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企业应构建品牌护城河

注册商标 企业应构建品牌护城河

商标注册是企业商标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企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步骤。如何化解企业间因商标未及时注册发生的纠纷,令企业商标无形资产发挥出最大价值非常重要。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江小白公司持有的一项“江小白”商标无效。2012年,江津酒厂下属的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新蓝图公司(乙方)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对乙方定制产品采取独家专销;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等,甲方给予全力配合等。但是,双方没有就知识产权的归属签订任何协议。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表示,对于这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根据《商标法》规定,受托者创作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该属于委托人。法院认为构成代理、代表人的抢注行为,商标应该被宣告无效。代理代表关系不仅局限于商标代理关系、独家代理关系,还可以扩展到一般代理关系,甚至通过其他手段知晓或应当知晓某商标存在而抢注的行为也应该被撤销。

“对被许可方而言,一定不希望自己苦心经营的商誉最后归属许可人所有。”赵克峰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一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或合资双方一起成立新的公司。新的合资公司可以有一个独立于双方母体之外的新商标。二是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在收购股权情况下,不必做商标权属的变更。三是通过许可或者租借方式获得商标使用权,采取该方式企业要查看商标权属是否稳定,还要考虑租期长短、许可费率、收入分成方式等,做好商标权属尽职调查、租约到期前的准备、订立有偿许可合同。

“对商标许可方而言,应在合同中约定针对商标被许可方的审计权。根据审计结果可要求被许可方补交许可费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很多时候审计条款因不能强制执行而未得到有效行使。如果一定要行使审计权,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赵克峰举例说,在新加坡仲裁中,有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要求被许可方提交旁证。如果被许可方说自己生产了一百吨产品,许可方可以要求被许可方提供用电量或提交生产原料的数量,通过计算证明被许可方实际生产数,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许可方身上,从而行使审计权。

实践中,很多外资企业在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时,倾向于约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或美国加州法院诉讼。而在赵克峰看来,约定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新加坡仲裁更为有利,既可以节约时间、金钱等成本,也更易获得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机会,仲裁结果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承认与执行。

除此之外,知名商标被抢注和“傍名牌”等问题也是企业的常见困惑。如果选择采用注册“防御商标”进行抵抗,那“防御商标”应在哪些类别上注册?注册的先后顺序?企业的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和律师,如何协同作战?如何构建企业商标“阵地”的基本战略?

赵克峰表示,知名商标被抢注后,企业应先对争议案件证据进行评估,判断案件的胜诉率。再找壳公司(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经营状况很差,准备成为其他公司收购对象,注入资产的公司)谈商标受让事宜。如果胜诉率较低,应考虑把商标授让过来。受让商标时,应低调处理,通过多次转让程序转让到真正的权利人手里,防止受让人恶意抬高价格。或是对商标进行本地化处理,再进行商标申请、完整注册中外文商标,及时处理商标抢注。

企业注册商标要有护城河概念,做好核心商标、主要使用商标、次要商标、可能将来使用商标之间的平衡。赵克峰强调,企业在应对很难解决的商标纠纷时,要找准策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用先注册的商标无效后注册的商标。正确方法是先令对方的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再对其此后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诉讼。二是在对方商标有效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自己在先商标构成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获得的保护更强,再在民事诉讼中要求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一个案件胜诉拿到赔偿后,再去解决其他纠纷。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不断获得赔偿金反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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