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關於交通違法納入徵信的八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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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將交通違法信息納入市徵信平臺?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市民誠信意識不斷增強,為進一步深化交通大整治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按照“合法審慎、重點突出、定期調整、注重應用”的工作原則,通過加強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的納入及應用工作,對“交通違法大戶”、重點管理對象形成威懾和懲戒效應,實現社會共享、共治,更好的促進全民尊法守法。

目前共計10類情形、126種具體行為納入市徵信平臺,今後每年還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納入內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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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納入市徵信平臺的交通違法信息是如何規定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4類納入市徵信平臺的情形。

一是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是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四是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包含了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速50%以上等違法行為。

3

將交通違法信息納入市徵信平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是《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

二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四類情形納入市徵信平臺;

三是《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建設的相關要求等有關規定。

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信用信息,可納入徵信平臺。

4

平時偶爾一次的違法停車記錄會不會納入市徵信平臺

將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納入市徵信平臺,實現嚴重交通行為與個人及企業信用記錄“掛鉤”,是為了實現對交通違法行為人的有力約束,也是為了推動道路交通管理的社會共享、共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列舉了4類情節較為嚴重的情形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包括: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等。因此納入市徵信平臺的是一些比較嚴重的交通違法,平時偶爾一次的違法停車記錄不會納入市徵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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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被記錄的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等申請查詢信息主體失信信息的期限為5年。納入徵信的具體行為從嚴重程度上有區分,綜合考慮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危害等因素,將納入市徵信平臺的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時限,分為“1年”“3年”“5年”

6

查詢失信信息的時間是從何時起算的?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屆滿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查詢。納入市徵信平臺的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提供查詢的時間

一般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到達規定時限後,相關信息不再提供,即不再納入市徵信平臺;個別情況按照自然年計算,如:“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業運輸單位因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該單位一年內名下所有營運車輛百車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達到30起以上(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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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交通違法信息被納入徵信的對象,公安交警有何限制?

目前,公安交警在法律範圍內對因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被納入徵信的對象的限制主要有:

一是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嚴格審查,如:“在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許可審批、佔路施工作業及設備、設施搶修類初審中,對申請進行嚴格審查;

二是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進行限制,如: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人員,限制申請人三年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等。

三是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如:對每年上海市交通安全工作評優推先活動的候選單位和候選個人進行嚴格審查,因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被納入徵信的對象,不予參評當年度上海市交通安全工作評優推先活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公安交警對因公安交通管理信用信息被納入徵信對象的限制,每年根據實際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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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自己有沒有交通違法失信記錄?

據瞭解,目前查詢公共信用信息有兩種方式:現場查詢在線查詢

一是現場查詢:當事人攜帶相關材料,至市信用中心服務大廳或服務子窗口查詢。

二是在線查詢:登錄信用上海網站信用上海APP,經身份驗證後,查詢本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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