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送4歲女兒上幼兒園,將孩子遺忘車內身亡,其過失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火星首席觀察員


大家好,我是提問人。我先來做第一個解答者,因為我也是一個父親,看到這個新聞很震撼!

首先,由於成人的過失導致悶死別人家的孩子肯定要判刑!

那麼,由於成人的過失導致悶死自己家的孩子就不用負責任了嗎?只是因為他自己內疚了就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嗎?

那個孩子不是我們人類的同類,不是獨立的生命嗎?是他的私有財產嗎?那麼法律的意義何在?

所以我建議對照顧孩子不周導致死亡的父母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在國內父母照顧孩子不周導致死亡的很多,孩子弄得像私有財產一樣,父母非但不用被追責,還要賴上別人。這位父親還賴上幼兒園!說幼兒園沒有提醒他孩子沒到校!最後在教育局的調解下,園方賠償3.2萬元給這個家長。這是多麼奇葩的存在!

法律的作用在於警示後人,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對比下國外,美國佐治亞州一名婦女領著三個孩子亂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個孩子死亡,肇事司機逃逸。經過審判,法庭判司機三級謀殺,6個月監禁,5年緩刑;判這位母親二級謀殺,最高三年監禁。美國還有一位母親,開車帶著孩子們去購物,回來時由於忙亂把幾個月的嬰兒忘在車裡了,等她想起來時,孩子在車裡已經死去了,法庭經過審理,最終判這位婦女5年監禁。我們同樣不好理解,對於兩位美國母親來說,喪失自己的孩子已經讓她們痛不欲生了,為什麼還要把她們送進監獄,是不是太殘忍了?

西方人認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對孩子沒有所有關係,也沒有支配關係。孩子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他有獨立的人格,並且他們和父母的關係是平等的。我認為這才是普世的價值觀!是我們社會當下最缺乏的。

其實我們還有一部專門保護兒童的法律,但是然並卵!由於對父母監護下孩子獨立生命權的認知水平太低,以及全社會法治觀念的落後,一個如此淺顯的問題,居然很少得到關注,大家普遍關注的點可能是:這個家長怎麼這麼大意呢?現在不該內疚嗎?怎麼還去訛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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