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杀人案:蓄意杀人,必须严惩;为母报仇,其情可怜,大家怎么看?

鸭绿江边老渔翁


当你举起屠刀之时,也必将死于屠刀之下。

20年前举起屠刀的王家人,最后也死于屠刀之下。最后的张扣扣,也被判处死刑。

当然,在我们民间的淳朴观念来看,张扣扣举起的是复仇利刃。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张扣扣举起的是杀人的屠刀。

所以,最后法院认为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并不仅仅只是基于为母报仇,所以即便张扣扣自首,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所在的危害的后果,所带来的社会恶劣性及影响性都极其严重,最后一审,二审都判处张扣扣死刑。

律师的辩护,网友的呼吁,并不是代表社会公众认可这种以暴制暴的同态复仇,也并不是认为张扣扣无罪,只是希望因为案中有案,情有可原能够为其从轻处罚,留他一命。

二审判决后,央视也特意就此事发表评论,莫因极端个案动摇对法治与常识的坚守。这是官方的表态,认可张扣扣涉嫌故意杀人罪及毁坏财物罪的判罚。虽然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还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是官方的定调,已经可以确定此案不可能有其他回旋的可能。


叶律师


张扣扣杀人案,并不仅仅只是为母报仇,或者蓄意杀人这么简单。

对于我们来说,20年前死掉的,就是一个普通农村妇女,据说人品还不怎么样的。但是,对于13岁的张扣扣来说,意义就完全不同了。这个女人是生他养他的妈妈,是他之前13年生命里, 最重要的生活、情感依赖对象。现在,妈妈突然从她的生活中消失了,这种巨变所造成的心理创伤,是一般人都无法理解和体会的。

我的一个表哥,也是在十几岁时,妈妈因为肝癌去世。他在县城上学,每逢周六、周日回到家里,都会跑到妈妈坟头痛哭。他那时因思念母亲而表现出来的痛苦,真是闻者伤心,见者流泪。而这种对母亲的思念,并不会随着年龄的成长,而有所减弱,甚至有着愈发强烈的趋势。

而且,对于张扣扣来说,这种对母亲的思念之情,还与对王家人的仇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为,对于张扣扣来说,杀害自己母亲的人,只被判处七年徒刑,而且只坐了四年的牢,无论如何都是畸轻的。

最最重要的是,没有任何人,给还是一个孩子的张扣扣,合理的心理疏导和安慰。帮助他从这种思念和仇恨的痛苦中走出来。这二十年来,这种痛苦无时无刻的不折磨着张扣扣。而这才是张扣扣至今事业无成,和他最终走上复仇道路的直接原因!

所以,张扣扣案是一个社会的悲剧,而判处张扣扣死刑,只是给这份悲剧添上一个冷酷的句号!这些责任,本不该由他一个人来承担!


姜丁粽子


小时候,上四五年级时候,老爸在上海打工,老妈在家陪我照顾我,,,有一年邻居跑来欺负我妈,原因就是,我家有块地跟那人家挨着,有个埂子。那人把埂子他家那边挖了,把泥巴让我家地这边补,。就为了多占一点地,,然后吵架了,我妈害怕,都哭了,我立马去厨房拿了菜刀追着那个人砍,吓得他跑回家反锁门,我给他家鸡窝里几只鸡砍死,给他家玻璃全砸了,后边屁都没放一个,再见到我妈,客气多了,,所以,,从我个人来说,张扣扣不过分,,他自己认为值得就行,合理不合法,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的。他也没伤害无辜者。。不存在报复社会,对社会不满什么的,


莫生气不着急


感谢头条给我有机会谈谈我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和大众讨论,有不足之处请指出,感谢大家讨论。

张扣扣母亲一案我是从检方公诉文书和张扣扣的辩护词了解的,公诉文书中细写了张扣扣母亲和王家发生的矛盾(公诉文书: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辩护律师从他母亲受到伤害,并且当众解剖对年幼的张扣扣的精神影响角度进行辩护(辩护词: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双方证词都有关张扣扣母亲一案的描述,所以可以参考一下。(网上也有张扣扣的公诉文书和辩护词,想了解可以参考,以保证客观公平。)

之前我是先看张扣扣辩护词,加上网络上“为母报仇”、“人间孝子”之类的话语影响,觉得张扣扣被判死刑还是有失偏颇,但是当我看了公诉方公诉文书,又一次改变想法,从双方证词我也觉得很难判断,目前情况下网络和民众是比较支持张扣扣一方,觉得王家不人道,找关系判轻刑,我们从公诉方公诉词角度看,没有徇私枉法,而是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未成年问题),所以量刑适中,并且无异议;而现在张扣扣将王家三人杀害,大家说他的目标只有王家人,所以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维护人间正义。当我们法律与道德(传统文化观念、个人家庭文化观念、个人价值观念……也可说“民间法”)发生冲突,是坚持法律正义,还是道德正义呢?由于这两个常常不能很好地协调,所以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人们也争辩不停,所以,到底应该怎么量刑,我就不发表意见。回到公诉方观点,由于张扣扣作案动机明确,杀人方式残忍,毁坏公物,内心阴暗……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判处死刑。辩护方认为由于童年悲惨经历导致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加上对当年审判不认可(不公平)和王家没有对张扣扣一家给予救助和道歉,导致仇恨没有随着时间而减淡,最终导致张扣扣因受刺激而冲动杀人,他的对象不针对其他人,所以,应从轻处罚。从行为无价值角度看,张扣扣实施杀人行为,并且内心也想杀死对方,符合行为无价值,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异议。关键是,为什么他的这样的行为大众会体谅他,并为他求情,引起广泛关注呢?因为大家觉得他所做的合情合理,不应该采取重刑处罚,这里我觉得大众这里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同态复仇”,“为母报仇,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人性感性的特点,加上我国传统文化一直以来就肯定这种思想,所以,从这里人们会主动为这种“同态复仇”找到了合理性出处,认为该行为是合理的,并且还会主动进入这一模式,感同身受去体验当事人处境,这样就愈加肯定当事人的合理性,为他寻找托辞,反而对王家愈加厌恶,“死有余辜”(用词有点过激),所以也就有很多人说要为张扣扣母亲翻案,为张扣扣申辩……,并且还有说司法不公正,司法人员与王家暗地交易,徇私枉法,不承认公诉,不承认审判结果(这是我国司法现状,也是一种“悲哀”),我们为什么要维护张扣扣行为?因为他的行为满足了大众对于“为母报仇,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的心理,有些人不敢做的,他做了,便会得到那些不敢做这样的事的人支持,那些人或许也有如同张扣扣的经历,但是由于法律的震慑,所以才不敢妄动,如果司法审判为此从轻,那就是给社会一种观念,法律肯定“同态复仇”,那么便会有更多如同张扣扣这样的人出现,做他那样的事,那么,我们社会还能稳定吗?从张扣扣一案看,他也说了,由于生活过得不好,还被骗,便对社会感到不公,感到生活无望……我认为他对于这些不满和愤恨无法有效排解,需要有一个发泄口,当回想起母亲一案,他便会将生活上所有不如意,失败的原因归结于王家,没有王家将他母亲“杀死”,他的人生不会如此,一切根源就是王家的错,为什么他们杀了我的母亲还能好好生活,而我没了母亲却要艰难生活,这个社会不公,王家可恨,我得不到的,你们也休想得到,我遭受过的罪,你们王家也要承受……(模拟当事人心态),所以,借母亲一案,发泄对这个社会对王家的不满,因此,一旦找到了发泄口,这么多年的压抑在心里的消极,喷涌而出,所以,仇恨愈加强烈,以至于只有报仇别无他想(对比,难道说没有社会危害性吗)。张扣扣觉得社会不公,王家可恨,将王家三人残忍杀害,这就意味着四个家庭的破坏(王氏三人各自家庭和王氏父母家庭),更何况王家有孩子,这样孩子也便失去父亲,你说,谁来可怜无辜的孩子?被害人的妻子和家里面的老父母生活怎么办?张扣扣倒是说为了没有牵挂(没有妻子儿女),方便“做事”,自己确实没有牵挂了,毕竟只有自己一个人,但是却深深影响了四个家庭和这个家庭的下一代人,这难道没有社会危害性?打比方说王家孩子看到或者了解到张扣扣残忍杀害自己父亲和叔叔,而法律和大众却为他辩护,你说这孩子心里难道不会埋下仇恨的种子?等他长大会不会也向张扣扣一样进行“同态复仇”,报复社会呢?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张家王家恩怨与案件又一次重现于大众视野,到时候人们怎么看待?“一次错误的审判的恶性超过十次犯罪”,我们应该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如何实现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如何实现人们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张扣扣一案让我感到法律与“民间法”(各种习俗文化宗教观念个人理念……)的矛盾,当二者相冲突,我们怎么取舍,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或许审判中存在一点偏差,但是这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客观评价。通过张扣扣一案也反映出大众对于法律审判是否公正充满质疑,这也是法制建设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为什么大众不认可法律呢?最后我希望像张扣扣与王家这样的恩怨在社会上与生活中能少一点,人们要相信法律,因为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最后屏障,这是我们行为的底线,不要试图挑战法挑战法律权威,做出危害社会之事,侵害他人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我们做事要思考,冲动没有好处,反而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学会排解,学会协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多一点善意对待他人,实现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由衷希望张扣扣一案能够妥善解决,实现社会和谐,有效打击犯罪,给予人们积极的指引作用,指导人们行为,约束行为,理性行为。


清晓窥言语


张扣扣判处死刑合法,毕竟是三条人命。私权不能代替公权,个人除了法律支持的正当防卫没有权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但是枪下留人非常应该。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就是一个孝,杀父杀母之仇不共戴天。张扣扣有孝心有烈性有血性,面对杀母凶手被轻判,民事赔偿几十年不能到位。且几个杀母凶手没有丝毫悔罪内疚之心,在村里不仅有权有势,对受害的张扣扣家几十年气焰嚣张得意非凡。几十年来张扣扣一直在极端压力之下,悲伤愤慨不平一直伴随着他的人生。面对公权不能给予自己丝毫抚慰,面对杀母凶手在村里光鲜得势,仇恨始终在心里酝酿发酵,终于走向了复仇的不归路。

古有沉香劈山救母流传千古,今有扣扣灭凶顽报母仇。

张扣扣即使押赴刑场也是死得其所。母子地下相逢扣扣无愧人生。

扣扣的行为,警示了那些高梁豪强,那些大霸王小霸王,弱势不可欺,匹夫也有怒,匹夫之怒照样血溅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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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扣扣拿起刀的那一刻,就已经注定了这是一场悲剧——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悲情人物,一个小人物的悲情。

说他是侠者也好,说他是凶手也罢,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明知杀人偿命,却偏偏虎山行。没有那么多的原由,他所做的只不过是心中所想的一个“孝子”的标准——为母报仇。



一条命牵扯到五条命,值得吗?很明显,在张扣扣看来值得;那在王家看来值得吗?肯定不值得;那请问站在我们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来看值得吗?

显然,这个答案是两极分化的。张扣扣固然值得同情,但连夺三条人命,无论是在以法治国的背景下,还是在制度的前提下,这是绝对不容许的。

在我心目中张扣扣是条汉子,但不是英雄。虽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试想,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那套标准去行事,那这个社会还有理可讲吗?

遇到事,人人都有理,这是人性所使然。



什么叫公平正义?在古代的时候,犯点在现在看来不是致命的错,就要处死。譬如说私奔,那时候得进猪笼;但现在呢?最多也就是抽两耳光子、离婚一拍两散而已。

社会肯定是在进步,人也肯定是过得越来越好。古时的快意恩仇想想就好,刀光剑影的日子真的不是那么好过。

立法的初衷是什么?还不是为了约束我们的不法行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必然有法可依。

但我想说的不是这些。



对于检方指控张扣扣报复社会,我不敢苟同——如果他愿意,绝不会只害了三人。

凡事都要讲究个前因后果,没有因哪来的果?没有他母亲的枉死又怎会发生这种结果?悲剧就是在一个个漫不经心的过程中形成的。

而这何尝又不是一个小人物的悲哀呢?

从源头制止才是根本,依法治国,依法安民。


盛一手


事情总是一种因果循环,有了前因,才有了今天的后果!

那前因是什么呢?

22年前两家曾有冲突 张扣扣母亲被打身亡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曾跟王家人发生了一次激烈冲突,冲突中,张扣扣的母亲被王家人打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鉴于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最终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就赔偿部分也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就此发生法律效力。

一切的祸根就此埋下,只是报复并没有马上进行,而是在2018年2月15日才实施。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发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正准备上坟祭祖,随后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将二人刺死,而后张扣扣又持刀来到了王自新家里,将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刺死。在逃离现场前,张扣扣还放火焚烧了被害人王校军的轿车。

母亲意外死亡,罪犯又因为是未成年人而被酌情轻判,最后所谓的巨额赔偿也因为犯罪方家庭困难而只有不到一万元,虽然在90年代一万元不算太少,但是对于一个失去母亲的家庭来说,也着实的不多。更何况行凶者因未成年而只被判了七年,这样的结果相信没有多少人会从心理上真正的接受!

我猜想他们不上诉并非他们认可了当时的审判结果,而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打官司始终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在那个年代有多少人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更何况是本本分分的农民呢?

仇恨的种子也因此深深地埋下了,当时的张扣扣也是未成年,目睹这一切的他不可能没有一点自己的想法,只是那个时候没有现在这么科学和人性,对受害方的后续关爱和心理疏导都完全缺失,所有人可能都认为这样的结果大家都欣然接受了,因为张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提起上诉。但是所有人都低估了母亲被杀对一个未成年人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多大!

中国本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而当时案件的最终判决并没有真正让张家人从心理上接受。这正是因为这样,才在十几年以后通过这样极端的报复手段得以实现张扣扣心中所谓公正的判罚!

从法律层面上我认同法院的判决,毕竟三条人命。从情感上我同情张扣扣,毕竟恶魔的种子早已经在他心里生根发芽,没有人去将它扼杀在摇篮中,也必将会出现今天的恶果。因为我们是旁观者,所以我们可以用所谓的理性来审视和讨论这件事情的对与错,可如果我都是当事人呢?有多少人可以做到一笑免恩仇呢?

所以法律的判决绝不是一个恶性案件的结尾,后续关爱和必要的心理疏导,治疗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当时能够这样做,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报复。可是现实没有如果。希望我们能够通过这个案件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做的和讨论的!


品人生五味酸甜苦辣咸


张扣扣案被判死刑正确他要为自己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可杀但不可辱。

一:从检方资料上看到他杀人动机是对社会不满仇视社会杀人,这就有疑问:他从成人后(法律上的有民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有哪些违法行为?在杀王家的人时围观有多达二十几人,为什么没有杀其它人?对王家的妇女儿童为什么没有动手杀之?没有资料信息给出,对社会有仇恨不满的说法有疑问。

二:为母报仇其情可怜那么怜在哪里?是杀害他母亲的案判的不公,还是不他母亲泼、赖、恶该死?还是他生为人子该报仇?这需要客观真实的资料说明。

三:社会上的议论都围绕着一个焦点:因果关系,法院能否把这种因拿出来晒晒让人们看到那个果的不对吗?若不能那就不要说他对社会不满去杀人。

综上所述可杀不可辱!为母报仇大家用心去体会吧!


用户9795328225859


首先亮明观点,必须死刑。

原因有二

一、张母被杀案当年已审结,当事人已得到现行法律所应承担的刑责。至于提出说案件存在问题,不排除,但绝不采信。案件有问题有部门反应,如果拿杀人这个精神去反应案件,什么冤案平不了?

二、如今法制社会,罪犯惩处由执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执行。试问,任凭私人泄愤复仇杀人,还要法律干什么?就举一例,白银连环杀人案高承勇,如果要都学张,他估计要挫骨扬灰。每年发生多少命、交通事故死多少人等等,都报这种思想,还叫法治社会吗?即使在古代人治社会,也基本没有明文法律规定说过为父母报仇杀人不死,不过有些当权者因为看见事确实很冤,念其孝顺出于同情赦免了。但有一点,你是杀了杀你父母,肯定不能杀其他人。退一万步,就这一点死刑真无太大争议!

此外,个人觉得张扣扣不应该再上诉,假如真想复仇,现在已经达成了,只求速死才更符合千百年来的惯例。我认为不单纯是为了复仇,有一点,更多的是因个人不争气导致多年后两家经济出现强大落差后内心一种不平衡、嫉妒心理,却把这种差距单纯归根为母亲被杀。平心而论,报仇情节难道不是是为了博取舆情,我觉得即使张在此不爆发,以后工作生活中碰见其他不顺心的事也会爆发。我老家也在农村,小时候有一家人几代人被另一家欺负,虽然不至于发生命案,但经常被打,后来丈夫入狱(初中高中都在牢里),妻子半傻,他家独子考上清华大学,我觉得这才叫复仇。他家条件可以说比张扣扣更差,但人家仍然考上了大学,这就是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所以我觉得张扣扣不仅不值得同情,反而觉得他杀人后拿为母报仇这种幌子求生更是可耻,为了一个乖张、戾气满身、不学上进的人,却不看他屠杀三条人命,即使仅仅是简单的讨论,也会让人觉得蒙羞,一个法制国家,那些律师碰见这种案件就像苍蝇看见屎一样,极端恶心!张最后以为母报仇求生存可耻的嘴脸,让我觉得他最后的血性也荡然无存!总结:一个可笑可悲之人,既无立世当家支门事的本事,又无踏踏实实做事生活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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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扣扣案想到的

张扣扣复仇杀3人,最终获死刑,对此我已表达了观点,我现在要说的,是从此案及很多案引发出来的,那就是张扣扣们的自首。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仅是可以,非必须,就是说有可能不可以。但我们知道这样规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另就是为犯案者留个小门,鼓励他们立地成佛。但我有个弱弱的问题:像张扣扣这样自首者,最终自首了却未获宽待,是不是有点“那个”了?如果法律鼓励自首,那么就要兑现承诺,给予从轻或是减轻,即使被杀人者利用为免死的工具,也在所不惜,对杀人者,终身监禁远比死来得痛苦,对其而言,要么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出去,要么冥贺顽变不化,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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