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漾濞縣漾江鎮江橋村原村委會主任許某某、原村委會副主任邱某某、原村總支部書記戴某某犯貪汙罪一案在漾濞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漾濞縣漾江鎮江橋村委會在兌現2010年國家級、省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中,經時任村委會主任許某某提議,時任村黨總支部書記戴某某、時任村委會副主任邱某某同意,三人共同合謀,以虛報或者多報公益林面積的方式,非法套取公益林補償金,從2010年起至2018年止,共侵吞公益林補償金94616.24元(其中:被告人許某某侵吞公益林補償金61225.29元,被告人邱某某侵吞公益林補償金24062.58元,被告人戴某某侵吞公益林補償金9328.37元)。在監察委員會收到線索前以及調查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退清了全部涉案款項。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邱某某、戴某某作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受委託依法從事公務,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三名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侵吞國有資金94616.2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為主犯,邱某某、戴某某為從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2019年3月15日,漾濞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被告人許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邱某某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戴某某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在案的被告人許某某、邱某某、戴某某貪汙所得贓款共計九萬四千六百一十六元二角四分返還漾江鎮人民政府。
本期供稿:王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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