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背上前夫婚內200萬債務,法院再審判前夫獨自償還

莫名背上前夫婚內200萬債務,法院再審判前夫獨自償還

這個社會,離婚的女子帶著孩子生活本就不易,如果再背上債務生活就更加的艱難。生活在廣西的鄧女士與丈夫離婚後,月收入只有2000元,鄧女士還獨自撫養著兩個孩子,但她發現,因為自己的前夫,她背上了200多萬元的債務。

這200萬元債務從何而來?原來,在2015年到2017年期間,鄧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後多次向多人借款,然後再通過高息轉借獲得利差獲益,但是這樣做終究還是有風險,最後,邱某因為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有辦法按時歸還借款,債權人將邱某和鄧女士一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本金以及利息一共200多萬元。

雖然現在鄧女士已經和邱某離婚了,但是這筆借款是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邱某和鄧女士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一審判決後,邱某還不上錢就四處躲債,這樣債權人就紛紛上門找鄧女士要求鄧女士還款,鄧女士很是無奈,她一個月收入僅2000元,還要撫養兩個孩子,承擔兩個孩子的花銷,這些錢本就已經是捉襟見肘,現在要她歸還這200萬元的債務,更是困難,鉅額債務讓鄧女士對生活產生了絕望。為了孩子,鄧女士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貴港區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受理以後,主辦該案的法官認真仔細的審查了該案件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裡的為了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雙方婚姻仍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是其中一方為了維持雙方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從事的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其中的一個共同點就是為了共同的生活,這筆錢應當是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所借。本案中,這筆錢雖然是在鄧女士與邱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但是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需要了解這筆債務是否是為了共同生活、有共同的意思。

案件審理中,邱某承認這些借款鄧女士並不知情,並且也無法舉證證明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產經營或者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且鄧女士明確表示自己對於雙方婚姻中產生的財產以及債權都不主張權利了。根據以上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邱某的這筆高額借款應當屬於個人借款,並不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邱某負責償還這200多萬元的債務。

在生活當中,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共同的債務糾紛時,男方借債要求女方一起承擔的例子並不少見,這其中,很多妻子對於這些債務都是一無所知,當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是債主上門時才發現自己莫名背上了鉅額債務,這就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共同生活市負擔的債務要有一個瞭解,當發現自己背上了未知的債務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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