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罪犯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兩年半

青島一罪犯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兩年半

社區矯正期間被司警告三次仍不改正,一罪犯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兩年半

【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強迫賣淫罪,於2013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判決生效後,劉某某於同年3月5日被送交監獄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釋,在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今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機關以罪犯劉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為由,建議市中院對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於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違反監管規定,未到當地司法所履行定期報告義務一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居住地到外地兩次,且最後一次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劉某某因此先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分三次,仍不改正。

【裁判結果】

市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監管規定,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據《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應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某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有期徒刑2年6個月25日。

來源:青島2018年減刑、假釋工作併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青島一罪犯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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