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代為賠償”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案情】根據政府規劃,要對一公路進行拓寬。A公司的廠房就在規劃之內,需要拆除。2018年3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的兒子小甲與包工頭乙簽訂《拆房安全協議》,約定該廠房由乙進行拆除。2018年3月底,乙僱傭丙在組織拆除過程中,因房屋倒塌,造成丙死亡。事故發生後,該公司所在地的村委會向丙支付了醫療費、賠償款等費用共計30多萬元。2019年9月,該村委會以“無因管理”的案由起訴到法院,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償上述費用。

村委會訴稱,村委會在沒有法定及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代為墊付受害人家屬上述費用,屬於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管理人即村委會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訴求應該得到支持。

我作為被告即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的代理人出庭,發表兩點答辯意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因為涉案廠房是A公司的資產,即使因為該廠房需要承擔責任的話,也應由A公司承擔,與法定代表人無關。並且村委會提供的所謂的“賠償協議”及死者家屬出具的“收條”上出現的甲的名字並非甲本人簽字,也無按手印確認,更沒有A公司簽章。

第二,本案不構成無因管理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無因管理”需要具備兩個法律要件,一,管理人主觀目的必須是為了本人的利益考慮,客觀上為本人帶來利益。而本案中原告村委會向死者家屬賠償的主管目的不是為了被告甲,而是為了不讓家屬纏鬧。同時,客觀上也沒有給被告甲帶來任何利益。

村委會“代為賠償”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那麼,什麼“無因管理”呢?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村委會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款屬於“無因管理”嗎?它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村委會“代為賠償”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爭議】第一種意見:村委會在沒有法定及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代為墊付受害人家屬上述費用,屬於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管理人即村委會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訴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村委會雖然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上述費用,但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其訴求不應該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提供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無因管理是指為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實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本案中原告以無因管理為由提起訴訟,應舉證證明原告主觀目的必須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考慮,客觀上為被告帶來利益。故原告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為受害人丙支付的賠償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評析】該案原告之所以敗訴,有幾個原因,第一,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及收條上顯示的名字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而非A公司,這個是關鍵。因為涉案廠房是A公司的資產,A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而甲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已。因為公司產生的民事糾紛,責任一般由公司承擔,而不會牽連法定代表人。第二,甲也沒有簽字認可,賠償行為是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的單方行為。基於上述兩點,結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 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既然涉案房產是A公司的資產,產生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那麼村委會為什麼不起訴A公司,而是起訴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呢?其實村委會起訴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也是無奈之舉,因為當初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上打印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死者家屬出具的收條也寫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這些證據上並沒有顯示出A公司的名字。這樣起訴A公司的話,證明不了A公司與此案的關聯性,估計立案都很難。

所以,在此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重大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話,最好諮詢一下身邊的律師朋友、私人法律顧問、單位法律顧問,得到合理建議後,再作決定及簽署相關文件,這樣可以避免或者挽回損失。

村委會“代為賠償”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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