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法院对庄树林、庄德龙、韩海江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3月16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对庄树林、庄德龙、韩海江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辉南县人民法院对庄树林、庄德龙、韩海江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树林、庄德龙、韩海江三人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样子哨镇太平沟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树林、庄德龙、韩海江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发泄情绪,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三人的犯罪行为为恶势力犯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认定被告人庄树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庄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海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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