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首例监察委移送起诉案件判决生效

漾濞首例监察委移送起诉案件判决生效

近日,漾濞县漾江镇江桥村原村委会主任许某某、原村委会副主任邱某某、原村总支部书记戴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在漾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漾濞首例监察委移送起诉案件判决生效

经审理查明:漾濞县漾江镇江桥村委会在兑现2010年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经时任村委会主任许某某提议,时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戴某某、时任村委会副主任邱某某同意,三人共同合谋,以虚报或者多报公益林面积的方式,非法套取公益林补偿金,从2010年起至2018年止,共侵吞公益林补偿金94616.24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侵吞公益林补偿金61225.29元,被告人邱某某侵吞公益林补偿金24062.58元,被告人戴某某侵吞公益林补偿金9328.37元)。在监察委员会收到线索前以及调查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退清了全部涉案款项。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邱某某、戴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侵吞国有资金94616.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邱某某、戴某某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2019年3月15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邱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许某某、邱某某、戴某某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九万四千六百一十六元二角四分返还漾江镇人民政府。

本期供稿:王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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