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獲刑20年!

東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獲刑20年!

4月14日,東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石某德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一案,並當庭宣判。這是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審理的第二起涉惡案件。

庭審過程中,法庭嚴格按照涉惡案件相關法律規定對該案的犯罪事實進行認真調查,組織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依法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庭審程序,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某德多年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強拿強要、威脅恐嚇等手段向多名村民、村集體索要、佔用公私財物,其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當地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行為,嚴重危害農民群眾利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德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強拿硬要、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被告人石某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被告人石某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3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該案的公開審理、當庭宣判有效地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彰顯了法治權威,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推動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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