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医院去世,客观上同医院形成合同关系,又使医院获利,家属可否向医院索赔?

秋天的红叶882


老实说有不少岁数大或者是身患重病的人,进了医院后就再没有活着走出来了。医院给人的感觉就是钱也要,命也收。

如果有人在医院去世,客观上与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又使医院获利,至于家属可否向医院索赔。个人认为家属当然有权向医院索赔,至于要不要得到,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估计是希望渺茫。个人认为:

1,医院只是保证给客户患者提供治疗,没有哪一家医院会向客户保证一定能将病治好。因为同样的病征,不见得是同一种病。同一种病也会因患者体质差异,而导致严重程度不同。例如感冒对于大多数人不是什么大病,但是对于有基础性疾病的人来说,则有可能送命。而有些疾病潜藏很深,平时难以察觉,甚至是患者本人也未必有感觉。而患者一旦因别的病征进了医院,医生也可能没发现患者的隐疾,一旦按常规治疗,也有可能会发生治小病而弄死人的情况。

2,医院在医患关系中,实际上是处于绝对强势的一方,患者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医院定制医患合同时,早就考虑了医疗技术风险丶法律追索风险,因此早就在技术上、法律上进行了规避。不会让患者家属有机可乘。

3,国内医院大多为公营单位,顶头上司就是各级卫计委,而患者家属的申诉和裁决部门的顶头上司也是各级卫计委,因此患者家属当然无法钻空子了。

4,如果患者家属走司法途径去索赔,也是希望渺茫,一是患者本身有病,不存在医院故意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二是医疗是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医患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等,患者一方在专业知识和信息上处于极度的劣势。三是这种官司可能会旷日持久,必须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医院显然优势明显,而患者家属会十分艰难。

当然不是所有医患纠纷的输家都是患者及其家属。例如:

1,明显的医疗事故,例如做完腹部手术后,将手术用具遗留在患者腹腔内。

2,明显的误诊,例如将脑膜炎当作普通感冒诊治。

3,因工作失误造成患者的病历记录错误,将拉肚子的患者送去做盲肠切除手术,而将要盲肠切除手术的患者,当成拉肚子对待。

对于明显的工作疏忽,医院也是赖不掉的,患者家属一般都能索赔成功。


鬼影147951010


提问的人,内心得有多扭曲才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是想钱想疯了还是精神有问题?

人都是会死的,虽然大家都不想面对。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管你是皇亲国戚还是政府首脑,在死亡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都难逃一死。

既然都是死,要么死在医院,要么死在外面。医院只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不是保证每个人都长生不死的保险箱!如果真是保险箱,老布什,李咏,洛克菲勒,金庸绝对有条件在里面住到地老天荒。

有人要说,老子给了钱,给了钱你就得给老子保证效果,保证不出问题。没错,你是给医院交了钱,但是钱用在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上,用在了你自己需要的药品和检查上,而不是揣进了医生个人的腰包,更不是用在给你画长生不死的护身符上!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能把生病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赔钱两件事联系在一起呢?而且这种人还不在少数!这种丢人现眼,辱没先人,见不得光的想法还好意思堂而皇之地写出来让大家讨论?!

中国政府医疗卫生的投入人均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但是中国人均寿命和美国齐平。中国绝大多数医院执行的收费标准还是2004年以前的收费标准。很多高年资医生的挂号费比不上医院外面面摊的二两面钱!凭的是什么?还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优越性?还不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辛勤付出?

而社会上那些心怀叵测,忘恩负义,思想龌龊的垃圾渣滓,一边享受着医务人员的无私奉献,一边怀着碰瓷的心理打着医务人员的主意。对这些渣滓我只想说一句,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纞小魚


相信每一个看到这个问题的人,都会哈哈大笑,除外智商需要充值的那些。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说这个逻辑是对的,那么会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出现了。而且临终关怀医院得抓紧关了。为啥,这类医院就是专门负责最后一站的。

前段时间小黄车有一个租赁人,因为租了自行车骑车死了。家属上诉法院,法院判小黄车赔15万。法院认为小黄车是经营者。我相信,有很多很多的人会认为法院的智商需要充值。

而患者进到医院,跟医院是一个合同关系,并且让医院受益了,患者死了,医院就应该赔钱。那么,你买了一个汽车,让汽车生产公司让汽车销售商都挣钱了,然后你开车撞死人了,他们应该来帮你赔这个钱吗?或者有些人开着车自己就死掉了,汽车生产厂家和销售汽车的人需要赔钱吗?买了大米回家吃,吃多了一口噎死了,跟卖大米的种大米的都成为合同关系,他们都是受益人,他们需要赔钱吗?

患者进医院,和医院的确存在一个事实的合同关系。但是医院也会就每个患者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置。医疗活动中有包括需要知情签字。也就是说这个手术有风险,它可能会导致死亡,愿意做就签字;或者说也没有做手术,患者只是住在这个病房里,医生发现患者情况不稳定,也会有一个病危通知给到个人或者家属;还有一些情况是病人意外身故。什么是意外身故?他并不是因为这个病而死掉了,是一种意外,它本身有多脏器的问题的时候,那么,患者随时都可能有生命危险。而在医生还没有完全查清楚他的状况,或者因为我们大陆对个人病历资料的跟踪不够完善,医生不能很快发现他的问题,这也都会导致死亡。比如一个心梗患者急诊进了医院抢救。这就可能就得活也可能会死掉。那要是你要求医生只能是活的,那你是医生你怎么办。请他另请高明喽,还能咋的。而且不活还得赔钱。你是抬个人来讹钱的吧。谁也做不了医生了。

医院是一个生死之地。很多意外都会在医院发生,而真正医院要有责任来赔偿的,也不是没有,也会有。所以,在这个合同的纠纷或者医疗的纠纷上,就有人民调解,医学会调解鉴定和法院起诉等。判赔了,才能赔。医院无过错,一般不赔。



大舟财经观


如果病人在医院🏥去世,就要索赔的话,医院将不堪重负,甚至倒闭。很多危重病人将得不到救冶。

一,现在的医院有足够的能力预判人之终期。人死就要赔偿的话,医院肯定会加大治疗前的评估,很多病人会因此被拒之门外,就是入院治疗了,一有风吹草动,医院就会请病人出院,倒霉的还是病人。

二,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医院肯定会赔偿,也必须赔偿。理赔要有确凿证据,也要经过专家评审,在这方面既有一整套程序,也早有先例。至于无理取闹,妨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则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

三,现代医学发展很快,但不能包治百病,更不能使人长生不死。医治病人虽然收费(题主所谓的“合同关系”),但就此作为赔偿的理由,十分牵强,毫无道理。

“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又是人们不愿看到的。面对死亡不仅要保持一颗平常的心,更要正确对待,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无可抗拒。请记住: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能得到赔偿的。


苏舟2


病人去医院看病,形式上形成了实事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当发生以外事,如果医院方无技术和责任过错,医院是不会赔偿的。这也是全世界一直推行的。

医学是有争议科学,就是说医学最后无定式。同一种病在不同人,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年代,甚至季节发病,最后的愈后都可能不一样。这就是为什么有争议的原因。去医院看病形式上发生了合同关系,但是由于有争议不能确定看病就一定会治愈。屹今为止世界上所发现的病,能够全部治愈的不足5%。有95%以上的病是不能治愈的。有的病只是好转或者较轻症状。这就是科学,不要相信医生就是万能,钱就是万能。至于出现以外死亡后能不能赔偿,那得看治疗过程中有无技术差错和责任差错事故。有技术和医疗责任事故必须赔偿,这方面有专门鉴定组织,申请鉴定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法院受理判决后赔偿。


岱下明珠天平湖畔153


把医患关系看作是合同关系的人,把钱看得比命重要。只有把医患关系看做是合作关系的人,才是真正重视生命的人。

因此,对于把金钱放到生命之上的病人,也就是跑来跟医院签订合同的人,你的这个合同很难签订。首先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但是仍然只是建立在一定概率基础上,也就是说,任何合法的药物、器械、用品、诊断标准等等一切,都是在发展路上,没有一个敢说是达到百分百精确水平。因此,进入医院的所有一切过程,包括检查、检验、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等等一切,都会有例外存在,如果某一个病人身上出现比较多的例外,也只能说这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小概率事件与医疗事故之间,在法理上绝对不可能形成因果关系。

所以医院能够跟病人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不存在上述说到的各种例外,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医院跟病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合同关系,想要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的病人,医生或者医院完全可能会拒绝签订合同,建议病人转到有能力签下这类合同的医院去。估计,这一类医院在美国可以找到,不过,美国的医院一样收钱,一样可能治不好病,这一点,美国医院其实跟中国医院没有丝毫差别。


自强不息真君子-永远前行大中华


家属在医院死亡,要看具体死亡原因,如果是因为医治无效死亡和医院没有关系,如果是医疗事故死亡,医院负全责,但是大部分都会赖在医院身上,最后赔偿,医院也是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说不清道不明的赔点钱算了,这是所有医院采取的方法。

只要死在医院,医院就倒霉,这一点大家都明白,毕竟是人死了,不管你有没有责任,赔偿在所难免,这就是人情,很多时候不能讲究法律,患者聚集大量人员围堵医院 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最后只能赔钱。

大多数患者一般不会冷静,都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拉横幅,在医院门口放置花圈,堵住医院的大门,很多时候医院会报警,警察也不能上来就抓人吧,调解、最终还是要赔偿的。

医院毕竟是一个组织,怎么说也是一个单位吧,大多数的时候都会适当赔偿一部分,这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我奶奶在医院去世了,我们都很清楚,和医院没有一点关系,我们要求医院把奶奶送回家,医院担心讹诈,担心扣车,我弟弟说你们放心,保证你们是安全的,最后医院把奶奶送回家,我们表达了感谢。

毕竟在医院死亡了,家属始终认为医院脱不了干系,聚集大量人员在医院闹,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院也是无可奈何,只能赔偿最后息事宁人。


大海传媒


提问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于提问者是以合同关系的法律范畴来看待医患关系问题。其实医患关系和其他的合同关系比较有很多的特殊性,没有可比性。为什么这样说,原因如下。

第一,在我们通常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责任很好约定。比如工厂是流水化的作业,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大家按照既定的模式做,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在医患关系里,病情的治疗过程中,有个体差异性,有不同并发症,很多情况不一定能预测。不能预测的就无法约定。

第二,我们平常的合同关系,存在的就是你用时间和劳动换取利润。如果受到损失可能就是时间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居多;但是医患关系里,医生付出的也是智力成本,但是病人付出的是金钱还有身体健康成本,甚至是生命的成本。

第三,平常的合同关系里,划分问题的性质,过错方都比较好鉴别。但是在医患关系里,究竟是患者本身的免疫力问题,身体差异性问题,还是医生,医院的问题,很复杂,需要专业性很强的知识。

所以,医院,医生要不要赔付的问题,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有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搞清楚事情的原委。才能谈到赔付的问题。当然如果不服还可以走法院这个程序。

分享健康咨迅,共享网络时代,爱心点击关注,新春快乐一路!





沧澜之水红尘有你


那要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医院和医生能掌控的只是诊疗过错,至于治疗结果,那是属于鬼神仙佛才能掌控的。只要医院医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诊疗规范去做,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犯错,那么就是没有过错,不用负法律责任。如果某个医院或医生向你承诺疗效,比如说“包治好”之类的,那绝对是违法违规且有悖医德的行为。因为,这其实跟诈骗没什么区别。正常的医患沟通,应该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诊疗方案,治愈概率或好转概率,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而不是承诺疗效。



世无吾生则万古如长夜


病人病情千变万化,轻重不一,还有很多是不治之症,就诊时就危重的,医生也很无奈,医学目前是一门未知学科,很多疾病的发病机理还不清,加之病人身体的抵抗力,免疫力都不相同,还有些疾病与遗传基因有关,有些病人是过敏感性体质等等,同一个病发生在不同体质的人身上,其病症表现、轻重、治疗效果都不相同,总之,把病人与医院认为是一般合同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很荒谬的错误,也是一种悲哀,之所以形成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医患是合同关系的误导,也在其中起到了极其恶劣的推波逐澜的作用。一部汽车的零件坏了,换一个就可恢复正常,请问人体的器官坏了,能象换零件一样简单吗?这其中有一,有没有同样的器官,可以这样讲,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器官,这中间包括基因配对,血型等等诸多复杂因素。二,有没有器官,三,排异反应,四,移植后成功率各尽不一,五,病人术后护理及自身条件等等,所以说医患是合同关系残害了我国的正常的医疗环境,国家应高度重视,加之正确引导才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