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村委會、政府或政府部門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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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過程中,村委會、政府或政府部門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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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村的王先生在村集體土地上有房屋五間,面積200平米左右,用於居住,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證》。2017年,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徵收王先生所在村的大部分土地,王先生的五間房屋也在上述徵收範圍內。該徵收文件由省政府批准,縣政府在期限內進行了徵收土地公告,由縣國土資源局具體實施徵收拆遷的工作。徵收的前期,工作都很順利,王先生也簽署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在臨近搬遷時,王先生卻無緣無故拒絕搬遷,多次溝通無果後,國土局協同村委會將王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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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及解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國土資源局作為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僅僅可以責令被徵收人交出土地,並未賦予其強制拆除農村房屋的權利,強制拆遷程序應當由法院進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於王先生已經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領取了補償款,卻在臨近搬遷時,無故拒絕搬遷,無疑影響到了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那麼,此種情況下,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向王先生下達《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王先生在收到《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訴訟的,則縣國土資源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而,縣國土資源局在沒有給王先生下達《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保證王先生合法權利,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就協同村委會強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王先生的救濟權利:可以起訴強拆違法,並對因強拆造成的財物損失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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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之言

關於城市房屋的徵收,是由誰來實施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的徵收程序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那麼如果市、縣政府針對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證收人下達《徵收補償決定》,而被徵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內複議或訴訟的,則應當由市、縣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別注意

無論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是城市房屋徵收,在被徵收人無故拒絕搬遷的情況下,村委會、政府或政府部門都無權強制拆除房屋,僅僅可以由法院強制拆除房屋;但是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有所不同,申請強制拆除農村房屋的主體是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強制拆除城市房屋的主體是政府。

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不要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否則走到司法強拆階段,幾乎將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另外,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文件,要積極重視,如果不服的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複議或訴訟程序,把握自己的訴權,不要輕易放棄。如有不懂的問題,要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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