淵藪,使“抗爭政治”成為當前學術界研究的焦點議題之一。正是在這種社會情境中,民眾為了使自身的利益訴求得以有效表達並引起政府的重視,在社會抗爭事件中主要遵循“將事情鬧大”,即“出大事”邏輯,主要運用較為主動的、積極的、選擇性的策略主義。從這種邏輯形成的內在機理來看,社會轉型的影響,是通過“相對剝奪感”“利益表達與救濟梗阻”“發展型地方主義”等作用機制來實現的。民眾抗爭的“出大事”情結及其再生產,將給社會集聚更大的風險與危機。消解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實現基層社會的真正穩定與和諧,我們需要從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暢通民眾的利益表達與救濟機制、推進“六位一體”的社會建設等方面下大功夫。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社會的不確定性、複雜性逐漸增強,現代性的風險在不斷集聚,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衝突逐步顯現,人民內部的矛盾急劇累積。尤其是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共時性,使得中國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甚至斷裂,成為當今中國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頻出的淵藪。另外,日益覺醒的公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等,使得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逐漸增多,呈現出高發、頻發的態勢,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公共秩序健康有序及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變量。由此,民眾“維權”、政府“維穩”成為當下中國基層治理領域的重要景觀與學術研究的焦點議題之一。一些學者依據近年來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高發、頻發的事實,認為中國基層治理已經陷入了“內卷化”困境,主要體現為基層政府的“不出事”邏輯與公眾的“出大事”或“鬧大”邏輯,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勾連與纏繞,並提出了一些消解策略。儘管這些成果對我們認識群體性事件與基層治理問題具有重要的啟迪,然而對於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何以發生,尤其是“出大事”邏輯發生的社會情境、生成機理與治理路徑等方面的研究尚不充分,本研究將基於這方面的問題展開學術探究。
一、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發生的社會情境
“出大事”並非嚴格的學術概念,而是人們出於對社會治理歷史敘事中的一些生活經驗或規律性現象進行總結而出現的流行語,它是一個具有口語性和通俗性的語言單位。然而,學術活動與人類的實踐活動相伴而生,人類實踐活動的無限性決定了學術概念應有的與時俱進特性。因此,“出大事”這種簡練而形象化、通俗並廣泛流行的語詞,也會在永無止境的學術研究中凸顯出學術品質。就當下學術研究來看,“出大事”邏輯源自“鬧大”。早在2004年,徐忠明在《小事鬧大與大事化小:解讀一份清代民事調解的法庭記錄》一文中,提出了傳統“小事鬧大”訴告策略及其司法應對的話題。夏學鑾認為,在不對稱的權力衝突中,“把事情鬧大”往往成為弱勢群體的行動策略選擇。韓志明認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這句流行語,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把“鬧大”渲染成一條屢試不爽的解決問題的成功捷徑。我們認為,從字面意思理解,“鬧大”即“將事情鬧大”,也即“出大事”,而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是相對於基層政府的“不出事”邏輯而言的。“不出事”邏輯由賀雪峰、劉嶽於2010年在《基層治理中的“不出事邏輯》一文中提出。他們認為,取消農業稅後,農村基層政府的治理能力大為削弱,並面臨幹群關係日益緊張、上級政府對穩定日益重視的雙重壓力。正是在這種雙重壓力模型中,基層政權在基層治理中的行為邏輯出現了新變化,其核心表現就是消極和不作為,行動遵循“不出事”邏輯,遇事不講原則的策略主義,以及有問題消極不作為的“捂蓋子”之舉等。其實,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基層政府的“不出事”邏輯,不僅出現在稅費改革後的鄉村治理實踐中,也是改革開放後城鄉基層社會治理實踐的重要表徵。簡言之,至少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逐漸增多,基層政府的“不出事”邏輯就已經在我國城鄉社會治理浪潮中得到了生動演繹。因此,在社會治理的歷史敘事中,相對於基層政府的“不出事”邏輯而言,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是指民眾為了在社會衝突、社會問題中維護個人或群體權益,試圖通過擴大事件的影響程度,以引起或進一步引起大眾媒體、社會輿論與上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關注,從而贏得社會衝突、社會問題解決的民眾行動規律。
作為當下基層治理領域重要景觀的民眾“出大事”與政府“不出事”邏輯,究竟發生在什麼樣的社會情境裡呢?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社會的不確定性、複雜性逐漸增強,現代性的風險在不斷集聚,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衝突逐步顯現,人民內部的矛盾急劇累積。在我國社會轉型的系統變革過程中,一方面,體制轉軌和結構轉型交錯並行: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逐步轉軌,意味著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做出了重大調整;社會轉型意味著對舊秩序的揚棄和對新秩序的重構,表現為城市的單位制逐漸向社區制轉型、農村人民公社制瓦解、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蓬勃發展。40年的改革開放是我國難得的發展機遇期,經濟社會持續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奇蹟”,使中國基本實現了從農業國向工業國的躍遷,併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另一方面,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共時性,意味著我國邁入複雜的社會轉型期,使得中國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甚至斷裂,成為當今中國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頻出的淵藪。上世紀80-90年代初期,中國的社會結構開始分化,經濟增長同時驅動社會發展,是一場“全贏遊戲”,表現出正相關關係。由此,改革開放前的基本公共服務不足、社會物質匱乏、日常必需品缺位等社會民生問題,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觀。然而,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在經濟增長的同時,社會的同質性在不斷減少、異質性在不斷增加,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開始由“全贏遊戲”變為“零和博弈”,正相關關係逐漸減弱乃至消失,不再是所有人都能從改革中受益,而是一部分受益、一部分人受損,城鄉利益分配的差別越來越大,社會抗爭也隨之凸顯。尤其是本世紀以來,由於市場經濟的馬太效應、叢林法則的盛行,貧富懸殊日趨嚴重,導致社會群體性事件高發、頻發。
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轉型,意味著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利益內容的分散化、利益需求的多層次化,利益得到重新整合與分配,這樣就打亂了固有的社會結構與分層,一些地方的社會混亂、失序狀態凸顯出來了。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相對利益受損或受剝奪,因而萌生不滿、憤懣,甚至怨恨;少部分人憑藉自身的特權和優勢,甚至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基層政府的公權力干預利益分配,相對利益激增,成了既得利益者。同時,社會結構與經濟發展的斷裂、利益表達的非均衡化,以及弱勢階層制度化權益救濟渠道的淤塞或失靈,使得社會流動性不暢,社會階層固化越來越明顯,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正是由於社會結構、經濟體制、國家制度、文化價值、生態權益等方面因素的影響,社會矛盾叢生,社會衝突不斷加劇,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逐漸增多,呈現出高發、頻發的態勢,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公共秩序健康有序及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變量,也證成了當下中國“發展進入關鍵期、改革進入攻堅期、矛盾進入多發期”的基本判斷。據學者調查,中國社會的群體性事件,從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一度大量增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的《2013年社會藍皮書》指出,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餘萬起。有學者調查發現,甚至到了2016年,中國的群體性事件數量基本維持在以往水平,“整體格局並未發生根本性轉變,從群體性事件的主要誘因、高發領域,到線上線下的群體性互動,都大致延續了以往呈現的規律”,如土地抗爭、勞資糾紛、社會洩憤、環保問題、事故維權、房產矛盾、醫療糾紛、教育公平等,基層政府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從某種意義上說,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民眾為了推動相關議題進入政府的議事日程並得到妥善解決。誠然,當各種紛繁複雜的社會議題擺在政府面前時,基於政府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的有限性,只有極少數議題才能夠得到政府關注,及時進入議程並得到有效解決。在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共時性中,利益主體的多元性和主體地位的差異性,必然造成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利益衝突。在利益衝突中,精英階層通常佔據社會優勢,擁有更多的資源與話語權;而弱勢群體往往處於社會劣勢,利益表達渠道淤塞與權益救濟路徑梗阻。因此,在這場實力懸殊較大的“利益戰爭”中,弱勢群體、底層民眾在其利益受損或者沒有得到很好保護時,他們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往往會驅使他們採取一些非理性行為,即為了使自身的利益訴求得以有效表達並引起政府的重視,被迫通過體制外的非常規的方式,通過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甚至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把事情鬧大”的顯著景觀,試圖吸引大眾媒體、社會輿論與上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關注,並使之最終進入政府的政策議程。總之,正是在這種逐步顯現的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緊張、急劇累積的人民內部矛盾,以及日益甦醒的公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等的中國社會轉型情境中,民眾抗爭遵循“出大事”邏輯,即民眾為了在社會衝突、社會問題中維護個人或群體權益,主要運用較為主動的、積極的、選擇性的策略主義,試圖通過擴大事件的影響程度,以引起或進一步引起大眾媒體、社會輿論與上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關注與重視,從而促使利益衝突、社會問題的解決。
二、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形成的內在機理
在體制轉軌、結構轉型的社會情境中,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集中反映了社會內在的各種矛盾衝突,也是對基層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出事”邏輯的反動。從這種邏輯形成的內在機理來看,社會轉型的影響,是通過“相對剝奪感”“利益表達與救濟梗阻”“發展型地方主義”等作用機制來實現的。民眾抗爭的“出大事”情結及其再生產,將給社會集聚更大的風險與危機。
(一)相對剝奪感: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形成的心理因素
當前,中國處於政治民主化、經濟市場化、社會斷裂化、文化多元化、生態惡劣化的加速轉型期。一方面,國家總體上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生態改善;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結構、經濟體制、國家制度、文化價值、生態權益等方面因素的影響,社會矛盾叢生,社會衝突不斷加劇。一些帶有壟斷性質的行業或佔有特殊資源的群體,憑藉自身的特權和優勢,甚至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基層政府的公權力干預利益分配,實現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相對利益激增而成了既得利益者。在上世紀90年代初國家提出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政策下,很多為社會轉型而付出較大代價的群體未能平等地分享改革的成果,因相對利益受損或受剝奪而成為弱勢群體,心理便萌生不滿、憤懣、甚至怨恨等情愫。因此,面對全面而又深刻的社會轉型,社會矛盾叢生,利益衝突不斷加劇,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逐漸增多,呈現出高發、頻發的態勢。馬克思指出:“利益是人類永遠的追求動因,人類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與利益有關。”從某種意義上說,人類社會活動就是為了獲取利益和維護利益。因此,對利益的追逐成為人類社會行為的內在驅力,也是基層治理中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形成的經濟根源。需要言明的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背景下,社會分層開始加速,在經濟利益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中,社會分層與利益結構的失衡使社會處於緊張狀態,就當下來看,社會利益分配明顯失衡,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明顯,呈現兩極分化的態勢。在這種狀態下,儘管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但廣大弱勢群體產生了一種強烈的相對剝奪感。“相對剝奪感”最早由美國學者S.A.斯托弗提出,是一種群體心理狀態,後經R.K.默頓的發展,形成了一種解釋群體行為的理論。從發生學的意義上看,相對剝奪感“往往是個體以‘他者’作為比較參照物,而在內心生髮出的一種蘊含濃郁的不滿與憤懣,甚至是飽含敵意與仇恨味道的否定性的生存體驗或生命態度。”相對剝奪是一種感覺,這種被相對剝奪的利益本是某個個體或群體應該獲得的利益,人們往往將自己的處境與參照群體相比較,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所產生的受剝奪感,如農民或農民工參照市民、下崗職工參照在職管理層、被徵地住戶參照基層政府的“土地經營”、被拆遷住戶參照開發商的收益,甚至出現“遵紀守法者貧窮、違法亂紀者暴富”等逆向選擇。因此,相對剝奪感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一般來說,這種群體心理狀態與自身利益的實際增減並無直接勾連。然而,這種感覺往往蘊含著消極情緒,表現為不滿、憤怒或怨恨,並有著很強的“複製”能力。毋庸諱言,“相對剝奪感”的瀰漫、擴散、蔓延與爆發,加劇了群體間的心理隔閡和情緒對立,常常意味著社會的局部“病變”甚或整體性“病灶”。另外,我國現行社會財富的分配體制比較隱蔽,缺少信息公開與透明,並夾雜著身份、性別、職業、領域等諸多不公正因素。當下的社會矛盾或社會衝突,已經從單純的經濟狀況的分化迅速衍變為人們社會心理的強烈對立,其中,弱勢群體對某些權錢交易、官商勾結、非法致富、官員腐敗等現象的不滿尤甚。當社會的不滿情緒,從對“仇官”“仇富”的強烈憤懣,轉向對某些既得利益階層、社會財富分配體制的強烈不滿時,於是分配不公感、期望失落感、相對剝奪感喚醒、激活了底層民眾的“抗爭”精神,這些成為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高發、頻發的心理基礎。
(二)利益表達與救濟梗阻: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形成的制度根源
改革開放點燃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慾望,伴隨著我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鄉村社會向城市社會、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急劇轉型,利益主體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改革並不均衡地給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帶來同等的利益增長。在利益追求和實現上產生的經濟衝突所引發的社會抗爭事件,是社會抗爭中數量最多的,並呈現上升趨勢。張明軍在《2016年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分析報告》中指出,“利益訴求類事件依然構成群體性事件的主體。”隨著各種矛盾的增加,任何利益主體都有相對獨立的利益訴求,社會進入一個利益博弈的時代。民眾的維權活動、利益表達活動、社會抗爭活動越來越多,“當某個集團或個人提出一項政治要求時,政治過程就開始了。”本來,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的高發、頻發,與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息息相關,在現代化進程中無法規避。正如亨廷頓曾指出的,“一個高度傳統化的社會和一個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社會,其社會運行是穩定而有序的,而一個處在社會急劇變動、社會體制轉軌的轉型社會,往往充滿著各種社會衝突和動盪。”面對社會矛盾衝突事件呈現上升趨勢,如果民眾的利益訴求能夠進行順暢的表達,民眾的正當權益在受到減損時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則通過協商或利益維護機制,相關的矛盾或衝突會得到緩和或解決;如果民眾的利益訴求、合法利益被壓制或侵害後無法找到協商或利益維護機制,無法通過國家正式的制度得以表達和實現時,民眾就會採取從體制外、甚至非法途徑“將事情鬧大”,也即“出大事”,依靠自力救濟進行抗爭。正所謂當“正確的利益渠道表達可能是由富人掌握時,窮人要麼是保持沉默,要麼是時而採取暴力的或激進的手段來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從近年來各地發生的各類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來看,表現為土地抗爭、勞資糾紛、社會洩憤、環保問題、事故維權、房產矛盾、醫療糾紛、教育公平等。民眾通過體制外、甚至非法途徑的“出大事”邏輯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一是為了公開地表達不滿、意願和訴求;二是為了獲取外界的關注和支持,尤其是要引起(上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重視;三是要求和敦促政府採取措施”。當然,在理論上,我國民眾有多種利益表達與權益救濟的渠道,如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規定公民的集會、遊行和示威等,以及行政複議、行政信訪、行政訴訟等制度。但在實踐中,黨代會、人代會的代表性不足、功能難以發揮,公民行使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受到諸多限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足等,一些法律規範或缺少操作性或缺少配套舉措,缺少統籌考慮,未能發揮應有作用等,這些使得民眾的利益表達與權益救濟機制既不順暢也缺乏效力。由此,利益表達與救濟梗阻,成為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形成的制度根源。
(三)“發展型地方主義”: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形成的社會因素
改革開放後,伴隨著“全能主義”國家的逐步瓦解,為調動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的積極性,“以幹部人事管理體制的‘下管一級’和財政包乾制為標誌,中央政府實施了向地方政府的分權,地方政府開始在地區事務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地方政府既有更多的動力也有較強的壓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展型地方主義”,即以經濟發展最大化為基本特質便成了基層政府地方事務治理中的主要行動邏輯。就政府與公民的一般關係來看,與中央政府相比較,地方政府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更為息息相關。“地方政府更能夠以恰當的方式反映地方情況和地方選擇差異的方式提供服務,可以通過一系列途徑向公民提供參與的機會,更能夠代表地方民眾利益,更能夠自行解決其內部衝突,因而增強了國家的政治穩定。”因此,地方政府在從事包括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地區事務治理中具有明顯的優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角色期待和客觀事實之間往往出現背離現象。回溯改革開放的歷史,從國家戰略層面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到“必須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的發展歷程:一方面,中央政府為了突出強調地方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將以“經濟發展主義”為核心的制度安排放在首位,並通過“硬化”地方官員考核中的GDP指標,以激發地方政府及其官員追求經濟增長最大化;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初的財政包乾制、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分稅制等政策,大大激發了地方政府在地區事務治理中表現出財稅收益最優化的強烈偏好。毋庸諱言,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常常懈怠,“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表現出明顯的消極、甚至牴觸的行動偏好。尤其是在面對著社會轉型期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的高發、頻發態勢,基層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總體上遵循的是一種“不出事”的邏輯,體現出“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行動取向。正如孫立平指出的,“在經濟迅速增長的同時,社會發展卻與經濟增長開始呈現出明顯的脫節”,“經濟增長和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出現了斷裂”。社會結構嚴重滯後於經濟結構,“現階段中國的經濟結構已經是工業社會的中期水平,但社會結構還是工業社會的初期水平,兩者存在嚴重的結構性矛盾”。“這兩個結構不平衡、不協調、不整合,是中國目前很多經濟社會矛盾的主要根源。”因此,“發展型地方主義”使得社會發展與經濟增長不同步、不平衡、不協調,甚至脫節、斷裂,進而“由經濟建設所帶來的社會分化、貧富不均等負面效應,未能在社會建設領域進行有效消化,導致社會矛盾大量積壓。社會建設的滯後,無法匹配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績,並且成為社會整體進一步發展的桎梏”。誠然,正是“發展型地方主義”的影響,近些年來大規模的群體性或社會抗爭事件愈演愈烈,侵蝕了社會和諧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總之,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發生在改革開放後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情境下,是民主政治發展、公眾權利意識增強的產物。它有助於民眾能夠公開地表達其不滿與訴求,有助於打破僵化的官僚體系,促進一些被壓制的或拖而不決的問題進入政府議程。顯然,作為一種制度框架之外應對社會矛盾的策略,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終歸是一種反常的社會現象,存在著較大的限度,對社會秩序、社會和諧與社會穩定非常不利。尤其是,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既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也會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一方面,民眾抗爭的“出大事”情結及其反動,意味著巨大的經濟、財產甚至生命成本和代價,並給社會集聚了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會帶來廣泛的示範效應,引發更多的社會衝突及其治理的複雜性,如近年來出現的“要挾型上訪”“表演式抗爭”“謀利型上訪”等新的社會問題。
三、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消解的基本路徑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民眾群體性或社會抗爭事件的高發、頻發不可避免。如果我們能夠順勢而為,及時調適相關政策和機制,則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可以得到消解,民眾抗爭行為可以得到矯正。消解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實現基層社會的真正穩定與和諧,需要從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暢通民眾的利益表達與救濟機制、推進“六位一體”的社會建設等方面下大功夫。
(一)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
經濟轉型、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因此,任何處於現代化轉型期的社會,都會遭遇這個社會難題:一方面,公平、正義、平等、權利等價值理念在現代性的畫卷上鋪展開來,並在得到了民族國家法律、政策的確認而獲得了正當性後,民眾對未來生活的規劃和前景往往持有一種美好的期待與嚮往。另一方面,一些社會排斥性的法規、政策與制度的強化,擴大了貧富分化的再生產,使得社會階層固化,社會兩極分化,弱勢群體無法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美好的期待屢屢遭受殘酷現實的嘲弄。換言之,“社會轉型中國家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和體制本身,實際上起到了“動員”社會矛盾、推動衝突轉型乃至升級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應然”和“實然”之間,即對未來的期望程度與現實的生存境遇之間形成了較大的落差。受到社會排斥的底層民眾,往往將自己的處境以“他者”作為參照物相比較,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就會在心理層面產生演化為蘊含負能量的相對剝奪感。關於社會排斥概念,最早由“法國學者勒努瓦在1974年針對經濟學領域中的排斥現象明確提出和使用。”此後,“社會排斥”概念用來分析社會弱勢群體遭受不平衡感和挫折感,而無法共享公平、正義、平等等政治、經濟、社會權利而流行開來,併成為描述、解釋社會弱勢群體貧困與正義等問題的重要理論範式之一。因此,“社會排斥是對已有的社會剝奪、邊緣化、歧視等概念的豐富和深化。”事實上,諸多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平、正義、平等、權利等價值理念在社會中得不到遵守和貫徹,在國家、社會組織和社會利益集團等施動者的作用下,某些個人、群體等受動者不能公平地享受應該而且能夠享受的公民權益與國民待遇,導致他們能力削弱、機會喪失,以致處於邊緣化困境”,則那些被排斥在外的“個人、群體等受動者”產生相對剝奪感,顯然有著相當程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必然性。隨著有著很強繁衍能力的相對剝奪感的瀰漫、擴散,蔓延至交互性的社會或群體的生活場域中,並被置入特定社會衝突的平面上,於是大規模的群體性或社會抗爭事件頻發。民眾抗爭的“出大事”邏輯,嚴重“撕裂”了基層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因此,消解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實現基層社會的真正穩定與和諧,我們亟需拆除社會排斥的制度藩籬,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正如黨的十九大指出的,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其中,“共建共治”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共享”是社會治理的基本目標。當前,我們亟需制定體現正義、包容與共享的一攬子社會政策,讓所有社會成員能夠平等地參與、合作、對話與博弈,以實現“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為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我們只有從社會政策的公平、正義的角度,“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狀況”,讓“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才能消解一些公眾的相對剝奪感,解決基層社會長期積累的矛盾,實現基層社會的有序治理。
(二)暢通民眾的利益表達與救濟機制
消解民眾抗爭“出大事”邏輯,實現基層社會的真正穩定與和諧,除了需要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我們還要暢通民眾的利益表達與救濟機制。在現代多元社會中,有效的利益表達與救濟機制,使社會各利益群體、利益集團等不同利益之間能進行有效的博弈、妥協與協商,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整合與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一方面,要搭建民眾利益表達的平臺,激活現有的利益表達途徑。在基層治理中我們需要“找回群眾”,激活自下而上的有序民主參與與利益表達機制,讓民眾解決相對熟悉的地方性事務。作為“正式的政治領導角色”的基層政府,要主動激活自下而上的有序民主參與與利益表達機制,向民眾提供參與與表達的機會和路徑,通過協調和建立合作,以緩解或解決基層社會的多種糾紛與衝突。“協商民主,尤其在強調對共同利益的承諾、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的政治意願以及識別重視所有人的需要與利益的有約束力的公共政策上,是一種具有重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成功回應文化間對話與多元文化社會理解的一些核心問題”。另外,表面上看,我國具有多樣化的公眾利益表達途徑,如人民代表制度、黨代表制度、信訪制度、政治協商制度、行政首長接待制度(如縣長接待日、書記信箱、縣長熱線)等,然而鑑於多種因素的困擾,這些公眾利益表達途徑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需要激活其應有的功能,不斷拓寬民意表達機制。另一方面,要健全民眾利益協調機制,拓展現有的利益救濟途徑。在經濟體制轉軌、社會結構轉型的共時性中,隨著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出現了利益主體的多元性、主體地位的差異性,進而形成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社會分化與利益衝突。在利益衝突中,精英階層通常佔據社會優勢,擁有更多的資源與話語權;而弱勢群體往往處於社會劣勢地位,利益表達渠道淤塞與權益維護路徑梗阻。因此,在這種實力嚴重不對稱的“利益戰爭”中,弱勢群體、底層民眾為了使自身的利益訴求得以有效表達並引起政府的重視,就常常被迫採取非常規舉措,導致一系列破壞社會規範或社會秩序的過激行為發生,以“把事情鬧大”的顯著景觀,試圖吸引大眾媒體、社會輿論與上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關注,並使之最終進入政府的政策議程。“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於生存的秩序形式。”因此,任何試圖消滅或壓制社會衝突的行為都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我們只能通過制度方式來調控社會衝突,才能將衝突給社會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利益衝突是普遍的,社會即利益衝突的載體,法律承擔著社會控制與平衡利益衝突的職能”。因此,法治作為社會治理的一種理念和方式,是社會系統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尤其是,為了有效地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整合社會利益衝突,以及滿足多元主體的利益需求,我們應當通過司法程序及時矯正或恢復因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而被破壞的社會秩序,讓社會迴歸到均衡狀態,並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三)推進“六位一體”的社會建設
在改革開放後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地方政府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擁有了更多的動力和壓力,以經濟發展最大化為基本特質的“發展型地方主義”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行動邏輯。然而,在社會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卻表現出明顯的消極、甚至牴觸的行動偏好。尤其是面對群體性事件或社會抗爭事件高發、頻發的態勢,基層政府總體上遵循的是一種“不出事”的邏輯。誠然,“經濟建設取得一定成績之後,就應該適時地重點加強社會建設,使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因為各種原因,我們在進行社會建設方面是晚了一些,形成了經濟這條腿長、社會這條腿短的尷尬局面,引發諸多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在當前,我們應該抓緊補課,加快社會建設的步伐,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因此,在社會轉型期我們如何既實現經濟發展同時又促進社會進步,避免陷入“發展陷阱”或“社會失序”,是當前學術界與公共部門亟需破解的重大時代課題。一般認為,“社會建設就是按照社會的發展規律和運行機制,通過發展社會事業、完善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等工作來推動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令人欣慰的是,近年來黨和政府已經意識到加強社會建設的重要性。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並提出“社會建設”“社會管理”這一新的概念。就兩者的關係來說,筆者贊成學者陸學藝的觀點:“明確社會管理是社會建設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組成部分,要強調這個。社會管理不能代替社會建設,這個要說清楚。” 2005年2月,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首次提出“四位一體”的概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佈局,更加明確地由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十八大將“四位一體”拓展為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的“五位一體”。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保持戰略定力,堅持穩中求進,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這意味著“五位一體”治國方略發展為“六位一體”。其中,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六位一體”總體佈局中的重要內容,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保障。總體上,我們的社會建設程度還遠遠不夠,當前亟需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像抓經濟建設那樣抓好社會建設,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尤其是,基層政府應該把社會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或激活多種有效的利益表達、協調機制以及權利救濟渠道上,通過釐清、整合各階層群體的利益關係,以構建充滿活力、健康和諧的社會秩序等。
本文刊發於《理論與改革》2018年第6期,如需引用,請上中國知網下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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