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便攜爐丁烷氣罐使用爆炸 兩受害人狀告銷售者獲賠償

【案件播报】便携炉丁烷气罐使用爆炸 两受害人状告销售者获赔偿

實踐中,產品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害除了涉及產品本身的財產損失以外,還可能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損害,近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兩起案件的受害人同時狀告銷售缺陷產品的經營部要求賠償損失。

【案件播报】便携炉丁烷气罐使用爆炸 两受害人状告销售者获赔偿

2017年底,餘某浩及餘某恆在親戚餘某某家裡吃飯時,使用的九鼎便攜爐丁烷可燃氣因存在產品質量缺陷發生爆炸,致使餘某浩頭面部、頸部、雙手均被燒傷,餘某恆的頭面部、雙手均被燒傷,事故後,餘某浩及餘某恆受傷治療花去數千元醫藥費。法院經審理查明,發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氣罐瓶體未標註保質期和生產日期,爆炸瓶體同一版其他瓶底標註有“2016/9/28”字樣。

該院經審理認為,發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氣體作為使用危險係數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其產品外包裝應對使用者做詳盡說明,以顯著字體標註注意事項、保質期和生產日期,案涉氣體瓶包裝粗陋,且僅在瓶底標註一日期,並沒有說明是生產日期還是使用截止日期,使消費者無法判斷使用期限,具有明顯瑕疵。該經營部系導致原告受傷的瑕疵產品的銷售者,其出售的產品發生爆炸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已構成侵權,應對侵權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遂依法判決銷售缺陷產品的經營部賠償原告餘某浩各項損失9246元,賠償原告餘某恆4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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