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道路沿線的“馬路市場”

雖然給周圍居民帶來了“便利”

但是!

佔道經營

嚴重擾亂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嚴重干擾了市民的正常出行生活

存在著非常大的安全隱患!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

關於文明城市創建

常態長效的決策部署

進一步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開展

切實提高城鄉文明程度

和市民文明素質

“羅莊發佈”

《羅莊通訊》報

羅莊區廣播電視臺

自即日起開設

《文明啄木鳥》專欄

對全區城鄉環境衛生秩序

髒、亂、差

及一些不文明行為

進行公開曝光

以便全社會共同監督

環境衛生髒、亂、差現象的治理

共同監督不文明行為的整改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近日

有多位居民反映

盛莊街道化武路林村社區

盛莊街道興隆路

高都街道程莊社區羅程路

長期存在佔道經營現象

給過往的車輛造成不便

隨後

記者分別前往

這三個地點進行了探訪

發現有許多無證流動攤販

聚集佔道經營

不但給周邊居民出行帶來不便

還汙染了周邊環境


1

高都街道程莊社區羅程路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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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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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盛莊街道興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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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3

盛莊街道化武路林村社區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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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其實佔道經營不僅是一種

不文明行為

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受到處罰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前期

臨沂市人民政府

發佈關於對十類不文明違法行為

進行處罰的通告

明確表明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

超出門窗、外牆

擺賣商品或者從事維修、清洗等

經營活動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還有哪些行為

屬於十類不文明違法行為

會被處罰

一起來看看

↓↓↓

屢勸不改!這件事千萬不要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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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宣傳明白紙

1、條例什麼時間起正式實施?

答:2019年1月1日。

2、條例共有多少章節條款?

答: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支持與保障、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部分。

3、條例制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

4、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

5、公民文明行為總的規範是什麼?

答: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6、條例文明行為規範分為幾類?

答:分為3類,分別是鼓勵的文明行為(5種)、提倡的文明行為(18種)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55種)。

7、條例鼓勵哪些文明行為?

答:條例鼓勵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緊急救助;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四)慈善公益活動;

(五)志願服務活動。

8、條例提倡哪些行為?

答:條例提倡下列行為:

(一)友善待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二)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珍惜勞動成果;

(三)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活動,自覺抵制邪教;

(四)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安全、環保祭祀;

(五)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低碳出行,綠色消費,分類投放垃圾,減少汙染產生;

(六)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合衣著得體,言談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說粗話髒話;

(七)文明上網,陽光跟帖,理性發言,傳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後進,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妨礙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

(十一)文明用餐,適量點餐,提倡“光盤行動”、餐後剩餘食物打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提示或者勸導;

(十二)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

(十三)文明如廁,及時沖洗,自覺保持清潔衛生;

(十四)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十五)建設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弘揚尊老愛幼、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相互扶持、勤儉持家等家庭美德;

(十六)遵循學生認知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弘揚尊師重教、崇智尚學的良好風尚;

(十七)弘揚沂蒙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自覺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積極參加“雙擁”和軍民共建活動;

(十八)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9、條例禁止哪些行為?

答:條例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第十一條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從建築物、構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時,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損毀、侵佔公共設施設備,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無障礙通道;

(四)在互聯網上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和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醫院、學校聚眾鬧事,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和教職工;

(六)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遵守環境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二)在學校、醫院、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亂吐口香糖,亂倒汙水;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場所吸菸;

(五)在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規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內從事洗滌、游泳、捕魚等活動;

(七)在法律、法規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九)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露天焚燒秸稈,在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十)在城鄉道路拋撒焚燒冥紙、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十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十二)其他違反環境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不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時不避讓;

(三)駕駛機動車時強行變道加塞,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吸菸,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撒物品;

(五)駕駛機動三輪車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行駛;

(六)駕駛非機動車時不按照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隨意變道、超速、搶行、逆行,多人並排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七)不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停放機動車,不規範停放共享單車等非機動車;

(八)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按照規定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九)在車行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機動三輪車行駛的區域和時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劃私搭亂建、私開門窗;

(二)侵佔公共綠地等場地圍合庭院、種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線等侵佔、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

(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影響物業管理區域內正常通行;

(五)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信鴿等動物;

(六)裝修房屋時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汙染的裝飾裝修活動;

(七)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毀旅遊設施;

(二)在景物上刻劃、塗汙;

(三)在景區亂扔垃圾;

(四)違反規定拍照、攝像;

(五)不服從景區安全管理;

(六)其他違反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六條 遵守商貿經營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四)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佔道經營,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牆擺賣商品或者從事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

(五)違反規定設置門店招牌、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櫥窗、顯示屏幕等;

(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七)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利用店鋪和攤點經營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

(八)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汙染;

(九)其他違反商貿經營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遵守養犬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候車(機)室,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行人,不及時清除犬糞;

(四)驅使或者放任犬隻傷害、恐嚇他人;

(五)其他違反養犬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10、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哪些行為予以表彰獎勵?

答: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緊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對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無償獻血者和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對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錶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等給予表彰或獎勵。

11、條例規定,應當將哪些行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答: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獲得縣級以上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並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但是受表彰人員自願放棄的除外。

同時,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12、公民遇到不文明行為應當怎麼做?

答: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鼓勵公民依法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公民遇到不文明行為,可以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13、條例是如何保護緊急救助人的?

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5、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學校、醫院、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商業廣告、宣傳品,並對散發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發佈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6、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亂吐口香糖,亂倒汙水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17、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負責賠償,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處賠償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18、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場所吸菸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衛生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19、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機動三輪車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行駛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0、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車行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21、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牆擺賣商品或者從事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2、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利用店鋪和攤點經營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3、不文明養犬行為的相關處罰有哪些?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其犬隻;

(二)攜犬進入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或者不由成年人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驅使或者放任犬隻傷害、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犬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應當如何處罰?

答: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在我心 文明伴我行”

希望小夥伴們能認真踐行

《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一起“擦掉”影響城市形象的不文明“灰塵”

爭當文明市民

共建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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