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6月1日實施:公務員將享有這八大權利!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

宣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那新公務員法的發佈後,公務員將享有哪些權利呢?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可能也是今年省考會考的考點,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新公務員法6月1日實施:公務員將享有這八大權利!

獲得相應的工作條件

公務員法第15條中,對公務員的權利,首要規定的就是:公務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工作條件。比如,獲得辦公所必需的辦公室、電腦、辦公桌、辦公椅、文具,等等。

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公務員權利的第2條,對於公務員非常關鍵。根據這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不能被免職或辭退,這也是公務員被稱為鐵飯碗的最好印證。在公務員機關,公務員任職受到法定保障。哪怕一名公務員不被領導待見,領導也沒有辦法隨便讓他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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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報酬、福利、保險

公務員不僅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還有享受福利和保險的待遇,人人有保險,且都按期足額繳納。

學習培訓

每年公務員機關都會組織各種學習培訓活動,提升公務員的能力素質。因此,在公務員隊伍中,如果你積極上進,自己的能力和素質都會得到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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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於上級和領導提出批評建議,也屬於公務員的權利之一,但實際上在機關工作實際中,實用性相對較低,一般情況下,作為下級,很少有膽子對上級提出批評建議。

提出申訴和控告

如果公務員在機關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這一條款的存在,保障了公務員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申請辭職

辭職也是公務員的權利之一。當然,在公務員機關,申請辭職還要滿足相應條件。如果一部分職位對於公務員的服務年限有要求,尤其是一部分涉及保密要求的職位,必須服務滿相應年限才可以申請辭職。

最後一條就是法律規定的相關權利,以上8個條款,你認為哪條對於公務員而言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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