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男子入戶盜竊 自首領刑一年

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入戶盜竊案,被告人高家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3日13時許,被告人高家偉竄至三原縣陂西鎮大門村王新利家實施盜竊,盜走現金4900元、金項鍊一條、金手鐲一個、金耳釘四個、“DW”女士手錶一塊、瑪瑙手鍊(帶金貔貅一個、金豆兩顆)、玉吊墜一個、金吊墜一個。經三原縣發展和改革局鑑定,被盜物品價格21760.65元。另查,2018年12月3日18時許,被告人高家偉來到三原縣陂西鎮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家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21760.6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家偉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高家偉主動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通訊員 張瑩 唐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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