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人員和公務員待遇一樣嗎,管理模式、編制使用等有什麼區別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有參公單位也有參公人員。

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有區別嗎?從管理模式和晉升、工資待遇、退休等,都是一般無二,看似沒有任何差別,但實際上,參公分為各種情況,其個人待遇和公務員相比,聯繫各不相同。

1、黨委序列的參公管理。《公務員法》規範的政府組成部門,同樣使用行政編制的黨委機關,包括人大、政協機關,也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公務員法》實行後第一批登記為公務員的,是是政府組成部門裡面的工作人員。同時,和第一批登記為公務員的政府組成部門一起,登記為參公人員的,就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統一使用行政編制,其晉升序列和管理模式相同,這一類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沒有任何區別,相互之間也可以自由流動,沒有任何障礙。

參公人員和公務員待遇一樣嗎,管理模式、編制使用等有什麼區別

2、群團機關工作人員的參公管理。群團同樣也是機關,其參公的模式和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基本相同。區別就是縣區一級,由於黨政機構數額限制,和行政編制的短缺,使得部分群團組織被定性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市以上的群團機關,基本都使用行政編制,參公管理,和黨委序列沒有區別。縣區一級,工會、婦聯、團委基本上都是使用行政編制,科協、殘聯、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卻大部分使用事業編制,為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此一來,工青婦參公人員在黨政機關之間可以自由轉任,而科協等其他人民團體機關則因編制類型不同,在一些地區存在一定的障礙。也就是說,因為機構性質和編制性質的差別,群團機關參公,分為了兩種類型,但其參公管理不會因機構改革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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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參公管理。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也是最早登記為參公的機構,其管理模式在全國來講,都是比較統一的。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後,隨之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實行“局隊合一”的管理模式,定性為事業單位,列入參公管理。將於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也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公管理,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的參公屬性,併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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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參公管理。參公管理中,最為混亂的,就是除以上三種參公類型之外,存在著因“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因黨政機構名額限制,部分政府組成部門被設立為“事業局”,屬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這部分單位參公管理。還有一部分事業單位因政府或者部門授權,“主要承擔行政職能”,有的被批准參公,有的雖然申報,但卻沒有被批准。有的職能完全相同,鄰縣全批為參公單位,而自己卻是純事業單位。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被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將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因此,這部分參公事業單位改革幅度最大。失去了承擔的行政職能,也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機構將不再參公,崗位也被設置為事業崗位。原來登記為參公身份的人員,暫時保留享受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新進人員一律為事業人員,不再可能參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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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黨委機關參公和公務員沒有什麼區別,群團裡面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人員也和公務員沒有什麼區別,使用事業編制的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類參公人員一樣,改革後繼續參公,部分省市對事業身份的參公人員轉任黨政機關行政崗位會有限制。變化最大的,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參公屬性取消後,機構、崗位肯定為事業管理,但已經參公的人員身份如何轉變,至今也未有定論,還在不斷探索改革。部分省份只保留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人員參公待遇,個別省份還對原來實行職稱管理,因參公中斷的人員,認可其參公工齡為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評定更高級別。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深化,這部分參公人員如何改革,短時間內就會有相關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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