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圖片”不應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黑洞圖片”不應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黑洞圖片不應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4月11日早上突然出現大量言論說黑洞照片被某公司購買,自媒體發佈過這張照片的人都在懷疑此消息的真實性。當天下午3:51,視覺中國發布聲明並未獲得商業使用版權。筆者認為,黑洞圖片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2019年4月10日21:42:33,新華網發文《人類首次“看到”了黑洞》【1】,文中使用了事件視界望遠鏡項目組供圖,給中國人提供了一堵黑洞真面目的機會。據說黑洞圖片很快就被圖庫公司收藏,並稱版權所有。

筆者認為,黑洞圖片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本法律規範有兩種理解方式,其一是,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都是攝影作品;另一種理解方式是,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同時還是藝術作品,才是攝影作品。關鍵在於,藝術作品在該法律規範中的地位。(2014)魯民三終字第297號對應的一審案件中,一審法院就認為:

“攝影作品的創作主要體現在拍攝者對拍攝地點、拍攝對象、拍攝角度、光線明暗等的選擇上,是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化學、光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的一種藝術作品,這種再現不是簡單的複製,而是包含有作者的創作,即作者根據其不同構思,攝取最能表現某一物品特點的合理佈局,以突出表現作者的思想。僅僅對客觀物體簡單的複製,而不具有獨創性和藝術性的照片,不能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

但二審法院沒有認同這一觀點,說理僅僅是一句:

“原審法院關於上述照片不具有獨創性和藝術性,不能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二審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的觀點,應當加以說理指正,而不單純地著墨一個結論。僅僅拋出一個結論無益於閱讀者根據既往案例總結法律規則。事實上,有些國家的版權法在宣佈保護攝影作品時,加上了保護帶有藝術性質或文獻性質的限制【2】,一審法院對攝影作品的理解具有相當合理性。可惜的是,除了這一個判決的一審法院作出闡述外,筆者暫未查到直接對該規範中“藝術作品”含義作出評述的判決書。此為冗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158號一案中,對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出評述。認為:

“只有具備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作品。”

對於獨創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著作權法試圖推動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多樣性與進步性的立法宗旨,反映在作品上,就產生了作品在客觀表現形式上,例如在文字的組合、線條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動作的設計等方面,至少應與公有領域的相關作品存在些許程度的差異的要求。至於差異的程度,一般並無特定的要求,不同類型的作品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表現。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上是唯一的,那麼其表現形式將無法呈現出相應的差異性,在理論上無法產生歸結於作者的結果,在現實上也無法與已有的智力勞動成果進行區分,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獨創性的要求。綜上,判斷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以及在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筆者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詞可以看出,創造性體現作者方面的選擇。

因此,黑洞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關鍵在於黑洞照片是否體現了作者某種選擇。這種選擇就牽涉到黑洞照片的製作過程。

網易公開課兩年前就收錄了黑洞照片製作單位事件視界望遠鏡項目組技術人員(筆者其實是想寫漂亮的小姐姐,但想到編輯一定不允許,只好作罷)講解黑洞照片製作過程的視頻,命名為《怎樣拍攝一張黑洞的圖片》【3】。視頻中提及,科學家通過將世界範圍內的望遠鏡連接起來,觀察黑洞引力透鏡,形成的明亮光環,來觀察黑洞。這就是事件望遠鏡項目組。這些世界範圍內的望遠鏡,同時觀察並拍照。這些殘缺的信息是不夠的,但當地球自轉時,這些望遠鏡就會跟黑洞之間形成一個新的角度,從而獲得更多的信息。科學家收集這些信息,通過一定的算法,生成一張看起來像宇宙本身存在的圖像。最後生成的圖像,就是新華社文章中引用的黑洞圖。

點擊查看視頻信息

https://v.qq.com/x/page/o0859lqtmz2.html

從上述視頻介紹可以看出,生成黑洞圖的要素,包括了世界各地望遠鏡直接記錄的信息,以及科學家所選擇的算法。而科學家所選擇的算法,目的都是為了如何準確、真實地得到一個可以反映黑洞的圖片,而不是隻能反映我們想看到的銀河中心的大象。這恰恰與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目的背道而馳,文學、藝術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達,因此,銀河中心的大象【4】,才是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目的,至於黑洞圖,永遠無法體現出作者類似於“文字的組合、線條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動作的設計等方面”的選擇,製作者耗費數年時間,聯繫世界各地天文望遠鏡,目的正是不加修飾地還原一個黑洞及其周邊環境。

上文提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上是唯一的,那麼其表現形式將無法呈現出相應的差異性,在理論上無法產生歸結於作者的結果,在現實上也無法與已有的智力勞動成果進行區分,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獨創性的要求。”

科學家確保選擇的算法正確,還進行了反向測試,使用並非黑洞的天體等等,看看運用算法,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結果,以保證不會從日常生活照片得到一個黑洞,合成圖片可以呈現一個客觀真實的黑洞。也就是說,這個智力成果的表現是唯一的,不可能呈現有任何相應的差異性。

至於圖庫公司在黑洞圖的基礎上,在圖片右下角僅僅加註署名,或者通過插值計算獲取像素更大的圖片,筆者認為也難以構成線條、美感上的選擇、安排,無法具備獨創性,不能使圖庫公司取得作品的著作權。

筆者盼通過此文,拋磚引玉,重新思考攝影作品的定義,以及主張著作權侵權時,權屬方面的舉證規則,或者試圖甄別圖庫公司是否有簡單添加署名,然後據為己有的行為。判決寥寥幾千的賠償,看上去小事一樁,但每一次的縱容都是對正義的傷害。


注:

【1】: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9-04/10/c_1124350599.htm,2019年4月11日10:57 最後訪問

【2】:《知識產權論》第三版175頁,鄭成思著,2007年9月第1版,ISBN 978-7-5036-7645-1

【3】: http://open.163.com/movie/2017/6/F/U/MCJKU9VA8_MCJL0MKFU.html 2019年4月11日 12:31 最後訪問

【4】:上述視頻8:59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