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個職業素養很強的律師或者醫生,有一個十惡不赦的人需要你辯護或者救治,你會去做嗎?

Wenziying


首先說,我會去做。

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就先說律師的辯護。

無論是犯重罪的被告人,還是犯較輕罪的被告人,他們的行為都侵犯了合法權益,案件中都會有被害人,只不過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程度不同。

殺人犯傷害了人,造成他人輕傷害的,一樣也傷害了人。

但他們不因他們所犯罪行的不同,而享有的權利就不同。

他們享有的訴訟權利是相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律師的辯護是建立在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上的,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辯護,說了也白說,不會被法庭採納。


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重要不重要?要由當事人自己說才有說服力。

原河南省平輿縣法院院長劉德山,被帶走調查19個月,被羈押16個月,在看守所他被“掛起來”“弓起來”“撩起來”,被打的肋骨疼了四個月,檢查結果卻是沒有骨折。

作為一個法院院長,他有證據意識,上圖是他記錄下來的被體罰的情節。

他最終被判無罪。

出獄後,他說:如果再當法官, 我會更重視被告人的權利。


獲得辯護權就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

為他辯護,是因為他需要。

他有罪,不會因為辯護而無罪,辯護是為了讓他罰當其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也就是說,越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重刑的案件,就越是需要律師的辯護,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為什麼?因為越是有可能被判處重刑的,這個社會就越是承擔不起被錯判的後果,人被處死了,而後來再發現案件判錯了,那這樣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


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安徽合肥召開工作推進會,部署在全國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要求,到2019年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要在第一批試點的八個省(市)和天津、江蘇、福建、山東等發達省(市)基本實現全覆蓋。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就是辯護率100%。

所以,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不是做不做的問題,而是怎麼做的問題。


醫生更是如此。

如果面對一個重刑犯,在能夠救治的情況下,沒有救治,導致其死亡,那這個醫生涉及的不僅僅是職業道德的問題,還會涉及違法犯罪的問題。


郭廣吉律師


很多人都誤解律師辯護工作,認為律師為壞人辯護,將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等同於是共同犯罪,是一種包庇犯罪。

從法律上來說,委託律師辯護或自己為自己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這權利是任何人及任何機構都不得剝奪。且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承擔多大的刑責,這個只能由法院來裁判,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他人的裁判者,而直接對其他人下死刑。

有句話說,“事越辯越明,理越辯越清”。當公安機關,當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否犯罪應當通過案件證據來呈現。若不經審判,不經辯護,而直接以檢察院的認定結論為準,那將導致公權力的無限擴張,這樣一來,我們每個人都將有可能成為受害人,成為冤假錯案的受害者。

當然,對於有的案件來說,即便有律師的辯護,也可能不能改變案件最後的結果。但律師的參與,可以讓整個案件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讓案件得到相對公平公正的審理。

“讓不該死的人不死,讓該死的人死的明白”,這個就是法治的意義。


葉律師


我會去,因為作為一個合格的律師,不能違法《律師法》的規定拒絕指派辯護,從我辯護的7起死刑案來看除了兩起確屬罪不可赦、事實證據清楚的被告被判處死刑以外 ,都被判緩刑二年或無期徒刑。辯護是我作為律師的職責和權利,這是憲法法律所賦予的,並不是誰想得到就能得到的。

我從一個懵懂少年律師做到知天命的老律師,深深體會到辯護工作的重要性 ,即使是無償提供辯護,我也是全力以赴,親力親為,絕不推給同事或助理。

現在社會上受國外或是港臺影視影響,對我們律師有一定歧視 認為我們是為壞人提供幫助,使其逃脫法律制裁的人。我認為這純屬無知,幼稚。

要知道您在受到不公正刑事強制措施時,甚至受到不法侵害需要法院判定補償時,能幫您的不是您的家人朋友,也不是您的警察👮叔叔,而是我們律師律師律師!重要的話說三遍!

所以請您善待您的律師朋友,不要嫉妒他的高收入,沒有的話可以設法結交一個,比方說老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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