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于法无据,4S店收取该费用涉嫌违法经营及消费欺诈

金融服务费于法无据,4S店收取该费用涉嫌违法经营及消费欺诈

昨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和4S店高管录音曝光,其中关于金融服务费部分,是最为大家关注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说几乎每个贷款购车的车主,都被4S店收取了这项费用,那么,这个费用到底是否合法呢?

对此,我们可以回顾《一汽马自达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一案》,2014年12月4日,陕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消费警示:《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构成消费欺诈》,认定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属于消费欺诈。

原因在于:

1.如果4S店属于自行收取,那么根据金融服务的要求,首先应该取得金融服务许可,4s店没有金融服务许可,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属超范围经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以下。

2.即使4S店解释其是受银行委托,代银行收取客户购车贷款手续材料,在银行核准和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相关手续后,银行代汽车信贷客户向4S店支付车辆价款分期支付的款项,客户给银行支付相应比例的利息,虽然在业务上这样不违规,但是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3.如4S店在事情未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服务费的,则属于消费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款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所以,4S店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属于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经营和消费欺诈问题。对此,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另外,关于金融服务费这块,还可能涉及到商业贿赂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和同行竞争扩展业务,往往会给予4S店某些销售或者主管人员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以使得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答复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是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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