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想知道,老闆們光支持996,對應的工資待遇是不是也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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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現在網上廣泛流傳996工作制,即早上九點上班,晚上九點下班,每週工作六天,對這種工作制,各種說法不一。

老闆們贊成,因為員工增加了勞動時間,可以給公司帶來更多的利益,獲得更多的剩餘價值; 員工們反對,因為這完全違背了《勞動合同法》,嚴重侵犯了員工的權益;有的提出質疑,實行這樣的工作制,待遇是否也相應增加,眾說紛紜。

這樣的工作制度,對於員工資問題卻避而不談。今天這個問題的提出,倒是說到了問題的實質。

在這裡,我談談自己的淺見。

首先說996工作制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

我國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

996 工作制,卻有十二小時了,縱然中餐與晚餐時間各除去一小時,也還有十小時。這完全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加班工作時間也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需得經過與勞動者協商,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這一明確規定,就限制了用人單位任意加班的可能。不管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都不能違背這個原則。

其次,實行這樣的工作制,加班費給了沒有,給了多少。

《勞動合同法》對加班費有明文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加班費的具體規定是:在標準工作時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們用人單位,只想到員工加班加點,996工作制,你們是否按上述標準支付了勞動報酬。就是按照標準支付了報酬,也是違法的,不可取的。

再次,實行這樣工作制的用單位,是否考慮到了單位的長期健康發展。只考慮一時的得失,還是具有長遠的戰略考慮。

公司的基礎是員工,沒有員工的公司,也就是一個皮包公司。它是建立在空中的樓閣,也會轟然倒下。

要想員工能夠長期在公司發展,為公司作貢獻,就得首先考慮員工的感受,滿足員工的各種所需。

員工的需求多種多樣,在最基本的需求得到滿足之後,他們的需求也隨著往更高層次的需求發展。

加班掙錢或許不是他們唯一要考慮的事,他們更多考慮的是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竟爭的工資福利待遇,是否有發展,以及對員工的尊重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一味地把員工當作自己獲取高額利潤的工具,剝削員工,或者認為只要有錢給員工,怎麼對待員工都無所謂了,所謂的錢是萬能的,那就大錯特錯了。

這不僅嚴重違犯法律,也違背了員工求職的初衷,無論怎麼樣的單位,都難逃停滯不前,甚至關門的命運。

這次關於996工作制的討論,很有必要。現在員工的法律意識要強得多,他們知道的有關《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法規知識甚至不亞於我們有些的企業家。那些企圖把這種工作制當成自己公司所謂的企業文化,儘早打消這樣的念頭。

你們若是硬要堅持這樣做,我想,你們的企業、公司,就真的要倒塌了,無論是怎麼樣的帝國大廈,都會轟然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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