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東路43號院焦海俊借款7.1萬元不還,曝光!

案情介紹:原告倪永梅訴被告焦海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2395號民事調解:被告焦海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倪永梅剷車款共計71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焦海俊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倪永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焦海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龍山東路43號院焦海俊借款7.1萬元不還,曝光!

失信被執行人:焦海俊

性別:男

年齡:44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41003801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龍山東路43號院

立案時間:2018年9月12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371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2395號民事調解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71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