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殺人案:蓄意殺人,必須嚴懲;為母報仇,其情可憐,大家怎麼看?

鴨綠江邊老漁翁


當你舉起屠刀之時,也必將死於屠刀之下。

20年前舉起屠刀的王家人,最後也死於屠刀之下。最後的張扣扣,也被判處死刑。

當然,在我們民間的淳樸觀念來看,張扣扣舉起的是復仇利刃。但是,從法律上來看,張扣扣舉起的是殺人的屠刀。

所以,最後法院認為張扣扣的殺人行為並不僅僅只是基於為母報仇,所以即便張扣扣自首,但其所實施的行為,所在的危害的後果,所帶來的社會惡劣性及影響性都極其嚴重,最後一審,二審都判處張扣扣死刑。

律師的辯護,網友的呼籲,並不是代表社會公眾認可這種以暴制暴的同態復仇,也並不是認為張扣扣無罪,只是希望因為案中有案,情有可原能夠為其從輕處罰,留他一命。

二審判決後,央視也特意就此事發表評論,莫因極端個案動搖對法治與常識的堅守。這是官方的表態,認可張扣扣涉嫌故意殺人罪及毀壞財物罪的判罰。雖然從判決死刑到最後執行死刑,還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但是官方的定調,已經可以確定此案不可能有其他迴旋的可能。


葉律師


張扣扣殺人案,並不僅僅只是為母報仇,或者蓄意殺人這麼簡單。

對於我們來說,20年前死掉的,就是一個普通農村婦女,據說人品還不怎麼樣的。但是,對於13歲的張扣扣來說,意義就完全不同了。這個女人是生他養他的媽媽,是他之前13年生命裡, 最重要的生活、情感依賴對象。現在,媽媽突然從她的生活中消失了,這種鉅變所造成的心理創傷,是一般人都無法理解和體會的。

我的一個表哥,也是在十幾歲時,媽媽因為肝癌去世。他在縣城上學,每逢週六、週日回到家裡,都會跑到媽媽墳頭痛哭。他那時因思念母親而表現出來的痛苦,真是聞者傷心,見者流淚。而這種對母親的思念,並不會隨著年齡的成長,而有所減弱,甚至有著愈發強烈的趨勢。

而且,對於張扣扣來說,這種對母親的思念之情,還與對王家人的仇恨緊密的聯繫在一起。因為,對於張扣扣來說,殺害自己母親的人,只被判處七年徒刑,而且只坐了四年的牢,無論如何都是畸輕的。

最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人,給還是一個孩子的張扣扣,合理的心理疏導和安慰。幫助他從這種思念和仇恨的痛苦中走出來。這二十年來,這種痛苦無時無刻的不折磨著張扣扣。而這才是張扣扣至今事業無成,和他最終走上覆仇道路的直接原因!

所以,張扣扣案是一個社會的悲劇,而判處張扣扣死刑,只是給這份悲劇添上一個冷酷的句號!這些責任,本不該由他一個人來承擔!


姜丁粽子


小時候,上四五年級時候,老爸在上海打工,老媽在家陪我照顧我,,,有一年鄰居跑來欺負我媽,原因就是,我家有塊地跟那人家挨著,有個埂子。那人把埂子他家那邊挖了,把泥巴讓我家地這邊補,。就為了多佔一點地,,然後吵架了,我媽害怕,都哭了,我立馬去廚房拿了菜刀追著那個人砍,嚇得他跑回家反鎖門,我給他家雞窩裡幾隻雞砍死,給他家玻璃全砸了,後邊屁都沒放一個,再見到我媽,客氣多了,,所以,,從我個人來說,張扣扣不過分,,他自己認為值得就行,合理不合法,該負的責任還是要負的。他也沒傷害無辜者。。不存在報復社會,對社會不滿什麼的,


莫生氣不著急


感謝頭條給我有機會談談我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和大眾討論,有不足之處請指出,感謝大家討論。

張扣扣母親一案我是從檢方公訴文書和張扣扣的辯護詞瞭解的,公訴文書中細寫了張扣扣母親和王家發生的矛盾(公訴文書: 96年案件系鄰里之間的瑣事引發,張扣扣母親汪秀萍先向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又先持扁鐵打傷王正軍頭面部並致其流血,王正軍才臨時起意從現場撿起木棒,向其頭部擊打一下,之後再無其他加害行為。這些事實都有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及其他數名目擊證人證明,且張麗波證明王正軍與她同歲當時未滿18週歲;故原審判決認定被害人張扣扣之母王秀萍有過錯無疑,認定傷害行為系王正軍實施不存在頂包問題無疑,認定王正軍作案時系未成年人無疑,對其以故意傷害定罪適用法律正確,對其處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適當。這說明無論是對現在還是對過去的案件審查,司法部門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證據來說話,而非任何個人的主觀臆斷。22年前對於96年案件,有6名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為何現在因為張福如、張麗波做出與當初證言完全相反的陳述,就引起了對96年案件的質疑?這些質疑很多都是對事實的誤解。為何在22年前,張家任何人都未對案件的任何問題提出質疑?為何張扣扣之姐張麗波明知王正軍當年不滿十八歲,卻在現在質疑其年齡?為何在本案案發後張麗波和張福如向媒體作出與之前完全相反的陳述?顯然,在96年案件判決刑事部分處理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張扣扣家人提出的這些質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針是對原96年案件,而是為張扣扣殺人所尋找的藉口。)辯護律師從他母親受到傷害,並且當眾解剖對年幼的張扣扣的精神影響角度進行辯護(辯護詞:時間必須回到1996年。這一年,張扣扣年僅13歲。汪秀萍,張扣扣的母親,被王正軍用木棒打死。母親被打後,倒在了張扣扣的懷裡。張扣扣眼睜睜的看著母親在自己的懷裡斷氣、死去。

在會見張扣扣的時候,張扣扣告訴我,有三個場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腦海,令他終身難忘、時常浮現:一是王正軍打他媽媽的那一棒;二是媽媽在他懷裡斷氣的時候,鼻子、口裡都是血,鮮血在喉嚨裡面“咕咕咕咕”地作響;三是媽媽的屍體在馬路上被公開解剖,現場幾百人圍觀。張扣扣親眼看到媽媽的頭皮被人割開,頭骨被人鋸開。

這樣慘絕人寰的血腥場面,對於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兒童來說,簡直是毀滅性的,也是常人無法想象的。童年時期經受過這樣巨大創傷的人,長大後是幾乎不可能成為一個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說過:“人的創傷經歷,特別是童年的創傷經歷會對人的一生產生重要的影響。悲慘的童年經歷,長大後再怎麼成功、美滿,心裡都會有個洞,充斥著懷疑、不滿足、沒有安全感……不論治療身體還是心理上的疾病,都應考慮患者童年發生的事。那些發生於童年時期的疾病是最嚴重、也是最難治癒的。”

心理學上有一種嚴重的心理疾病,叫創傷後應激障礙。它的典型定義是:“個體經歷、目睹或遭遇到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受傷,或軀體完整性受到威脅後,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和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有許多症狀,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症狀是“記憶侵擾”,即受創時刻的傷痛記憶縈繞不去。主要表現為患者的思維、記憶或夢中反覆、不自主地湧現與創傷有關的情境或內容,可出現嚴重的觸景生情反應,甚至感覺創傷性事件好像再次發生一樣。張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閉,當年的場景就浮現了上來……經常夢見母親去世的樣子”。我們高度懷疑張扣扣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這樣的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所激發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張扣扣在口供中詳細描述了他的心理經過:“王三娃用木棒將我母親一棒打死,我也在現場,當時我年齡還小,只有13歲,我就想拿著刀將王三娃弄死,最後被我爸爸拉住了,當時我看到我媽鼻子口裡都是血,心裡非常痛苦,我就發誓一定要給我媽報仇,我還大聲說:‘我不報仇,我就是狗日的’。從那之後一直到現在,我心裡一直憋著這股仇恨。”)雙方證詞都有關張扣扣母親一案的描述,所以可以參考一下。(網上也有張扣扣的公訴文書和辯護詞,想了解可以參考,以保證客觀公平。)

之前我是先看張扣扣辯護詞,加上網絡上“為母報仇”、“人間孝子”之類的話語影響,覺得張扣扣被判死刑還是有失偏頗,但是當我看了公訴方公訴文書,又一次改變想法,從雙方證詞我也覺得很難判斷,目前情況下網絡和民眾是比較支持張扣扣一方,覺得王家不人道,找關係判輕刑,我們從公訴方公訴詞角度看,沒有徇私枉法,而是因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未成年問題),所以量刑適中,並且無異議;而現在張扣扣將王家三人殺害,大家說他的目標只有王家人,所以沒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是維護人間正義。當我們法律與道德(傳統文化觀念、個人家庭文化觀念、個人價值觀念……也可說“民間法”)發生衝突,是堅持法律正義,還是道德正義呢?由於這兩個常常不能很好地協調,所以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人們也爭辯不停,所以,到底應該怎麼量刑,我就不發表意見。回到公訴方觀點,由於張扣扣作案動機明確,殺人方式殘忍,毀壞公物,內心陰暗……因此具有社會危害性,判處死刑。辯護方認為由於童年悲慘經歷導致張扣扣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加上對當年審判不認可(不公平)和王家沒有對張扣扣一家給予救助和道歉,導致仇恨沒有隨著時間而減淡,最終導致張扣扣因受刺激而衝動殺人,他的對象不針對其他人,所以,應從輕處罰。從行為無價值角度看,張扣扣實施殺人行為,並且內心也想殺死對方,符合行為無價值,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並無異議。關鍵是,為什麼他的這樣的行為大眾會體諒他,併為他求情,引起廣泛關注呢?因為大家覺得他所做的合情合理,不應該採取重刑處罰,這裡我覺得大眾這裡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同態復仇”,“為母報仇,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人性感性的特點,加上我國傳統文化一直以來就肯定這種思想,所以,從這裡人們會主動為這種“同態復仇”找到了合理性出處,認為該行為是合理的,並且還會主動進入這一模式,感同身受去體驗當事人處境,這樣就愈加肯定當事人的合理性,為他尋找託辭,反而對王家愈加厭惡,“死有餘辜”(用詞有點過激),所以也就有很多人說要為張扣扣母親翻案,為張扣扣申辯……,並且還有說司法不公正,司法人員與王家暗地交易,徇私枉法,不承認公訴,不承認審判結果(這是我國司法現狀,也是一種“悲哀”),我們為什麼要維護張扣扣行為?因為他的行為滿足了大眾對於“為母報仇,殺人償命”的同態復仇的心理,有些人不敢做的,他做了,便會得到那些不敢做這樣的事的人支持,那些人或許也有如同張扣扣的經歷,但是由於法律的震懾,所以才不敢妄動,如果司法審判為此從輕,那就是給社會一種觀念,法律肯定“同態復仇”,那麼便會有更多如同張扣扣這樣的人出現,做他那樣的事,那麼,我們社會還能穩定嗎?從張扣扣一案看,他也說了,由於生活過得不好,還被騙,便對社會感到不公,感到生活無望……我認為他對於這些不滿和憤恨無法有效排解,需要有一個發洩口,當回想起母親一案,他便會將生活上所有不如意,失敗的原因歸結於王家,沒有王家將他母親“殺死”,他的人生不會如此,一切根源就是王家的錯,為什麼他們殺了我的母親還能好好生活,而我沒了母親卻要艱難生活,這個社會不公,王家可恨,我得不到的,你們也休想得到,我遭受過的罪,你們王家也要承受……(模擬當事人心態),所以,借母親一案,發洩對這個社會對王家的不滿,因此,一旦找到了發洩口,這麼多年的壓抑在心裡的消極,噴湧而出,所以,仇恨愈加強烈,以至於只有報仇別無他想(對比,難道說沒有社會危害性嗎)。張扣扣覺得社會不公,王家可恨,將王家三人殘忍殺害,這就意味著四個家庭的破壞(王氏三人各自家庭和王氏父母家庭),更何況王家有孩子,這樣孩子也便失去父親,你說,誰來可憐無辜的孩子?被害人的妻子和家裡面的老父母生活怎麼辦?張扣扣倒是說為了沒有牽掛(沒有妻子兒女),方便“做事”,自己確實沒有牽掛了,畢竟只有自己一個人,但是卻深深影響了四個家庭和這個家庭的下一代人,這難道沒有社會危害性?打比方說王家孩子看到或者瞭解到張扣扣殘忍殺害自己父親和叔叔,而法律和大眾卻為他辯護,你說這孩子心裡難道不會埋下仇恨的種子?等他長大會不會也向張扣扣一樣進行“同態復仇”,報復社會呢?如果真的如此,那麼張家王家恩怨與案件又一次重現於大眾視野,到時候人們怎麼看待?“一次錯誤的審判的惡性超過十次犯罪”,我們應該如何做到客觀公正,如何實現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結合,如何實現人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張扣扣一案讓我感到法律與“民間法”(各種習俗文化宗教觀念個人理念……)的矛盾,當二者相沖突,我們怎麼取捨,這是我們應該思考的。或許審判中存在一點偏差,但是這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們應該客觀評價。通過張扣扣一案也反映出大眾對於法律審判是否公正充滿質疑,這也是法制建設工作者應該思考的,為什麼大眾不認可法律呢?最後我希望像張扣扣與王家這樣的恩怨在社會上與生活中能少一點,人們要相信法律,因為法律是保護我們的最後屏障,這是我們行為的底線,不要試圖挑戰法挑戰法律權威,做出危害社會之事,侵害他人權利……,否則就要受到懲罰。我們做事要思考,衝動沒有好處,反而只會讓自己越陷越深,學會排解,學會協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一點善意對待他人,實現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由衷希望張扣扣一案能夠妥善解決,實現社會和諧,有效打擊犯罪,給予人們積極的指引作用,指導人們行為,約束行為,理性行為。


清曉窺言語


張扣扣判處死刑合法,畢竟是三條人命。私權不能代替公權,個人除了法律支持的正當防衛沒有權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但是槍下留人非常應該。中華民族文化的精粹就是一個孝,殺父殺母之仇不共戴天。張扣扣有孝心有烈性有血性,面對殺母兇手被輕判,民事賠償幾十年不能到位。且幾個殺母兇手沒有絲毫悔罪內疚之心,在村裡不僅有權有勢,對受害的張扣扣家幾十年氣焰囂張得意非凡。幾十年來張扣扣一直在極端壓力之下,悲傷憤慨不平一直伴隨著他的人生。面對公權不能給予自己絲毫撫慰,面對殺母兇手在村裡光鮮得勢,仇恨始終在心裡醞釀發酵,終於走向了復仇的不歸路。

古有沉香劈山救母流傳千古,今有扣扣滅兇頑報母仇。

張扣扣即使押赴刑場也是死得其所。母子地下相逢扣扣無愧人生。

扣扣的行為,警示了那些高梁豪強,那些大霸王小霸王,弱勢不可欺,匹夫也有怒,匹夫之怒照樣血濺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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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扣扣拿起刀的那一刻,就已經註定了這是一場悲劇——一個現實生活中的悲情人物,一個小人物的悲情。

說他是俠者也好,說他是兇手也罷,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明知殺人償命,卻偏偏虎山行。沒有那麼多的原由,他所做的只不過是心中所想的一個“孝子”的標準——為母報仇。



一條命牽扯到五條命,值得嗎?很明顯,在張扣扣看來值得;那在王家看來值得嗎?肯定不值得;那請問站在我們以一個旁觀者的身份來看值得嗎?

顯然,這個答案是兩極分化的。張扣扣固然值得同情,但連奪三條人命,無論是在以法治國的背景下,還是在制度的前提下,這是絕對不容許的。

在我心目中張扣扣是條漢子,但不是英雄。雖情有可原,但於法不容。試想,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那套標準去行事,那這個社會還有理可講嗎?

遇到事,人人都有理,這是人性所使然。



什麼叫公平正義?在古代的時候,犯點在現在看來不是致命的錯,就要處死。譬如說私奔,那時候得進豬籠;但現在呢?最多也就是抽兩耳光子、離婚一拍兩散而已。

社會肯定是在進步,人也肯定是過得越來越好。古時的快意恩仇想想就好,刀光劍影的日子真的不是那麼好過。

立法的初衷是什麼?還不是為了約束我們的不法行為。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必然有法可依。

但我想說的不是這些。



對於檢方指控張扣扣報復社會,我不敢苟同——如果他願意,絕不會只害了三人。

凡事都要講究個前因後果,沒有因哪來的果?沒有他母親的枉死又怎會發生這種結果?悲劇就是在一個個漫不經心的過程中形成的。

而這何嘗又不是一個小人物的悲哀呢?

從源頭制止才是根本,依法治國,依法安民。


盛一手


事情總是一種因果循環,有了前因,才有了今天的後果!

那前因是什麼呢?

22年前兩家曾有衝突 張扣扣母親被打身亡

1996年8月27日,張扣扣的母親曾跟王家人發生了一次激烈衝突,衝突中,張扣扣的母親被王家人打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1996年12月5日,當地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鑑於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十八週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鉅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最終王正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對於民事賠償部分,法院認為,鑑於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未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就賠償部分也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就此發生法律效力。

一切的禍根就此埋下,只是報復並沒有馬上進行,而是在2018年2月15日才實施。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在自家樓上觀察發現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和親戚正準備上墳祭祖,隨後張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準備好的單刃刀尾隨跟蹤伺機作案。在王校軍、王正軍上墳返回途中,張扣扣持刀先後將二人刺死,而後張扣扣又持刀來到了王自新家裡,將坐在堂屋門口的王自新刺死。在逃離現場前,張扣扣還放火焚燒了被害人王校軍的轎車。

母親意外死亡,罪犯又因為是未成年人而被酌情輕判,最後所謂的鉅額賠償也因為犯罪方家庭困難而只有不到一萬元,雖然在90年代一萬元不算太少,但是對於一個失去母親的家庭來說,也著實的不多。更何況行兇者因未成年而只被判了七年,這樣的結果相信沒有多少人會從心理上真正的接受!

我猜想他們不上訴並非他們認可了當時的審判結果,而是對於普通百姓而言,打官司始終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在那個年代有多少人會採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更何況是本本分分的農民呢?

仇恨的種子也因此深深地埋下了,當時的張扣扣也是未成年,目睹這一切的他不可能沒有一點自己的想法,只是那個時候沒有現在這麼科學和人性,對受害方的後續關愛和心理疏導都完全缺失,所有人可能都認為這樣的結果大家都欣然接受了,因為張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和提起上訴。但是所有人都低估了母親被殺對一個未成年人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多大!

中國本就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傳統思想,而當時案件的最終判決並沒有真正讓張家人從心理上接受。這正是因為這樣,才在十幾年以後通過這樣極端的報復手段得以實現張扣扣心中所謂公正的判罰!

從法律層面上我認同法院的判決,畢竟三條人命。從情感上我同情張扣扣,畢竟惡魔的種子早已經在他心裡生根發芽,沒有人去將它扼殺在搖籃中,也必將會出現今天的惡果。因為我們是旁觀者,所以我們可以用所謂的理性來審視和討論這件事情的對與錯,可如果我都是當事人呢?有多少人可以做到一笑免恩仇呢?

所以法律的判決絕不是一個惡性案件的結尾,後續關愛和必要的心理疏導,治療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當時能夠這樣做,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報復。可是現實沒有如果。希望我們能夠通過這個案件吸取教訓,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才是我們真正需要做的和討論的!


品人生五味酸甜苦辣鹹


張扣扣案被判死刑正確他要為自己犯罪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可殺但不可辱。

一:從檢方資料上看到他殺人動機是對社會不滿仇視社會殺人,這就有疑問:他從成人後(法律上的有民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有哪些違法行為?在殺王家的人時圍觀有多達二十幾人,為什麼沒有殺其它人?對王家的婦女兒童為什麼沒有動手殺之?沒有資料信息給出,對社會有仇恨不滿的說法有疑問。

二:為母報仇其情可憐那麼憐在哪裡?是殺害他母親的案判的不公,還是不他母親潑、賴、惡該死?還是他生為人子該報仇?這需要客觀真實的資料說明。

三:社會上的議論都圍繞著一個焦點:因果關係,法院能否把這種因拿出來曬曬讓人們看到那個果的不對嗎?若不能那就不要說他對社會不滿去殺人。

綜上所述可殺不可辱!為母報仇大家用心去體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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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亮明觀點,必須死刑。

原因有二

一、張母被殺案當年已審結,當事人已得到現行法律所應承擔的刑責。至於提出說案件存在問題,不排除,但絕不採信。案件有問題有部門反應,如果拿殺人這個精神去反應案件,什麼冤案平不了?

二、如今法制社會,罪犯懲處由執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執行。試問,任憑私人洩憤復仇殺人,還要法律幹什麼?就舉一例,白銀連環殺人案高承勇,如果要都學張,他估計要挫骨揚灰。每年發生多少命、交通事故死多少人等等,都報這種思想,還叫法治社會嗎?即使在古代人治社會,也基本沒有明文法律規定說過為父母報仇殺人不死,不過有些當權者因為看見事確實很冤,念其孝順出於同情赦免了。但有一點,你是殺了殺你父母,肯定不能殺其他人。退一萬步,就這一點死刑真無太大爭議!

此外,個人覺得張扣扣不應該再上訴,假如真想復仇,現在已經達成了,只求速死才更符合千百年來的慣例。我認為不單純是為了復仇,有一點,更多的是因個人不爭氣導致多年後兩家經濟出現強大落差後內心一種不平衡、嫉妒心理,卻把這種差距單純歸根為母親被殺。平心而論,報仇情節難道不是是為了博取輿情,我覺得即使張在此不爆發,以後工作生活中碰見其他不順心的事也會爆發。我老家也在農村,小時候有一家人幾代人被另一家欺負,雖然不至於發生命案,但經常被打,後來丈夫入獄(初中高中都在牢裡),妻子半傻,他家獨子考上清華大學,我覺得這才叫復仇。他家條件可以說比張扣扣更差,但人家仍然考上了大學,這就是所挾持者甚大,而其志甚遠也。所以我覺得張扣扣不僅不值得同情,反而覺得他殺人後拿為母報仇這種幌子求生更是可恥,為了一個乖張、戾氣滿身、不學上進的人,卻不看他屠殺三條人命,即使僅僅是簡單的討論,也會讓人覺得蒙羞,一個法制國家,那些律師碰見這種案件就像蒼蠅看見屎一樣,極端噁心!張最後以為母報仇求生存可恥的嘴臉,讓我覺得他最後的血性也蕩然無存!總結:一個可笑可悲之人,既無立世當家支門事的本事,又無踏踏實實做事生活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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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扣扣案想到的

張扣扣復仇殺3人,最終獲死刑,對此我已表達了觀點,我現在要說的,是從此案及很多案引發出來的,那就是張扣扣們的自首。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但僅是可以,非必須,就是說有可能不可以。但我們知道這樣規定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另就是為犯案者留個小門,鼓勵他們立地成佛。但我有個弱弱的問題:像張扣扣這樣自首者,最終自首了卻未獲寬待,是不是有點“那個”了?如果法律鼓勵自首,那麼就要兌現承諾,給予從輕或是減輕,即使被殺人者利用為免死的工具,也在所不惜,對殺人者,終身監禁遠比死來得痛苦,對其而言,要麼改惡從善,爭取早日出去,要麼冥賀頑變不化,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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