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26)喜报丨襄阳三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入选全国、全省精品案件

2019/3/25(426)喜报丨襄阳三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入选全国、全省精品案件

近日,全国、全省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评选结果揭晓,襄阳一件案件入选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三件案件分别入选全省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精品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精品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这是继去年获得一件全国精品案件、两件全省精品案件后再次获得殊荣。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

2018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高剑波

2018年度全省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精品案件

谭某某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监督案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邹德勇 陈俊

2018年度全省财产刑执行检察精品案件

伍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邹德勇 陈俊

2018年度全省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高剑波

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6日,甘某某与某建设工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施工负责人高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集团游泳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高某某与施工班组负责人郭某口头约定,将游泳池项目劳务分包给郭某,郭某随后找到28人开始动工建设游泳池项目。2016年9月27日,甘某某、高某某、郭某等三人签订游泳池人工费结算清单,约定人工费用共计42万元,但一直未予支付。2017年3月16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向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甘某某依然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年5月,经当地政府、派出所和综合执法大队督办,甘某某支付给郭某等人工费10.1万元,仍拖欠工资31.9万元。2017年8月14日至16日,米庄执法大队通知甘某某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其采取手机关机方式,拒不配合调查处理。鉴于甘某某拖欠工资涉及员工众多且逃匿,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高新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其立案侦查,2018年1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2月22日,接甘某某姐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高新区检察院立即对该案展开了调查,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对取保候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提出因欠28位农民工工资,需要甘某某出去处理筹款等事项,特申请取保候审;并于2018年2月12日替弟弟甘某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8万元,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农民工代表郭某出具担保书。

➤对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开展驻所检察谈话教育,听取原案案情及其本人意见,了解到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表示将及时筹款赔偿欠款。

➤审查原案供述材料,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意见,甘某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办,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向看守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认为其表现良好,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

➤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高新公安分局、看守所、居委会、人民监督员等部分代表对该案进行了公开评议,各方对甘某某取保候审没有异议。

办理结果: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办,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亲属能够及时筹款,支付部分欠款,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及早向农民工支付欠款,促进矛盾化解,遂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后办案部门采纳该建议,并于2018年3月9日对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典型意义:甘某某取保候审后,于3月27日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农民工的谅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高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案件情况,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民工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承办检察官及时主持开展公开审查评议,邀请各方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经过综合评估和分析,一致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不影响案件的侦查办理,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伍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案情概要:2018年5月初,因犯盗窃罪在保康县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伍某向保康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反映其财物被公安机关暂扣未返还。检察官受理后,立即启动调查机制,经查,伍某盗窃被抓后,其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暂扣,该案现已判决,但扣押款物一直未随案移送,且没有证据证实该暂扣款系伍某违法所得或犯罪赃款。同时查明,该案中,被盗村民王某系保康县建档立卡的精准脱贫户,保康县公安局未返还其被盗的1780元人民币。同时,判决生效后,保康县人民法院未对伍某执行3000元人民币罚金。鉴于此,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返还伍某被扣押的现金,并优先返还贫困户王某损失,同时监督法院依法执行财产刑。

典型意义:该案中,保康县检察院从一件申诉案件入手,精准发力,对症施策,智慧监督,既依法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将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与国家精准脱贫攻坚战巧妙结合,帮助精准脱贫户追回“救命钱”。以一件实实在在的鲜活案例诠释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责任和担当,收到一举多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谭某某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监督案

案情概要:罪犯谭某某(女)因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9月1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时其正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5日哺乳期届满后,保康县公安局以未处理好婴儿抚养与照顾事宜为由,一直未对谭某某执行逮捕收监执行刑罚长达四个月之久。

典型意义:保康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掌握该情况后,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子女抚养和成长教育问题,跟踪监督,成功促使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执行逮捕收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使这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罪犯得以收监执行刑罚,及时消除了当地群众的疑虑,确保了刑罚的正确实施。同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妥善保障了其婴幼儿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丨襄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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