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倪永梅诉被告焦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被告焦海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永梅铲车款共计71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焦海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倪永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海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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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焦海俊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410038018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龙山东路43号院
立案时间:2018年9月12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2371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1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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