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公民户籍被注销的,向哪个法院起诉?

004、公民户籍被注销的,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被告都被注销户籍的,向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居住地是实际居住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