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公民戶籍被註銷的,向哪個法院起訴?

004、公民戶籍被註銷的,向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條規定,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以,如果被告被註銷戶籍的,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被告都被註銷戶籍的,向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這裡的居住地是實際居住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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