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了一個商鋪,合同期滿後房東不租了,那麼轉讓費該怎麼辦?

臭小子賊壞


這個我有發言權。問題中說的是合同期滿,不是合同期中。首先本人租過鋪面,轉讓費這個問題一直都是存在的。一般來說合同期滿了原租客都享有優先租下來的選擇權。我們都知道轉讓費動輒幾千上萬,好的位置甚至幾十萬。再來說一個,只要在合同上面清楚明白的寫著合同期內因為某某原因可轉讓的,房東是干涉不了的,房東只是按時收取他的租金。

前面我們說到原租客享有優先選擇權。鋪面是別人的,合同期滿了,別人收回去也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這個時候的鋪面就和你沒有關係了。所以總結得出,合同期滿,轉讓費就和你沒關係




譚有局


這是一個多麼痛徹心扉的事情,又是一種多麼痛的領悟。這種情況我也遇到過,我的朋友在哈爾濱兌了一個服裝店,當時對這個服裝店的人也是租的人家的場地,然後賣的服裝品牌。我的朋友看人家賣的非常的好,於是就跟他簽訂了一個轉讓的合同。在一切都辦好以後,那個服裝店的老闆把他與房主簽訂的合同也交給了我的哥們兒。雖然這個房租是到三年結束續簽的。可是等到第三年的時候,人家房東突然提出,要收回房子,不允許他們在開服裝店了。這無疑給我哥們兒的生意會造成影響他找到那個對給他服裝店的人。想讓那個賣服裝的租戶去跟房主再溝通。可誰知那個轉讓給他服裝店的那個人連聯繫都聯繫不到了。最後沒有辦法,在人家房東的催促下,他到三年搬出去了,損失了十多萬元。


這種教訓就告訴我們一定不要租房子找第三者。而且在轉租別人店面的商鋪的時候,一定要與房子的主人在續簽補充一份合同。把應該考慮的問題,把將要涉及到的問題都想到,然後事無鉅細的簽訂一個沒有任何遺漏的租房合同。只有這樣才給自己上了一層雙保險,才不會讓自己在生意場上受到欺騙和出現被動的局面,到頭來讓自己的生意受到慘重的損失可能就會讓自己感覺到吃虧了?
因此我說只要是在項目轉讓房子租賃這兩天事情上都想明白,都想好以後再簽訂合同,這樣才是對自己將來做生意有個有力的保障。才不會吃虧上當受騙。


伊春美食美客


那有啥轉讓費呀,看情況你接收的時候也沒有見房東吧,我去年接了一個超市,被坑了一下,還是朋友老鄉介紹,接下以後才見的房東,見面就要漲一萬房租,啞巴吃黃連呀,還說上一任把家裡煤氣什麼弄壞了,這那的一大堆理由,才幹了幾個月,只能忍。反正以後不管做什麼只要涉及房屋得,必須當著房東面把合同寫清楚。還聽朋友說過,有的填了合同也不管用,想坑你的終究要坑你。有的每年不靠譜的漲房租,有的就不給你機會,等你買賣好了,房子不租了,直接讓你走人。


南極和北極88


接手了一個商鋪合同到期房東不租了!轉讓費怎麼辦?

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很多想開店的人都不知道店面不光有店租費用,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大頭!那就是轉讓費!(學名叫交學費)


別看一個小店位置要好點,轉讓費動輒幾十萬!這真的是學費!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1.房東是否知道有轉讓費!

如果房東知道有轉讓費的話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一般在籤合同的時候這事一般都會有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的!這種情況下最好辦了,自己找到下家。找房東簽好合同就行了!

2.房東不知情的。

如果是這樣的事有點麻煩了,那就說明上個租客想少虧點錢,把損失加到了你身上了。這樣的話只能靠協商解決了,讓房東給你時間儘量找到下家!記得每次協商的時候要做好錄音準備!不然鬧翻了不好辦!

3.房東知情和原租客合夥騙轉讓費!

這樣的事情發生過不少,一些房東和原租客一起下套騙取受害人轉讓費!不過這些都是比較隱蔽的騙局,很難被發現!如果發現有這樣的情況直接報警解決!

在外都不容易!想做點小生意的時候一定睜大眼睛別弄的血本無歸!


一點少年郎


這個轉讓費是比較噁心的一件事了,其實所謂的轉讓費就是上家接手商鋪後的裝修費,如果還帶設備的話也會包含進去的,如果你不要設備的話可能會低一點。但是真實的情況是,我新盤下來的門面當然是想用新的設備,按照自己設想的風格重新裝修的了,不要上家的設備可以,但是這個裝修你要不要都得給買單,當然這些前提是這個商鋪的位置確實理想,它附近商鋪的轉讓費基本是相差不大,也不可能說你裝修花了二三十萬別的商鋪轉讓在五萬左右下家就一定要為你這幾十萬買單的。所以轉讓費一定會在你商鋪投資中佔有一席之位的。

現在說到題主問題,如果合同快到期了房東不給租了怎麼辦?那主要看你了,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不是有相關的規定了,這個就很重要了,你投資了不小數目的錢進去如果沒有考慮好這些那你真的就當買個教訓吧。

一般來說合同簽訂轉讓費是和房東沒關係的。但是你籤合同一定是要找到房東的,一定需要注意幾點。

一 房東提供身份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證明商鋪是他所有。

二 合同期間是否有轉讓權限。

三 違約責任。

四 如果合同不能續簽須提前多久告知(最好一年)。

五 優先續約(個人覺得沒卵用)。

六 合同有效期(一般三年,當然能時間長了更好)。

其它的租金什麼的,合法經營等其它條約。

這些條款加上違約條款的約束,像題主提出的問題基本都包含在裡面了,解決起來也不是很吃力了。



康康76862281


現在的臨街(或市場)門面房(也就是商鋪),隨處可見“合同到期,低價轉讓”的信息,說是低價轉讓,其實一間50平的商鋪,空店轉讓費開口就是十幾二十萬,讓聞者聽而止之。那麼這裡面是不是有什麼貓膩?

我所在小區附近,有差不多20個臨街門面房,這些房屋的所有權都屬於不同的私人所有,基本上都已經租給不同的商戶,房屋的面積都差不多大小,但是租賃費都不一樣,最高的1200/月,低的900/月,隨著時間的推移,商家也更換了一茬又一茬,房屋租賃費也越來越高,因為要用人家的房子,所以租賃費理所應當要給,可現在除租賃費外,又多了一個天假的轉讓費,讓許多商家傷透腦筋,可這些房屋都是私人的,有的房主允許收取轉讓費,有的房主根本就不允許,你用房子就繳租金可以用,你不用房屋那麼你就直接交房走人。

所以你在租商鋪的時候,一定要和房主交涉清楚,你現在從別人手裡接手有轉讓費,那麼在你不用需要轉讓的時候,也要允許收取轉讓費,而且要寫在合同的條款中,只有這樣,你才可以接手上家轉讓的店鋪,否則你千萬不能盲目的繳出幾十萬的轉讓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主不允許收取轉讓費,所以你在接手商鋪的時候,就不能相信上家的話,一定要和房主溝通一下,省下轉讓費可是一筆不小的款項。

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只能怨你自己在租房子的時候沒有弄明白轉讓費這一塊事,作為房主是沒有故意為難你的意思,大多數房主只要按時收取租賃費,他才不會鍵入其它的事情。

就這樣了,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聯繫我。


亞子之音


能怎麼辦?自認倒黴唄。我之前回答過很多關於開店、轉讓的問題,我屢次強調接手轉讓的門店時一定要房東在場,最好是與房東重新簽署一份租賃協議,但很多人都說我說的是多餘的。

於情於理我覺得這事跟房東關係都不大,第一與房東簽署租賃協議的不是你本人,與房東存在協議關係的是上一任店主,一般在協議中會註明,協議租期到期後店主有優先續約權,也就是說如果房東不是自主經營的話,你可以繼續續租。

但是,當第一任店主將門店設備、租期一起轉讓給你時,這一切就發生了改變,如果房東不在場的話,原來的協議依然默認是房東與店主之間的協議,也就是說這份協議與你無關。當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是有權利不租給你的。

但如果房東在與店主簽署租賃協議裡會有註明“禁止店主轉租”,或“禁止店主在房東不知情”的前提下轉租,如果有這個條款的話,你的轉讓費會有可能要回來。一般正常的轉讓流程是第一任店主,接受店主、房東三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你這種情況也只能認栽了。


實體店老王


我們這邊有些店主合同最長籤2到三年,租金該遞增還遞增,這個接受。關鍵重點來了若你沒做滿2年轉出去第三方那麼房東抽成轉讓費的百分之10到20(好幾萬了呢)你給了房租再花了轉讓費買來的東西因為不需要還得再花一筆錢去請工人把它砸了拆了運出去扔掉再花錢裝修。等2年到了房東因為知道自己房地段還可以,提前老早就給你說,我的門面合同到期呢就不出租了哈,請你另謀好口岸。租房合同約定,傢俱設備設施如空調等等都可以你移走,但牆面上和天花板上的裝修,以及門頭店招除了你的商標和字體外其他裝潢都是不能有任何拆損的。然後房東再中間找個過橋的人轉租,既賺房租又賺轉讓費。2到3年後再來重複一遍


四川五十鈴李巍


關於轉讓費的事,市場上這樣的凸派,有太多的現實案例,轉讓費這個事,是實體商鋪繁榮時代留下的一個詬病,其實解決這個事兒,可以從根源上去解決,那就是轉讓的時候,要讓房東簽字,籤一個三方協議,就是不能收回房子出租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租給你,這樣就可以逼迫出讓方,和房東去做接洽,房東承諾了,給未來減少損失,至少你得把他轉讓費賺回來吧!對不對?



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都是啞巴吃黃連,因為轉讓費是額外給的,沒有合同,沒有收據,也沒有任何的證明,錢到了人家手裡,說不清楚了,就和現在的快遞公司一樣,有很多片區,快遞公司,往出轉讓的時候就會收取高額的轉讓費,這實際上會,在未來留下很多詬病,猶如實體商鋪如出一轍,因為快遞公司是否讓你在本地經營,就是上面一句話,可見這些問題,存在的不確定性,的確讓人深思。

因為這樣的情況下,房東也想得這個轉讓費,假如房東再租給別人,找一個親戚,就說轉讓,轉讓費收十萬,那麼就白得了,而且三年可以白得一次,三年後可以再次把人攆走,這樣的房東,應該在市場上大有人在,要預防這樣事情的發生,就是要把這些事寫在合同裡,否則就不能轉過來,既然你轉過來了,合同裡沒有轉讓費這麼一說,自然吃虧的就是你自己,只能啞巴吃黃連。

好了,就說這麼多吧!關於投資購房,還有什麼其他的疑問可以隨時關注公眾號,樂福居,這裡會有一系列關於購房的一些小常識,趕緊來哦。


樂福居


對於商鋪轉讓者(承租人)、商鋪接手者(次承租人)、房東(出租人),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的效力等,合同法及最高院關於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早已有了明確的規定。

商鋪轉讓合同,其實是兩種合同或多種合同的複合體,一是轉租合同,即商鋪轉讓者(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給商鋪接手者(次承租人);二是買賣合同,即商鋪轉讓者將其原先投資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設施設備及剩貨,出賣給商鋪接手者。

轉租的,依照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方可,否則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一般情況下,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剩餘租賃期限,除非另有約定。

轉讓費,即轉租合同的租金、裝飾裝修設施設備及剩貨價款,要麼是兩者之和,要麼單獨是後者。

從題主的問題來看,轉租應該沒有經出租人同意,所以租期屆滿的,作為房東的出租人當然有權利收回租賃房屋。

關於轉讓費的爭議,主要看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合同約定,轉租合同是否無效、轉租合同約定的剩餘租期事實上不能履行、承租人是否有過錯等等具體情況,來具體解決。

對欲接手商鋪受讓者,本律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1、查明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租賃合同中,查明合同中承租人是否有轉租權、剩餘租期。

沒有轉租權的,要取得出租人同意;不能取得出租人同意的,儘量不要接手。剩餘租期短的,對店面再投資裝飾裝修的,要慎之慎。

2、儘量讓承租人退出原租賃關係,使關係簡單化為與出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即使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原租憑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仍有義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讓已不再經營商鋪的承租人去支付租金,風險很大。

當然,欲接手商鋪受讓者為了長期地、穩定地佔有使用出租房屋,還應重點審查該房屋是否有房產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抵押、法院公安司法查封等對房屋使用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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