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日前,“愛民圖形”註冊商標侵權案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註冊商標的創始人和所有權人黃愛民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把自己的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78家連鎖加盟店告上法庭,並索賠總額達440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原告黃愛民長期從事螺螄粉餐飲行業,用本名的後兩個字作為商標,經過二十多年的辛苦經營,打造的螺螄粉在廣西區內小有名氣。

2007年8月28日,“愛民圖形”商標公告註冊,核定為第43類註冊商標“餐廳;飯店;餐館類”。

原告黃愛民訴稱,由於店裡生意繁忙,他於2004年將商標註冊申請事宜交由侄子何某辦理,而且跟何某說明要將商標辦理在自己本人名下。

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何某謊稱註冊不了,實際上卻將把商標註冊在了何某自己名下。

直到2010年,黃愛民知曉此事後找何某理論,何某於2011年將搶注的商標轉讓回到黃愛民名下。

可是,何某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的情況下,夥同自己的岳母梁某成立了柳州市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廣西愛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但自己開店,還發展了“愛民螺螄粉”連鎖加盟店。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3月20日的庭審現場,有78家“愛民螺螄粉”加盟店成為被告,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師都沒有到庭,只有一家加盟店被告——南寧某大酒店在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辯稱,黃愛民所持有的註冊商標是單獨由圖形構成的商標,而自己使用的“愛民螺螄粉”字號為文字字號,二者有顯著區別。

“愛民”二字在第43類註冊商標中不具有排他性、獨佔性,不構成對黃愛民所持的圖形商標“愛民”專用權的侵犯。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愛民”螺螄粉創始人狀告78家加盟店及侄子


在原告黃愛民的訴訟請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的侄子何某及其岳母梁某以及連鎖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共同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索賠總額達440萬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因案件涉及被告眾多,在原告代理律師提交證據、答辯和法庭進行事實調查、質證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待進一步查明事實後,將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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