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26)喜報丨襄陽三件刑事執行檢察案件入選全國、全省精品案件

2019/3/25(426)喜报丨襄阳三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入选全国、全省精品案件

近日,全國、全省刑事執行檢察精品案件評選結果揭曉,襄陽一件案件入選全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精品案件,三件案件分別入選全省刑罰交付執行監督精品案件、財產刑執行檢察精品案件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精品案件,這是繼去年獲得一件全國精品案件、兩件全省精品案件後再次獲得殊榮。

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

2018年羈押必要性審查精品案件

甘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襄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 高劍波

2018年度全省刑罰交付執行監督精品案件

譚某某判處實刑未執行刑罰監督案

——保康縣人民檢察院 鄒德勇 陳俊

2018年度全省財產刑執行檢察精品案件

伍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

——保康縣人民檢察院 鄒德勇 陳俊

2018年度全省羈押必要性審查精品案件

甘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襄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 高劍波

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

案情簡介:2015年9月6日,甘某某與某建設工司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該公司(施工負責人高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集團游泳池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高某某與施工班組負責人郭某口頭約定,將游泳池項目勞務分包給郭某,郭某隨後找到28人開始動工建設游泳池項目。2016年9月27日,甘某某、高某某、郭某等三人簽訂游泳池人工費結算清單,約定人工費用共計42萬元,但一直未予支付。2017年3月16日,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向甘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甘某某依然未足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同年5月,經當地政府、派出所和綜合執法大隊督辦,甘某某支付給郭某等人工費10.1萬元,仍拖欠工資31.9萬元。2017年8月14日至16日,米莊執法大隊通知甘某某及時支付拖欠工資,其採取手機關機方式,拒不配合調查處理。鑑於甘某某拖欠工資涉及員工眾多且逃匿,其行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高新區公安分局於2017年12月26日對其立案偵查,2018年1月9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辦理情況:2018年2月22日,接甘某某姐姐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高新區檢察院立即對該案展開了調查,並開展了以下工作:

➤對取保候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提出因欠28位農民工工資,需要甘某某出去處理籌款等事項,特申請取保候審;並於2018年2月12日替弟弟甘某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資8萬元,得到受害方的諒解,農民工代表郭某出具擔保書。

➤對犯罪嫌疑人甘某某開展駐所檢察談話教育,聽取原案案情及其本人意見,瞭解到其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並表示將及時籌款賠償欠款。

➤審查原案供述材料,聽取現階段辦案機關高新區公安分局的意見,甘某某能夠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辦,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向看守所瞭解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羈押期間表現情況,認為其表現良好,能夠積極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

➤對該案進行公開審查,邀請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高新公安分局、看守所、居委會、人民監督員等部分代表對該案進行了公開評議,各方對甘某某取保候審沒有異議。

辦理結果: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在歸案後積極認罪悔罪,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偵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其親屬能夠及時籌款,支付部分欠款,並已取得受害人諒解,變更強制措施有利於及早向農民工支付欠款,促進矛盾化解,遂建議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後辦案部門採納該建議,並於2018年3月9日對甘某某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釋放。

典型意義:甘某某取保候審後,於3月27日將所欠的農民工工資全部支付完畢,並取得農民工的諒解。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高新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及時調查核實案件情況,考慮到該案涉及農民工較多,社會影響較大,承辦檢察官及時主持開展公開審查評議,邀請各方代表參加,聽取意見建議,經過綜合評估和分析,一致認為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又不影響案件的偵查辦理,既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又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伍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

案情概要:2018年5月初,因犯盜竊罪在保康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伍某向保康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反映其財物被公安機關暫扣未返還。檢察官受理後,立即啟動調查機制,經查,伍某盜竊被抓後,其隨身攜帶的5000元現金被公安機關暫扣,該案現已判決,但扣押款物一直未隨案移送,且沒有證據證實該暫扣款系伍某違法所得或犯罪贓款。同時查明,該案中,被盜村民王某系保康縣建檔立卡的精準脫貧戶,保康縣公安局未返還其被盜的1780元人民幣。同時,判決生效後,保康縣人民法院未對伍某執行3000元人民幣罰金。鑑於此,保康縣檢察院依法及時履行監督職能,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返還伍某被扣押的現金,並優先返還貧困戶王某損失,同時監督法院依法執行財產刑。

典型意義:該案中,保康縣檢察院從一件申訴案件入手,精準發力,對症施策,智慧監督,既依法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又將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與國家精準脫貧攻堅戰巧妙結合,幫助精準脫貧戶追回“救命錢”。以一件實實在在的鮮活案例詮釋了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責任和擔當,收到一舉多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譚某某判處實刑未執行刑罰監督案

案情概要:罪犯譚某某(女)因犯故意殺人罪,2017年9月12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時其正處於哺乳期被取保候審。2018年3月5日哺乳期屆滿後,保康縣公安局以未處理好嬰兒撫養與照顧事宜為由,一直未對譚某某執行逮捕收監執行刑罰長達四個月之久。

典型意義:保康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掌握該情況後,及時與當地政府溝通子女撫養和成長教育問題,跟蹤監督,成功促使公安機關將譚某某執行逮捕收監,並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使這一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罪犯得以收監執行刑罰,及時消除了當地群眾的疑慮,確保了刑罰的正確實施。同時通過發出檢察建議,妥善保障了其嬰幼兒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丨襄陽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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