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620期:債權人要求撤銷夫妻間房屋贈與合同的認定

案情

2014年6月15日,高某與崔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崔某名下的房屋,成交價格為160萬元。高某某系高某之父。2014年9月18日,雙方簽署協議,約定高某某向高某提供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後,高某某代高某向崔某支付購房款160萬元。2014年9月24日,房屋過戶登記至高某名下。2014年12月24日,高某與秦某登記結婚。2017年6月14日,秦某登記成為房屋的共同共有權人,該登記為無償行為。高某某認為上述登記行為損害了其債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高某將房屋產權份額贈與給秦某的行為並將房屋過戶至高某名下。

裁判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轉賬憑證、取款憑證以及收據等證據,可以證明高某某向高某出借款項的事實,故高某某對高某享有借款債權。涉案房屋的購房款已全部付清,並於2014年9月24日登記至高某名下,而高某與秦某於2014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故該房屋屬於高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秦某於婚後無償登記成為房屋的共同共有權人,高某與秦某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雖然高某某提供的借款系高某婚前以自己名義所負個人債務,但是該款項用於購買涉案房屋,該房屋由高某、秦某共同居住使用,而且通過贈與行為,秦某已成為房屋的共同共有權人,上述事實相結合足以證明高某對高某某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涉案債務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房屋贈與事實並不會對高某某造成損害。此外,涉案房屋雖然屬於共同共有,但具有可分割性。高某某並未提交證據證明高某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權的財產價值不能清償高某某的債務。綜上,高某某在本案中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遂判決駁回高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高某某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定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故,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債權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向他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受到損害;債權人的撤銷權未超過除斥期間。

2.債權的認定應採較高證明標準。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以維持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法院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基於債權的相對性特徵,在大多數債權糾紛中,如果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債權予以自認,法院一般即可依據自認而認定債權存在。然而,在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雖然債權發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但該債權之有無在結果上會影響他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故在債權的認定方面,不宜簡單地依據債務人的自認而徑行認定,在相關證據的審查判斷方面應當確立較高的證明標準。

3.債權是否因夫妻間贈與而受損害的認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及其履行會造成贈與人責任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債權之實現產生不利影響。但是,就債權人撤銷權的目的而言,只有當債務人的行為在結果上達到債務人清償能力的減少,造成其責任財產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的程度,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條件才能滿足。因此,夫妻間贈與是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首先要審查債務人的個人清償能力是否因贈與事實發生重大不利影響,這主要從債務人的日常經濟收入、其他財產狀況等具體加以判斷。此外,還要注意夫妻間贈與行為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夫妻個人債務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均屬於確保該共同債權實現的一般責任財產,故夫妻之間的財產變動並不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基於借款實際用途、房屋居住情況以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事實,法院將高某婚前所借款項認定為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從而使得借款債務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高某與秦某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及其履行並未對高某某造成損害,高某某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定成立條件,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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