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趙鵬: 懲罰性賠償的行政法反思

 二十餘年間,肇端於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由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引入與發展,已頗具影響和規模。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的引入和發展是對行政規制失靈的回應。該制度在激勵私人參與公共規制的同時,也帶來了過度的、缺乏效率的訴訟,導致法律規範當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內容被高度濫用。懲罰性賠償應被置於整個公共規制體系下分析,而不僅僅是在民法視野下考察。一方面,作為一項偏離制度傳統和制度資源的方案,懲罰性賠償動員私人資源投入公共規制,在為整個規制體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面臨著過度訴訟帶來的巨大挑戰,需要能動而專業的司法體系進行強有力的調控;另一方面,在一個倚重行政規制的法律傳統中植入懲罰性賠償,需要將其同行政處罰等傳統規制手段相互調試,形成功能互補而非功能重疊的關係。此外,同樣是為了彌補行政失靈,民事責任體系和行政法救濟手段在各自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有意識地兼顧彼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