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費於法無據,4S店收取該費用涉嫌違法經營及消費欺詐

金融服務費於法無據,4S店收取該費用涉嫌違法經營及消費欺詐

昨日,西安奔馳女車主和4S店高管錄音曝光,其中關於金融服務費部分,是最為大家關注的部分。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說幾乎每個貸款購車的車主,都被4S店收取了這項費用,那麼,這個費用到底是否合法呢?

對此,我們可以回顧《一汽馬自達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一案》,2014年12月4日,陝西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消費警示:《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構成消費欺詐》,認定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屬於消費欺詐。

原因在於:

1.如果4S店屬於自行收取,那麼根據金融服務的要求,首先應該取得金融服務許可,4s店沒有金融服務許可,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屬超範圍經營,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最高可達50萬元以下。

2.即使4S店解釋其是受銀行委託,代銀行收取客戶購車貸款手續材料,在銀行核准和辦理完成車輛抵押相關手續後,銀行代汽車信貸客戶向4S店支付車輛價款分期支付的款項,客戶給銀行支付相應比例的利息,雖然在業務上這樣不違規,但是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明確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3.如4S店在事情未告知消費者有關金融服務費的,則屬於消費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款中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所以,4S店收取所謂金融服務費,屬於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經營和消費欺詐問題。對此,消費者完全可以要求退還相關費用。

另外,關於金融服務費這塊,還可能涉及到商業賄賂問題。

有些金融機構,為了和同行競爭擴展業務,往往會給予4S店某些銷售或者主管人員所謂的金融服務費,以使得銷售人員誤導消費者。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答覆意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為,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經營者無論是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的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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