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触到认罪 崔晨程 李冰

“希望可以给我一个认罪认罚的机会。”江苏省张家港市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曹某哽咽着说道。之前,他一直拒不认罪。

曹某是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018年12月25日凌晨,在张家港市某酒吧门口,曹某驾驶的轿车和被害人张某的车辆发生剐蹭,双方产生争执,从口角上升为肢体冲突。曹某与朋友汪某、杨某对被害人张某及其同行一人进行殴打。后经报警,三人被抓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朱学东在审查卷宗材料时认为,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同案人员供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清楚充分,足以证明曹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但讯问时,曹某却拒不认罪,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殴打行为。这让承办人心存疑问,不明白曹某到底在抗拒什么。带着这样的疑问,朱学东认真审查案卷,试图找到答案。很快,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注意:被害人陈述,曹某三人殴打他时手拿器械,曹某手中拿了一根钢管,但这一说法与曹某本人及同案人员汪某、杨某的说法不一致,除了曹某本人否认参与殴打外,汪某、杨某供述曹某参与殴打但没有持械。

曹某是否参与殴打,又是否持械?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只能显示曹某等人追打及离开的过程,殴打现场情况因监控器角度问题无法看到。这段视频显示,曹某追击被害人及结束后手上并无钢管,钢管一直握在汪某手中。视频画面为三分钟,殴打行为持续两分钟左右,整个过程非常短。承办检察官推测,在当时激愤的情况下,曹某猛烈追击突然停手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曹某、汪某两次交换钢管几无可能。

检察人员和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引导补充侦查,重新寻找被害人、证人再一次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此前承办检察官对同案人员汪某、杨某的讯问情况,这些证据再一次证明曹某参与了殴打,而持械者明确指向同案人员汪某。之后,检察官再次提审曹某,告知他其三人共同对被害人涉嫌追击殴打的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否持械并不会影响定罪结果。结合前期调查的结果,当提及其并未手持钢管时,曹某很受触动,沉默片刻后供述参与殴打的过程。问及其拒不认罪的原因,他供述,讯问时多次提及其有持钢管殴打的情节,他非常抵触,进而心存侥幸,认为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实情。检察官还了解到,曹某于201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若有新罪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令他非常恐惧。

3月11日,曹某在值班律师的监督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3月29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曹某因缓刑期内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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