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過拔毛!一村委會四幹部貪汙扶貧款20多萬,最高獲刑三年半

雁过拔毛!一村委会四干部贪污扶贫款20多万,最高获刑三年半

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人民法院4月12日上午通過網絡直播了一宗貪汙案的宣判:該縣閘崗鎮共和村委會原四名村幹部因貪汙扶貧款共20多萬元,被法院判處1年至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懷集縣法院院長謝天恩擔任該案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網絡直播共吸引了近10萬人次觀看,懷集縣紀委監委組織全縣村居兩委幹部收看了直播。

由懷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全耀漢貪汙罪一案,懷集法院受理後,於2019年2月26日上午公開進行了審理,案件由院長謝天恩擔任審判長,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等新媒體對庭審全程進行直播,超過40萬人次圍觀了開庭。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懷集法院依法為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為其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辯護。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間,在被告人黃海權、鄧志雄、潘妹嬌、全耀漢分別擔任肇慶市懷集縣閘崗鎮共和村委會副主任、主任、婦女主任、村支書、委員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管理扶貧工作之便,實施侵吞扶貧款、騙取危房改造資金等行為,犯罪事實經查明如下:

雁过拔毛!一村委会四干部贪污扶贫款20多万,最高获刑三年半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利用職務之便,夥同時任肇慶市閘崗醫用衛生材料廠合夥人何某成按照何某成提出的1:4分配方案,擅自私分肇慶市衛生局幫扶共和村的扶貧款人民幣5萬元,後何某成截留其中的1萬元,將剩餘的4萬元分多次以現金的形式交由被告人黃海權進行分配,其中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各分得2500元,事後黃海權將現金1.5萬元轉入共和村賬戶,餘款私分給其他村幹部。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全耀漢利用其擔任村幹部的職務之便,夥同何某成按照何某成提出的1:3分配方案,擅自私分佛山市南海區慈善會幫扶共和村的扶貧款10萬元。後何某成截留其中的2.5萬元,將剩餘的7.5萬元交由黃海權、鄧志紅領取,並由黃海權進行分配,其中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各分得1.25萬元,全耀漢分得0.5萬元,餘款私分給其他村幹部。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利用職務之便,在被告人鄧志紅的決定下通過虛高豬苗金額的方式騙取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辦幫扶購買豬苗的扶貧款3.3萬元,後鄧志紅、黃海權、潘妹嬌將3.3萬元扶貧款以補貼的形式予以私分,並由黃海權、鄧志紅進行分配,其中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等人各分得0.55萬元。

——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利用職務之便,在鄧志紅的決定下通過他人分別虛開了3萬元和4.2萬元購買豬苗的發票,偽造資料進行報賬,騙取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辦7.2萬元扶貧款,後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將上述款項以補貼形式予以私分,並由黃海權、鄧志紅進行分配,其中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等人各分得1.2萬元。

——2011年8月,被告人潘妹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不符合申請危房改造扶持資金條件的情況下,利用其職務之便,以其兒子陳某揚的名義申請危房改造扶持資金,而黃海權、鄧志紅在明知潘妹嬌戶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潘妹嬌提交的申請審批材料上同意審核,幫助潘妹嬌騙取危房改造扶持資金1.8萬元,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10月2日期間,該款已撥付至陳某揚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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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肇慶市懷集縣監察委員會掌握了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全耀漢通過與閘崗衛生材料廠何某成私下籤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共同侵吞扶貧款的犯罪事實。懷集縣監察委員會後分別電話通知四人到案接受調查。

案發後,被告人黃海權退出贓款3.25萬元,原共和村村幹部陳某揚退出涉案贓款0.6萬元。被告人全耀漢退出贓款0.5萬元。被告人鄧志紅退出贓款3.25萬元,原共和村村幹部何某飛退出涉案贓款1.29萬元。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潘妹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2萬元。上述人員共退出涉案贓款11.0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全耀漢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管理扶貧工作之便,結夥實施侵吞扶貧款、騙取危房改造資金等行為,情節嚴重,其中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結夥實施作案5次,侵吞扶貧款25.5萬元及騙取危房改造資金1.8萬元,分別分得贓款3.25萬元、3.25萬元、5.05萬元;被告人全耀漢結夥實施作案1次,侵吞扶貧款10萬元,分得贓款0.5萬元,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潘妹嬌、全耀漢在第一、二宗共同犯罪中均在主犯何某成提出私分扶貧款的犯意下實施了夥同何某成私分扶貧款的行為,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四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在第三、四宗犯罪中提出犯意,並偽造材料套取扶貧款進行分配,結合其二人的職務影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妹嬌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私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潘妹嬌、黃海權、鄧志紅歸案後如實供述第五宗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潘妹嬌已退出涉案的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指出,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貪汙情節嚴重,應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內量刑,鑑於二人具有上述從輕、減輕情節,結合其二人退贓的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黃海權、鄧志紅從輕處罰;被告人潘妹嬌、全耀漢貪汙情節嚴重,本應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內量刑,但鑑於二人具有上述從輕、減輕情節,結合其二人退贓的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潘妹嬌、全耀漢減輕處罰,因被告人潘妹嬌作案次數比被告人全耀漢多,主觀惡性相對較大,在量刑上應與被告人全耀漢有所區別。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海權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鄧志紅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潘妹嬌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全耀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11.09萬元,其中違法所得9.29萬元發還給懷集縣閘崗鎮共和村委會,被告人潘妹嬌退繳的騙取危房改造扶持資金1.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的違法所得14.71萬元,予以追繳,發還懷集縣閘崗鎮共和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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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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