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武漢女子患癌症後遭保險公司拒賠,法院這樣判:

【以案释法】武汉女子患癌症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保費交了一年半,患癌後保險公司卻以投保人事先未說明病情為由拒賠,投保人劉女士(化名)不服,告到法院。日前,礄口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女士保險賠償金20萬元。

【以案释法】武汉女子患癌症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2015年7月,武漢的劉女士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生命無憂老年防癌疾病保險》合同,購買了一份保險。雙方約定,保險金額為20萬元,每年保費為1760元。籤合同後,劉女士按期足額繳納了保費。2017年2月,劉女士經醫院診斷患有肺癌,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當年4月,保險公司向她出具了《理賠決定通知書》,聲明解除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且不退保險費。劉女士將保險公司起訴至礄口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隱瞞病情

【以案释法】武汉女子患癌症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庭審中,保險公司表示,劉女士提出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調查了其既往病史,發現她在投保前半年,即2015年1月曾在某結核病醫院住院治療,當時的出院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

2015年7月,劉女士投保時,未告知這一就診事實。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保險公司認為,劉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已經存在嚴重病變,這一病情對劉女士後期出險的病情有嚴重影響,因此,公司有理由做出拒絕賠付的決定。

投保人辯稱保險公司未詢問病史

【以案释法】武汉女子患癌症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劉女士則表示,她曾在2015年1月住院,當時被醫院診斷為“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此後,她先後在武漢多家醫院進行檢查診治,據診斷結果,已排除了腫瘤疾病。投保時,投保單上《問題及健康告知》部分並未對自己進行細緻詢問,部分選項也是提前勾選好的。此外,在後來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中,業務員只是對自己進行了概括性的提示,自己當時也沒有明確回答,業務員也沒有對免責條款和後果進行詳細說明。

礄口法院查明,2015年1月,劉女士在某肺科醫院就診,醫院診斷其為“1、左肺繼發性肺結核……4、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之後,劉女士又到某三甲大型綜合醫院就診,CT報告書顯示其為“左肺感染性病變”。2015年6月,某腫瘤醫院CT診斷報告單的診斷意見為“左肺薄片影,慢性感染性病變可能,建議複查;兩肺慢性感染性病變。”2015年9月,劉女士又到腫瘤醫院就診,診斷其肺部存在慢性病變,要求其定期複查。

2015年7月,劉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電子投保確認書》和《個人保險投保單》。在電子投保確認書上,劉女士在簽名處簽名確認。在個人保險投保單上,可保資料告知一欄中被保險人回答和投保人回答處均勾選了“否”,但在簽名處卻無劉女士的簽名。合同簽署約半個月後,保險公司對劉女士電話回訪。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信息審查義務

【以案释法】武汉女子患癌症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法官認為,糾紛產生的根源在於,保險公司在劉女士投保時,是否盡到明確的詢問義務。

在個人保險投保單上,劉女士未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欄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對投保人、被保人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等相關事項進行了全面、準確的詢問,同時也無法證明保險單上的告知事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所答,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被告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理應設立嚴謹合法的程序對投保人進行詢問並保留證據,且《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義務是為了配合保險公司蒐集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信息蒐集和審查義務,該義務並不會因為投保人承擔的如實告知義務而免除。此外,劉女士的診斷結果並非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惡性腫瘤或原位癌。

3月22日,礄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女士保險賠償金20萬元。

網購保險要盡到更大注意義務

如今互聯網保險種類越來越多,購買保險越來越簡單,動動手指就能搞定,且小額保險五花八門,甚至花幾塊錢就能買一份保險,外加商家利用消費者的獵奇心理,推出的股票跌停險、鹿晗戀愛險等各種“奇葩險”誘惑,這就導致消費者購買保險的隨意性加大,風險上升。

網上買保險有哪些風險?

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明表示,在不具備資質的保險平臺投保,可能會被捲入詐騙和非法集資的圈套,也可能面臨個人信息被洩露的風險。

如何避免被圈套?

汪明律師認為,通過互聯網購買保險,必須到正規保險機構自營平臺或者第三方網絡平臺購買,且購買之前審核相關信息。另外通常線下購買保險會有工作人員詳細講解保險合同條款,但是互聯網購買保險就不同,購買者一定要耐心詳細地瞭解合同的生效要件、自身是否符合投保人要求、保險賠償範圍、免賠事項等,應比線下購買盡到更大的注意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