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奔馳女車主把66萬車開出店門,就只能被迫“三包”換髮動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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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開始,車主要求換車或退款,雖在情理之中,但的確不符合三包政策的規定,如果純粹按照政策辦事,4S店可以為車主更換髮動機,而且並不需要額外補償。

汽車三包政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符合以下條件,消費者可以要求換車:

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準),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積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積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

符合以下三項之一,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

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這為準),發動機換兩次仍不正常可退車。

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引起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我們可以發現,三包政策退換依據,不是以車輛是否開出店門、是否開到家裡,而是開具銷售購車發票的時間或行駛里程總數。三包政策也明確規定,只有在更換兩次之後仍不正常方可選擇退車。

在本次維權事故中,車主應該是在交款、收到銷售購車發票之後,才有機會開車上牌進而發現問題。而作為對車輛的首次處理,4S店提出更換髮動機,是有章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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