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原市委書記因賄選被判12年,曾被對手花750萬在升遷中PK掉

4月9日,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一審宣判,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劉強服從判決,不上訴。

撫順原市委書記因賄選被判12年,曾被對手花750萬在升遷中PK掉

劉強曾在撫順多年。據中紀委官網,其26歲起在撫順乙烯化工廠當車間操作員,此後一路升任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2年3月,劉強調任撫順市委常委,兩年後升任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2005年3月起當選為撫順市長,3年後升任市委書記。

然而,在2011年10月的遼寧副省級幹部的選舉上,時任撫順市委書記的劉強,卻被時任瀋陽市委副書記蘇宏章PK掉了。據媒體報道,當時很多人收到一條短信:蘇上劉下。

長安街知事提到,這是蘇宏章為晉升副部級,第二次拉票賄選。有商人共提供總價值750.92萬元的金條、購物卡等,專門供其拉票賄選。

撫順原市委書記因賄選被判12年,曾被對手花750萬在升遷中PK掉

此事發生一年多以後,2013年1月,劉強如願當選為遼寧省副省長,方法同樣是拉票賄選。

根據一審判決,2011年至2013年1月,劉強為當選遼寧省副省長,利用擔任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2017年11月,劉強“落馬”,3個月後被“雙開”。中紀委通報,劉強為提任副省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活動,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長期賣官鬻爵,嚴重破壞所在企業和地方的政治生態;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等。

4月9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審認定,2000年至2017年,劉強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共計1063萬餘元。最終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據瞭解,劉強是第5名存在拉票賄選行為的遼寧落馬官員。而當年“PK”的勝利者、遼寧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早於2017年5月因受賄罪、行賄罪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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