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張扣扣案:莫因極端個案動搖對法治與常識的堅守啊,對於張扣扣案你有何看法?

時評五味野


張扣扣案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熱度和影響,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人們對這個案件中“為母報仇”的考量,一方面傳承了孝道,一方面也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典型表現,是傳統孝道和儒家倫理的極端體現。隱忍多年為母報仇,未傷害無關人員,目睹兇手弒母,心中埋下仇恨種子,張扣扣的犯罪動機是可以理解與值得同情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張扣扣的犯罪情節,判處死刑是合理的。不能因為其犯罪動機所具有的一定的道德性而否認法律的權威與尊嚴,這既是維護現代社會法律和法治的需要,也是保護好人的需要。在不清楚事實真相的時候,我們不能妄自揣測。我們應該根據已經查明的真相做出判斷,司法也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請大家冷靜思考以下,法律有懲罰罪犯與保護好人兩個任務,其中,到底哪個任務才是最重要的呢?我認為是保護好人,因為犯罪的人畢竟是少數,社會上還是好人佔了大部分,而穩定的社會秩序主要就是依靠這部分好人維持。當發生情理和法理衝突的時候,我們要考慮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對於保護好人(或者維護社會穩定),究竟是情理有力,還是法律有力,究竟是得治有效,還是法治有效?這個問題至關重要,不僅關乎我們每個人的自身安全和法律意識,也影響著一個社會的精神面貌。

另外,針對部分人認為張扣扣“罪不致死的呼聲,我想問一句,王家三口是否又“罪有應得”呢?是,張扣扣因為母親被殺而埋下仇恨的種子,但是事實情況難道真的如同網絡盛傳的王家殺人之後還”當眾剝皮“呢?換個角度,張扣扣殺害王家三人,對王家的孩子,親戚等造成了重大損害,他們的損失難道就能被忽視嗎?這樣是否未免太不公平?我們在同情張扣扣的同時,也應該可憐王家。



就現代的倫理價值觀而言,張扣扣痛殺三人,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都不具有免責性。 情理上,我們可以理解張扣扣殺人的動機,但這不意味著可以容忍或者贊同。 法理上,無論是出於什麼動機,在母親的案件發生以後很多年,以報仇為目的殺害三個人,都是絕對不可容忍的。

在情理和法理產生衝突的時候,大眾輿論會把司法審判往偏向情理的方向引導,這時候做出的判決,具有更多的“人情味”,也更容易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但就這個案件而言,根本不具備情理和法理衝突的條件,無論從那個方面,都必須依法處理。

造成如此悲劇,是多方原因共同造成的,我們同情張家的遭遇,也可憐王家的悲劇,我們理解張扣扣的動機,但是我們不贊成他的這種極端的處理方式。另外,情理上的原因並不是規避法律責任的有力理由,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好人,懲罰壞人,既需要情理辯護,更需要法理強制。



大灰狼28537


我7歲時,同村有個潑婦在村裡逮誰罵誰欺負人。我媽媽年輕時也是個剛烈的性子,這潑婦頻頻坐在大街上指桑罵槐的罵我們,我媽氣不過,就去揍她。我當時小嚇哭了,抱著她不讓她去,潑婦家的兒子比我大2歲,上學晚,跟我是同班,他也上去抓我媽媽。我就瘋了一樣上去咬她,直到她們鬆手!

從那一刻起,這件事情一輩子我都記在腦子裡,你欺負我媽,我一定要報這個仇!我打不過他,但是我從小跑的就快,村裡比賽誰都追不上我。放了學,跟村裡孩子玩,我就拉著他們跟我比賽跑步,跑到所有人都追不上我,被我遠遠的甩在後面為止才罷休!



到了3年級之後,我長的越來越高,體質越來越好。在一節體育課的時候,終於讓我抓住了機會!我拿著準備好的荊條(農村編筐子的那種,柔韌性很強,不到2釐米粗),找到她兒子。第一下我就抽他小腿肚子上,第二下我就抽他手上,他疼的跑不動,手也動不了。我就瘋狂的朝他身上、臉上抽,直到揍的他哇哇大哭,在後面追著要揍我!我圍著操場跑道(小學操場是200米的),跑了5圈,直接把他累趴下,還是追不上我!我反過來再抽他,問他以後還敢不敢欺負我媽!直接打到他求饒,說再也不敢了才罷休!從那起,每天上學我都拿著荊條,一直到上初中,他都不敢跟我說話!


張扣扣在13歲這個年紀,目睹自己的至愛的至親遭此不測,至此,再也沒有母親的關愛,再也沒有母親的體貼,一個13歲的孩子內心是多麼的痛苦煎熬,是無法想象的!不知遭受了多少同齡孩子的嬉弄嘲笑,也不知承受了多少來自王家的挑釁和羞辱。


一個本應在自己的母親疼愛下的男孩,在青春叛逆期來臨的一霎那,目睹的是淋漓的鮮血和遙遙無期的漫無未來的生活。當我們還在母親的懷裡撒嬌沉浸在無限的母愛中的時候。他或許正在漆黑的夜裡,一個人蜷縮在被窩裡矇頭痛哭,甚至都沒有人幫他拭去眼角的淚……

一次次在噩夢中驚醒,看到母親的樣子,奈何無論怎麼用力,再也無法抓住母親的手。仇恨的種子就在無盡的悲傷和黑暗中生根發芽!或許他去當兵就是為了去磨練自己的身體和意志。他臥薪嚐膽,聞雞起舞。就為有一天親手殺敵,快意恩仇,以慰母親在天之靈!



作為一個同齡男人,情感上我理解他的所想,也理解他的所為!他經歷過最痛苦的失去,他勵志要血債血償。我無權評價他的選擇!!!因為這是一份來自人性內心深處最原始的訴求,他堅定的要得到!我們沒有任何一個人能有資格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來品論他的是非曲直!!!


當然,從法律上來講,殺人償命,無可厚非,法不容情!希望張扣扣一路走好!也希望生者珍惜生命!更希望人們和社會能反思:暴力事件的始末,案發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們真正做到尊重和敬畏生命了嗎?


美護悠然


二十二年來張扣扣是怎樣過來的,如果張扣扣有一個完整的家和我們大家一樣能夠得到應有的母愛。能夠和別的孩子一樣回家的第一句話叫聲“媽媽”,早上起來上學之前能夠吃上媽媽親手做的一頓早餐,週末能夠睡到媽媽說娃上學挺累的讓他好好睡一覺等到自然醒,過年過節的時候能夠和別的孩子一樣穿上媽媽親手縫製的衣服,走到別人面前炫耀一下媽媽的功勞。可是,這一切與張扣扣無緣,在他幼小的心靈只有媽媽的慘死和當時的表情以及他當時多麼的渴望能夠得到別人的幫助。一個單親家庭對孩子的傷害大家可想而知吧,如果張扣扣和大家一樣在幼小的時候能夠得到溫暖的母愛,今天或許他是國家的棟樑之才,或許他會有一個漂亮的老婆和幾個可愛的孩子可悲的是這些他沒有得到。試問誰之過,時間不會倒流。張扣扣童年的多麼損失慘重,人生沒有重來時。我想張扣扣當時是一個“愛鑽牛角尖的人,一個死腦筋的人”。他在二十二年裡只想一件事“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他走到今天的“無能變現”都與媽媽的慘死有關。

誰生下來就是一個北大,清華的高才生。誰的父母不想讓自己的孩子將來能夠改變貧窮的面貌,誰的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以後比他們更有出息。可悲的是張扣扣在他幼小的心靈只有自己沒有保護好媽媽,讓媽媽慘死在別人手裡。幼小的時候,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張扣扣和我們一樣,他的理想是長大當一名科學家,光宗耀祖。可惜的是他的理想從十三歲那年發生了質改變,他不能得到媽媽的呵護。在媽媽無微不至的關心和愛護下能有一個好的學習環境,這一切的一切都與他擦肩而過。他童年的回憶是別人家的孩子有媽媽,別人家的孩子過年過節有媽媽親手做的可口飯菜,而他的童年是在爸爸農忙的時候自己洗衣做飯。每個人生下來只要四肢健全,頭腦清楚,都有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樣在一個起跑線上的他已經輸掉了沒有媽媽鼓勵和支持。這些一切的一切誰能夠彌補給張扣扣,讓他失去了自己的夢想,每天不能安心學習,心裡只有為媽媽報仇的想法。久而久之使他成了一個很自卑的人,覺得自己的一切不如別人好。我不是專業醫學方面的,請問大家自爆自卑是不是一種心裡疾病。如果自爆自卑是一種心裡疾病給張扣扣量刑方面能否考慮一下。試問張扣扣幼小心靈受到創傷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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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生死都是必須的,但是分為兩種情況:遲與早;值與不值!張扣扣只是死的早一點,但是死的值,為什麼值,第一,他為母報仇,也許母親不認可,但道德和良心沒有錯,社會是認可的!第二,張扣扣不是無故殺人,或亂殺無辜,社會沒有指責唾棄他,反而為民除害,是民間英雄,只是法律不允許,我們不反對法律,但我們支持張扣扣的復仇行為,從倫理上來說,兒子沒有白養,從社會上來講,他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反而威懾了那些有錢有勢群體,不要欺負弱勢群體,欺負弱勢群體,遲早要遭報應的。


嘉醫養生


央視的評論還是中肯的,張扣扣被判死刑,這是早已能夠預料到的必然結果,張扣扣的行為如果不判死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在沒有死刑的國家。

張扣扣的律師們做了一些努力,其實在他們接這個案子時,他們比誰都明白,這是一件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事情,但是,作為法律工作者,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是理所應當的,更何況這是一個極具轟動效應的官司,從法治精神和人道主義的角度都是需要律師介入的。雖然我們確實很同情張扣扣的人生遭遇和他帶著悲情色彩的復仇行為,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能因為情感因素去折中。那樣去做就不是法制精神的行為,而是人治行為。

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社會的巨大發展進步,我們的法制社會建立,法制精神成熟,張扣扣必然會受到公開公正的審判。

在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無論任何情由,因為情感衝動而報復性的、故意的連殺三人,都是不可能獲得赦免的,如果這樣嚴重的罪行都能夠被赦免,引發的社會性、法律性問題的連鎖反應,將會徹底顛覆現有的法制基礎。

水滸傳裡那樣的快意恩仇,只是文藝作品的誇張加工,而且那個時候的社會基礎也就那樣子,一個縣令就可以積批捕、審理、判決甚至執行多種權力於一身,說難聽一點,處置一個案子和一個人的命運全憑縣太爺的心情,這種程序下完成的判決如何保證其公正性?

張扣扣為母報仇大開殺戒自然是錯的,即便其情可憫,但是此風絕不能長,在一個公民社會中,如果私仇可以壓倒公權,那人民的生命安全將再也無法保證。私鬥成風、任意仇殺成了常態,社會的治安如何保障?

再者,“清官難斷家務事”,私人間的仇恨肇因原本複雜、夾纏不清,完全憑自己單方面的情感立場就去行兇殺人,世間將不再有公平正義。

比如張扣扣事過十多年,在仇恨應該消弭的時候,才突然大開殺戒,這真的僅僅是為母報仇嗎?

案發後指認現場

有沒有人生的不順導致人生態度消極以及由此引發的怨恨因素?挾私洩憤這種可能也不能排除。

當然,再有一種可能就是心理變異因素,也就是精神健康方面的因素,作為公正執法,我們應該需要還原整個事情真相,做出不偏不倚的判罰。

總之,無論任何因素,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為母報仇是出於個人的孝道和忠義,但是必須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張扣扣已經準備好了,作為公眾和看客的我們,更應該準備好。

最後,願張扣扣一路走好,願天堂沒有欺凌和仇恨。


明德山人6998


為什麼有很多人都認為張扣扣做的對?一是為母報仇應該,二是沒有禍及他人明理,三是殺人後沒有潛逃是條漢子 ,我記得二十幾年前我們這裡有一個小姑娘大概不到二十歲吧,父母離異獨自跟著奶奶生活,被一個鄰村的神棍誘騙恐嚇多次侮辱,後來就是強姦,沒有人撐腰不敢報警,又打不過惡棍,最後騙其孫輩四個小孩出來後毒死,案子破了,法院判她死刑,當事村裡也聯名上書為其求情,但並沒有引起社會轟動,她很值得同情,但她殺錯人了,不該傷及無辜!後沒有自首,張扣扣案雖說法不容情,但這傢伙是條漢子,一路走好!


用戶76068043519


首先,判處他死刑是情理之中的,也是意料之內的。但是拋開法律,我們是不是考慮一下人情?是的,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但是她母親的命又有誰來償?雖在22年前,殺人的是一個17歲的未成年人,但是其在實施殺人過程中,受到了其父親以及哥哥們的教唆,他們可是成年人啊,為什麼不判他們,他們才是主謀啊,那時候法律的嚴謹和尊嚴呢?22年後的今天,時代不同了,法律也有所變更,但是人情味沒變吧!對於央視網評的說話,不敢苟同。希望給司法一個公平,給人民一個公平。如果在這次張扣扣案中,不值得反思,那麼將來也會有類似的事件發生。我個人認為:1.我相信法官的判刑是公平的,絕對擁護法律的權威。

2.在本案中,也要對於本次案件的發生主要原因做出說明。

3.其導致本案的發生,主要的原因是其母親被人用極其殘忍的手法殺死,而當時的法律卻沒有給出公平判罰,從而導致了後來復仇。

4.雖然個案不能動搖法律,但是個案可以為後來的判罰做一個參照。

5個人認為,目前的判罰沒有問題,但是也不能不考慮人情,對於22年以前的判罰,應該重審,對於判刑的絕不手軟。


覺乃文化


說點題外話。世界上有很多不限制槍支買賣的國家,比如美國、意大利,有人就很羨慕,認為我國也應該放開槍支管制,允許私人持槍。

但你想過在中國放開槍支管控的後果麼?首先你走在大街上,天天會上演警匪大片,噼裡啪啦非常刺激,稍有不慎則飛來橫禍,喋血街頭。其次,你與他人吵完架後你晚上估計的起來幾次,看看自家的門鎖了麼,這就是現實。

假如張扣扣持槍,那麼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我想不僅是殺三個人那麼簡單,可能更多,有句俗話說的好:槍是男人的膽。張扣扣為母報仇,從成年人的角度來說,本身就是一個笑話,試想一下,假如張扣扣現在工作、生活遠超過普通人,他會鋌而走險,殺人越貨麼?我想不會。

所以不要拿著為母報仇的噱頭,搞殺人越貨的勾當。可能為母報仇是眾多因素的一種,但絕對不是主因,主因就是心理失衡,產生厭世情緒,幻想做一回為母報仇的英雄,讓別人記住自己,可惜留的不是美名,而是反面教材。

張扣扣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在實施階段,刀刀致命,毫不留情,主觀惡性之深,已經顯示了其做好死的準備。

留名要趁早,不過不要拿著為母復仇的幌子幹殺人越貨的勾當,他不是英雄,也不孝順,只是一個幼稚的可憐蟲,或者說是一個徹徹底底的末流角色。


洛水大咖


張扣扣案,二審維持原判,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張扣扣不可能免死,理由很簡單,張扣扣為母報仇,故意殺人,可以免死,李扣扣為父報仇就可以免死,王扣扣為子報仇也可以免死嗎?趙扣扣為妻報仇可以免死嗎?劉扣扣為七大姑八大姨報仇可以免死嗎?那麼當法律是空氣呀!

這個案子兩個啟示:

1、我們絕不支持以暴制暴,那種私力復仇的行為,必須依法打擊,否則冤冤相報何時了?

2、解決以暴制暴有個前提是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也是法治的要求。所以,依法治國,這是我們發展的必由之路。

張扣扣如果是個漢子,他的最後陳訴應該是:我知道殺人償命,但是,為母報仇,我心甘情願,我慷慨赴死,我認罪伏法,此生再無遺憾。這才是個爺們。


韓東言


張扣扣一案落下帷幕,但籠罩在張扣扣一案部分社會情緒卻令人深思。

第一、法治社會容不下“血親復仇”。“血親復仇”是古羅馬時期的法律,意思是當自己的親人遭受暴力侵害致傷或致死時候,自己可以以親人的身份復仇致對方對等傷害。”血親復仇”本質上就是早期社會不發達,國家力量不濟時,國家賦予個人的私力救濟手段。問題是,時間已經到了21世紀,國家暴力機器高度發達,任何法治社會早已拋棄了“血親復仇”的原始法律制度,而一個當過兵復過役青年竟然採取如此復仇手段,確實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法治社會容不下法盲。從公開報道來看,張扣扣雖然知道自己殺人要償命,法律不會容忍自己的殘忍行為,但認為自己為母親復仇有理,因為當年法院判決不公。實際上,這些都是他自己的臆想,也是自己不懂法用法的結果。退一萬步講,即使當年判決確有不公,也是一碼歸一碼,當年的不公不能成為如今復仇的理由。他現今將一家三人殺死,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也是罰當其罪,罪當其罰。

第三,為張扣扣鳴冤叫屈是極端愚昧。網絡是個大敞口,嬉笑怒罵什麼人都有。但如果有人真的認為張扣扣殺人情有可原,法要容情,那隻能說這類人與張扣扣一樣愚昧,這類人就不要生活在當今社會,還是回到古代社會生活好些。因為處於原初狀態的古代社會,什麼都不發達,包括頭腦;對事物因果關係的認識都是直接線性關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高皇帝遠,國家管不了,一切自己料理;那樣的社會很嗨很自由,正好適合這類人生活。

第四,現代社會必須釐清公權力與私權力的界限。司法權是國家的根本權力,其使命神聖不可侵犯,只能由國家暴力機關實施,絕不可能讓渡給私人;張扣扣公然置國家司法權於不顧,以司法不公為由,為母親復仇殺死三人,實際上踐踏和挑戰了國家的司法權威性。

不可否認,當今社會遠不完美,貪汙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差距等社會問題還很突出,但這不是極少部分人違法犯罪的理由。任何時候,我們不能將違法犯罪的原因與犯法犯罪本身混為一談,更不能拿這些原因為部分人違法犯罪開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必須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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